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6 证券简称:摩登大道 公告编号:2022-04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摩登大道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出具的编号为“(2020)粤民终3349号”的《民事判决书》,就周志聪与公司、林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 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4月20日,周志聪与林永飞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林永飞向周志聪借款人民币10,000万元。2019年1月18日,林永飞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共欠周志聪15,000万元(其中5,000万元另案处理),承诺将按约定分三期结清,并以公司名义承诺为借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及由此引发的诉讼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林永飞无法按期还款,周志聪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新增诉讼及新发现对外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
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9),公司收到广州中院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判决,情况如下:1、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林永飞向原告周志聪偿还借款本金1亿元及利息(以1亿为本金,按年利率15%,自2018年4月2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摩登大道对林永飞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所判决债务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周志聪承担赔偿责任;3、驳回原告周志聪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及周志聪均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42)。
二、 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 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志聪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成伟,广东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毅超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光谱中路2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思宇,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朴程健,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林永飞
(二) 二审判决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广东高院出具的编号为“(2020)粤民终3349号”的《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审法院判决涉案担保无效正确,但认定摩登大道公司存在过错,判决其对林永飞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予以纠正。综上,周志聪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摩登大道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欠妥,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 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三项;
2、 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粤01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一审案件受理费604,300元,由周志聪负担604,300元。
二审案件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林永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违规担保累计发生额为435,709,528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解除担保269,285,000元,违规担保本金余额为66,424,528元。公司将继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 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终3349号《民事判决书》。
公司衷心感谢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宋思宇律师团队为公司违规担保相关诉讼案件做出的努力!
特此公告。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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