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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70         证券简称:万控智造         公告编号:2022-02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2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9.4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65,200,000.00元。坐扣承销及保荐费38,679,245.28元后的募集资金金额为526,520,754.72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于2022年3月7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另扣除前期已支付承销及保荐费用、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22,181,859.6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04,338,895.07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 《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75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默飓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默飓电气”)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方,公司通过向默飓电气增资的方式实施募投项目,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同时推动募投项目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董事会的批准,默飓电气于近日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时,公司及默飓电气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2年5月13日,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本次默飓电气所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募投项目“智能化气体绝缘环网柜设备及系列产品扩产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甲方2:默飓电气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默飓电气”)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为规范甲方(甲方1、甲方2合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默飓电气为上市公司子公司,上市公司通过默飓电气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能化气体绝缘环网柜设备及系列产品扩产建设项目,上市公司负责督促并确保默飓电气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9226101046268888,截止2022年5月13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化气体绝缘环网柜设备及系列产品扩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程晓鑫、蒋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3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4年12月31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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