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铖昌科技”、“发行人”或“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6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8]142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号,以下简称“《配售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号,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279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深证上[2020]483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等环节,具体内容如下:
1、投资者在2022年5月24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2年5月24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2、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22年5月26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2年5月26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九、中止发行情况”。
6、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网下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可交换债的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与可交换债的次数合并计算。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请认真阅读本询价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审慎参与本次发行的报价与申购。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重要提示
1、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795.35万股,不设老股转让。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约11,181.29万股。
2、市值要求: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在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2022年5月16日(T-6日)为基准日的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2022年5月16日(T-6日)为基准日的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
3、所有投资者均需通过国信证券投资者平台(ceo.guosen.com.cn)完成注册、配售对象选择及报价相关材料提交工作,咨询电话0755-22940052。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795.35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946号文核准。股票简称为“铖昌科技”,股票代码为001270,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铖昌科技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2、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2,795.35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网下初始发行1,677.25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上发行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减去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具体数量将在2022年5月23日(T-1日)《发行公告》中明确。根据投资者网上申购结果,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确定回拨比例,并相应调整网上和网下发行最终数量。
3、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主承销商”)负责组织,通过深交所的电子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
4、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入围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申购。
5、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T-4日),通过电子平台报价及查询的时间为上述交易日的9:30-15:00。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电子平台填写、提交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
6、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22年5月24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初步询价中申报的入围申购量。
7、2022年5月26日(T+2日)当日16:00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的获配数量乘以确定的发行价格,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8、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2022年5月16日(T-6日)登载于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
9、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为21,093.36万元,较2020年同比增长20.60%;营业利润为15,165.44万元,较2020年同比增长206.78%;利润总额为15,458.62万元,较2020年同比增长212.7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15,997.53万元,较2020年同比增长251.7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10,545.19万元,较2020年同比增长30.63%。
公司2022年1-3月营业收入为2,022.69万元,较2021年同期相比增长306.61%;营业利润为1,131.70万元,较2021年同期相比增长338.49%;利润总额为1,131.60万元,较2021年同期相比增长338.46%;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1,058.15万元,较2021年同期相比增长355.4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581.50万元,较2021年同期相比增长197.18%。
根据公司当前的经营情况,公司对2022年1-6月的业绩进行了初步测算,预计2022年1-6月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5,000.00-5,8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385.06-1,185.06万元,增长比率为8.34%-25.68%;2022年1-6月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4,200.00-4,8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194.87-794.87万元,增长比率为4.87%-19.85%。上述2022年1-6月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和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业绩波动风险,审慎报价,理性参与投资。
二、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一)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需满足的条件
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
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已在2022年5月17日(T-5日)12:00前按照《投资者管理细则》在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
5、已开通CA证书并完成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资金配号。
6、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在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2022年5月16日(T-6日)为基准日的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2022年5月16日(T-6日)为基准日的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
7、《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应在2022年5月17日(T-5日)12:00前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8、不属于下文“(三)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9、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10、所有投资者必须于2022年5月17日(T-5日)12:00前在国信证券投资者平台完成注册、配售对象选择及报价相关核查资料上传:
(1)投资者请登录国信证券官方网站(www.guosen.com.cn)-我们的业务-投资银行-发行业务专区,进入国信证券投资者平台“国信资本圈”完成注册;或直接登录国信证券投资者平台(ceo.guosen.com.cn)完成注册。
(2)注册审核通过后使用注册账号和密码登录国信证券投资者平台,完成配售对象选择。
(3)报价相关的承诺函签署及核查材料上传。
(二)在线签署承诺函及提交核查材料
1、时间要求和模板下载地址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2022年5月16日(T-6日)8:30-2022年5月17日(T-5日)12:00)在线签署承诺函及提交核查材料,核查材料的模板可以在国信证券投资者平台(ceo.guosen.com.cn)下载。
2、具体材料要求
(1)机构投资者:
A在线签署《承诺函》;
B《关联方基本信息表》(电子版)(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QFII这六类机构除外,但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主承销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主承销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机构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机构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C《出资方基本信息表》(电子版)(以非公开募集资金参与本次询价的配售对象需要提供,配售对象类型包括专户、资管和私募基金);
D私募基金备案证明文件(如需)(投资者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应提供备案证明的文件扫描件或备案系统截屏)。
(2)个人投资者:
A在线签署《承诺函》;
B《关联方基本信息表》(电子版)。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3、提交步骤
所有投资者及配售对象应在2022年5月16日(T-6日)8:30-2022年5月17日(T-5日)12:00前在国信证券投资者平台在线签署承诺函及提交核查材料的电子版。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
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以上信息,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注册并登录国信证券投资者平台(ceo.guosen.com.cn)(已有账户的可直接登录平台);
第二步:选择正在发行项目“铖昌科技”点击“参与询价”操作按钮并进入承诺函签署页面,在线签署承诺函;
第三步:承诺函签署成功后进入询价配售对象选择页面,选择拟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并点击“提交配售对象”;
第四步:提交配售对象成功后进入材料提交页面,请根据需求管理询价配售对象,并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所需提交的材料模板均在页面右上角的“模板下载”处)。
4、特别提醒
本次发行中所有参加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报价情况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本着谨慎原则,要求投资者进一步提供核查资料,对进一步发现的可能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不符合主承销商要求的投资者取消其配售资格,并在公告中披露。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三)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1、禁止参与配售的关联方不得参与报价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根据《投资者管理细则》第四条,投资者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计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不得参与报价。
3、根据《业务规范》第四十四条,被证券业协会列入网下投资者黑名单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报价。
4、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四)报价要求
1、申报价格要求
投资者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报价,报价内容包含拟申购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报价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应当为拟参与申购的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总和。
2、申购数量要求
网下发行的每档最低申购数量为100万股,申购数量超过最低申购量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单个配售对象的累计申购数量不得超过200万股。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0.01元。
3、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4、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提交报价后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或申报数量的,应在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其报价时间以重新提交电子平台的时间为准。
5、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6、主承销商将安排专人在2022年5月16日(T-6日)至询价截止日2022年5月18日(T-4日)(9:00-11:30,13:30-17:00)期间接听咨询电话,号码为0755-22940052。投资者不得询问超出招股意向书和相关发行公告范围的问题,不得询问涉及发行价格或报价的相关信息。
投资者一旦参与新股网下询价即视同与主承销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下列投资者或配售对象提交的报价将被认定为无效报价
1、本次发行中禁止配售的关联方;
2、未按要求在线签署《承诺函》的投资者;
3、未按要求向主承销商提供《关联方基本信息表》的其他机构/个人投资者;
4、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未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出资方基本信息表的;
5、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计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下转C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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