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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93         证券简称:亚钾国际       公告编号:2022-05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2年5月16日下午15:00

  2、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51楼公司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柏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1,371,5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82,903,272股的51.4526%。其中:

  A、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82,903,272股的0.022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1,221,5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82,903,272股的51.4306%。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共审议议案四项,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47,914,6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62%;反对3,45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28%;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300%;反对3,45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983%;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7%。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二: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47,914,6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62%;反对3,45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28%;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300%;反对3,45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983%;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7%。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47,914,6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62%;反对3,45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28%;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300%;反对3,45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983%;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7%。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四: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47,914,6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62%;反对3,45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28%;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300%;反对3,45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983%;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7%。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翊、廖颖华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2、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6日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广东省司法厅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具备从事中国法律业务的资格。本所作为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现行有效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所假设: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有关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作为备查文件,必要时可依法公告。

  基于以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2年5月16日召开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召开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6日15:00在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51楼公司大会议室举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9:15-15:00。

  经核查,本次召开股东大会公告的时间、地点和股权登记日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所披露的一致,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51,371,5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526%。

  以参加现场会议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0%。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以参加网络会议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51,221,5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306%,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身份验证机构进行认证。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根据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会议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47,914,6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62%;反对3,45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28%;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2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300%;反对3,45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983%;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7%。

  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347,914,6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62%;反对3,45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28%;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2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300%;反对3,45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983%;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7%。

  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347,914,6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62%;反对3,45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28%;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2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300%;反对3,45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983%;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7%。

  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347,914,6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62%;反对3,45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28%;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2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300%;反对3,45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983%;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7%。

  基于上述,上述议案均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一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  平

  经办律师:陈  翊

  经办律师:廖颖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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