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子公司宁波城市广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2022年疫情期间减免租金(联营收益)的 公告

  证券代码:600724         证券简称:宁波富达        公告编号:临2022-022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减免租金(联营收益)概述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减轻天一广场中非国有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因疫情造成的经营压力,支持商户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稳链纾困助企若干措施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13号)、宁波市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稳链纾困助企若干措施》有关政策的通知(甬国资发[2022]13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子公司宁波城市广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场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十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宁波城市广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2022年疫情期间减免租金(联营收益)的议案【含《宁波城市广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2022年度因疫情减免租金(联营收益)细则》】,同意广场公司对2022年承租天一广场房屋的非国有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含联营收益),最高减免额为5300万元。

  本次减免租金(联营收益)议案获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广场公司经营层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全权推进及办理2022年疫情期间减免租金(联营收益)的相关事宜,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减免租金(联营收益)具体安排

  (一)减免范围、对象

  减免对象:为2022年承租公司房屋的非国有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房屋是指经营性房屋,包括办公用房、商铺、仓库、酒店等,不包括住宅及土地、场地、停车位、广告位、广告载体等非房屋类资产。租户使用房屋而签订管理协议参照租金减免。

  小微企业界定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确认(附),两者界定结果如有冲突,以工信部划型标准为准。个体工商户是指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二)减免原则

  因公司所处区域未列入疫情中高风险区,故按政策规定减免2022年3个月租金(含联营收益),2022年租期不满一年的,按实际承租时间占全年比例享受减免,即实际减免天数=2022年实际承租天数*91/365,天数取整,小数舍去)。

  (三)减免流程

  所有商户提交营业执照、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社保缴纳等资料。按《宁波城市广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2022年度因疫情减免租金(联营收益)细则》要求资料经审核合格后办理广场公司审批手续,审批完成签订减免补充协议,履行合同落实减免。

  (四)减免方式

  原则上,减免款项在2022年度内剩余月份进行分摊结算。对于经营稳定且2022年租期满一年的商户,经广场公司批准后,在未支付的租金中直接扣减免租金额。

  三、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减免租金(联营收益)事项已经公司十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规,一致同意公司按《广场公司2022年度疫情期间减免租金(联营收益)细则》减免租金(联营收益)。

  四、本次减免租金(联营收益)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十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宁波城市广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2022年疫情期间减免租金(联营收益)的议案,按《宁波城市广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2022年度因疫情减免租金(联营收益)细则》测算,租金(联营收益)最高减免额为5,300万元,对公司净利润有一定影响,最终影响以实际执行金额和测算为准。

  (二)在疫情背景下的减免租金(联营收益)安排,既是响应政府号召,帮助承租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坚定信心、持续经营和发展,又是积极履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表现。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社会形象及影响力,有利于推动公司及承租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共同可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17日

  

  证券代码:600724         证券简称:宁波富达       公告编号:临2022-021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

  十届十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5月1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2年5月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监事及有关人员。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7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及其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由钟建波董事长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宁波城市广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2022年疫情期间减免租金(联营收益)的议案。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稳链纾困助企若干措施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13号)、宁波市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稳链纾困助企若干措施》有关政策的通知(甬国资发[2022]13号)等文件精神,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支持商户发展,结合子公司宁波城市广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场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十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宁波城市广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2022年疫情期间减免租金(联营收益)的议案【含《宁波城市广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2022年度因疫情减免租金(联营收益)细则》】,同意广场公司对2022年承租天一广场房屋的非国有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含联营收益),最高减免额为5300万元,对公司净利润有一定影响,最终影响以实际执行金额和测算为准。

  本议案获董事会通过后,授权广场公司经营层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全权推进及办理2022年疫情期间减免租金(联营收益)的相关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减免租金(联营收益)事项,决策程序合规,同意公司按《广场公司2022年度疫情期间减免租金(联营收益)细则》减免租金(联营收益)。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上证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宁波富达关于子公司宁波城市广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2022年疫情期间减免租金(联营收益)的公告》(临2022-022)》。

  特此公告。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17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