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28 证券简称:振邦智能 公告编号:2022-03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5月13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根玉路与南明路交汇处华宏信通工业园4栋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志杰先生主持召开。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82,570,1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09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82,201,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76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69,0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31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370,1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3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369,0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312%。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中董事石春和采用线上视频方式参会。
(三)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其中见证律师何玲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参会,彭书清律师现场参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56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9%;反对7,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6%;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468%;反对7,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290%;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42%。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56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9%;反对7,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6%;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468%;反对7,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290%;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42%。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56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9%;反对7,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6%;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468%;反对7,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290%;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42%。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56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9%;反对8,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468%;反对8,3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5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56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9%;反对8,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468%;反对8,3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5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56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9%;反对7,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6%;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468%;反对7,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290%;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42%。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作了2021年度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彭书清律师、何玲波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 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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