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07 证券简称:直真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5月16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5月16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融科望京中心A座11层。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隽。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股份67,155,4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4.947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63,882,9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1.782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272,4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164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1,622,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56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622,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568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7,155,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22,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7,155,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22,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7,155,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22,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7,155,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22,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7,155,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22,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7,155,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22,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7,155,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22,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7,155,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22,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7,155,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22,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和银行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7,155,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22,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曹亚娟、孙丽雅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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