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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29        证券简称:豪森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森股份”或“上市公司”)拟向毛铁军等8名深圳市新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浦自动化”)股东(以下简称“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新浦自动化100%股权;同时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2年修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本次交易首次董事会作出决议日(2021年12月22日)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即2021年6月22日至2022年4月2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为: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4、标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相关中介机构及项目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的法人和自然人;

  7、前述1至6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及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自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记录(查询期间为2021年6月22日至2022年4月28日),自查期间上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的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如下:

  (一)北京智科产业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自查期间买卖豪森股份股票情况

  交易对方北京智科产业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智科”)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豪森股份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北京智科已出具承诺函:

  “1、本公司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系其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而为,纯属本公司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公司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时未获知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不存在获取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公司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4、本公司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5、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刘婷婷在自查期间买卖豪森股份股票情况

  交易对方北京智科监事李铁配偶刘婷婷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豪森股份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刘婷婷已出具承诺函: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系其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时未获知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不存在获取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4、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5、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李铁已出具承诺函:

  “1、本人配偶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系其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配偶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时未获知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不存在获取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配偶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4、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5、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根据上述人员及主体出具的承诺函,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个人或者企业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自查范围内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书面承诺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专项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相关主体提供的自查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文件及确认,在上述相关主体书面说明属实的情况下,前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豪森股份股票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其买卖豪森股份股票的行为不构成本次重组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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