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18 证券简称:丽臣实业 公告编号:2022-02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授信及担保情况概述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根据会议决议,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同时公司及子公司拟就申请银行授信及向其他融资机构融资事项等提供担保,合计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5,000万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综合授信、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开具进口信用证等融资或开展其他日常经营业务等;担保种类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授信及对外担保额度授权期限为公司2021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和《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18)。
近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湖南丽臣奥威实业有限公司申请银行融资提供担保,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订9,000万元《最高额保证合同》,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订7,000万元《最高额保证合同》。全资子公司湖南丽臣奥威实业有限公司为公司申请银行融资提供担保,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订5,000万元《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湖南丽臣奥威实业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湖南丽臣奥威实业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1年2月13日
3、注册地点: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社塘路399号
4、法定代表人:刘茂林
5、注册资本:1,000万元
6、经营范围:烷基苯磺酸40000吨/年、硫酸160吨/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2021年7月16日至2024年7月15日),监控化学品、化工产品的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公司持有湖南丽臣奥威实业有限公司100.00%的股权
8、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9、 湖南丽臣奥威实业有限公司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1981年6月19日
3、注册地点: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社塘路399号
4、法定代表人:刘茂林
5、注册资本:8,999.55万元
6、经营范围:化妆品、餐具洗涤剂、牙膏、日用化工产品的生产、研发和技术服务、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除外;机电安装和维修;实业投资(不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8、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订了9,000万元《最高额保证合同》(公高保字第DB2200000021986),主要内容如下:
1、 保证人: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3、 被担保人:湖南丽臣奥威实业有限公司
4、 最高债权额:9,000万元
5、 保证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6、 保证期间:为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订了7,000万元《最高额保证合同》(ZB6605202200000006),主要内容如下:
1、 保证人: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3、 被担保人:湖南丽臣奥威实业有限公司
4、 最高债权额:7,000万元
5、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三)湖南丽臣奥威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订了5,000万元《最高额保证合同》(ZB6605202200000005),主要内容如下:
1、 保证人:湖南丽臣奥威实业有限公司
2、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3、 被担保人: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 最高债权额:5,000万元
5、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 董事会及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湖南丽臣奥威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以及湖南丽臣奥威实业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旨在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融资的需要,以提高公司融资决策效率,加强公司担保行为的计划性和合理性。本次被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充分了解其经营情况,决策其投资、融资等重大事项,财务风险均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本次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湖南丽臣奥威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及湖南丽臣奥威实业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融资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亦不存在侵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为公司的担保,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31,000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5.34%,除此之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
本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等情况。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与民生银行签订的《最高额担保合同》(公高保字第DB2200000021986)
2、公司与浦东发展银行签订的《最高额担保合同》(ZB6605202200000006)
3、湖南丽臣奥威实业有限公司与浦东发展银行签订的《最高额担保合同》(ZB6605202200000005)
特此公告。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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