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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211      证券简称:亨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2-02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639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为25.80元/股,并于2021年12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18,000万股变更为24,000万股。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一)实际控制人刘益谦承诺

  实际控制人刘益谦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减持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二)控股股东上海勇达圣承诺

  控股股东上海勇达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减持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三)自然人股东刘天超、刘妍超、刘雯超、刘思超、雷小艳承诺

  自然人股东刘天超、刘妍超、刘雯超、刘思超、雷小艳承诺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减持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四)员工持股平台股东宁康企管、倍康企管承诺

  员工持股平台股东宁康企管、倍康企管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减持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五)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程志刚、杨春丽、张孝均、朱晓兵、梁群、张葵莉、朱卫华、黄正华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减持的公开承诺书》,主要内容如下:

  “(1)若公司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

  1)除非另有更为严格的约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1年12月22日上市,自2022年4月13日至2022年5月13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25.80元/股,触发前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相关股东持有的发行前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亨迪药业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保荐机构对亨迪药业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五、 备查文件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3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迪药业”、“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亨迪药业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639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为25.80元/股,并于2021年12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18,000万股变更为24,000万股。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一)实际控制人刘益谦承诺

  实际控制人刘益谦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减持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二)控股股东上海勇达圣承诺

  控股股东上海勇达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减持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三)自然人股东刘天超、刘妍超、刘雯超、刘思超、雷小艳承诺

  自然人股东刘天超、刘妍超、刘雯超、刘思超、雷小艳承诺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减持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四)员工持股平台股东宁康企管、倍康企管承诺

  员工持股平台股东宁康企管、倍康企管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减持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五)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程志刚、杨春丽、张孝均、朱晓兵、梁群、张葵莉、朱卫华、黄正华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减持的公开承诺书》,主要内容如下:

  “(1)若公司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

  1)除非另有更为严格的约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1年12月22日上市,自2022年4月13日至2022年5月13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25.80元/股,触发前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相关股东持有的发行前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亨迪药业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亨迪药业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 李  懿  王  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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