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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2-04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2022年5月12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2022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25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公司借入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上述借款利率由本公司与借款银行协商确定。

  此外,2022年4月1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接受控股股东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实际业务需要,同意公司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在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授信额度内为公司及子公司无偿提供关联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担保有效期限遵守国家法律相关规定,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时均无需公司提供反担保及无需公司支付费用,豁免按照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披露。上述额度有效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本议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2年5月14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签订了额度为5000万元的授信协议,同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与招商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上述授信提供担保;2022年5月16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书军及其配偶张瑾与招商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上述授信提供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注册资本:50682.2098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2年06月21日

  住所:丰南经济开发区华通街111号

  经营范围:电线电缆制造、销售;化工产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除外)、橡胶制品、五金、电子产品批发、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项目除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制管及销售;普通货运;油田用化学制剂销售与专业技术服务;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总资产4,386,998,568.73元,合并净资产2,193,603,584.95元;2021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为4,397,074,711.88元,净利润117,784,637.50元。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张书军及其配偶张瑾与招商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主要内容为:

  鉴于招商银行和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授信申请人”)签订了编号为315XY2022015255号的《授信协议》(以下简称“《授信协议》”),同意在《授信协议》约定的授信期间(以下简称“授信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仟万元整(含等值其他币种)授信额度(以下简称“授信额度”)。

  经授信申请人要求,本保证人同意出具本担保书,自愿为授信申请人在《授信协议》项下所欠贵行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担保事项如下:

  (1)保证范围

  1)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贵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2)就循环授信而言,如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本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贵行在授信期间内为授信申请人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保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期间内还是之前),本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

  4)授信申请人申请叙做进口开证业务时,如在同一笔信用证项下后续实际发生进口押汇,则进口开证和进口押汇按不同阶段占用同一笔额度。即发生进口押汇业务时,信用证对外支付后所恢复的额度再用于办理进口押汇,视为占用原进口开证的同一额度金额,本保证人对此予以确认。

  (2)本担保书为最高额担保书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包括下列两项(以下简称“被担保债务”):

  1)在授信期间内,贵行可分次向授信申请人提供授信。

  2)在授信期间届满时,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垫款或其他授信仍有余额时,即由本保证人在本担保书所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授信期间届满前,如贵行根据《授信协议》和/或各具体业务文本规定提前向授信申请人追索,本保证人亦在本担保书所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贵行在授信期间内为授信申请人提供的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含委托开证、转开信用证,下同)、保函、提货担保函、跨境联动贸易融资等授信业务,即使授信期间届满时尚未发生贵行垫款,但授信期间届满后贵行在前述业务项下对外实际发生垫款的,授信申请人因此而产生的所有债务均由本保证人在本担保书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在《授信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履行过程中贵行就各具体业务的期限、利率、金额等与授信申请人达成展期安排或变更有关条款,或贵行在担保期间根据《授信协议》及/或各具体业务文本规定调整利率、定价方式的,无需征得本保证人的同意或通知本保证人,且本保证人均予以认可,不影响本保证人依据本担保书所承担的担保责任。

  5)若授信协议项下信用证业务中贵行收到的单证,经贵行审核出现不符点,但授信申请人接受不符点,贵行据此对外承兑或付款而产生的债务本息,本保证人仍按照本担保书的规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因贵行接受不符点未征得本保证人同意或未通知本保证人而提出任何抗辩。

  6)授信项下信用证、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修改,远期信用证承兑或承诺到期付款后付款期限的延展等,无需征得本保证人的同意或通知本保证人,且本保证人均予以认可,不影响本保证人依据本担保书所承担的担保责任。

  7)本保证人确认贵行和授信申请人就授信项下各项具体业务所签署的具体业务文本(无论是单笔协议/申请书,还是框架协议)构成《授信协议》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共同对涉及具体业务的权利义务安排等予以约定。

  8)就贵行应授信申请人申请所办理的保函/海关税费支付担保/票据保付等业务,有关保函权益/票据权益的让渡不影响本保证人在本担保书项下的担保义务,本保证人承诺不以此为由提出任何抗辩。

  (3)保证方式

  本保证人确认对保证范围内授信申请人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4)保证期间

  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廛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关联方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505,500,000.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3.04%。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56,500,000.00(含本次新增,其中外币以签署日兑人民币汇率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13%;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349,000,000.00元(其中外币以签署日兑人民币汇率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9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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