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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D28版)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上接D28版)

  通过执行上述程序,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通过放宽信用政策增加收入的情形,合同存在由于质量问题退换货条款,但根据2021年度的退货情况,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极小,故不存在退货风险,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结合2022年第1季度回款情况公司对应收账款的管控措施是健全有效的。

  3、针对坏账计提是否充分,针对账龄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所涉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交易对方名称、是否与你公司或公司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交易发生时间、金额和交易标的、合同履约期限、是否逾期、你公司已采取的追偿措施及效果。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包括:

  (1)结合公司应收账款的历史数据及前瞻性信息对预期信用损失率进行重新测算以确定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会计估计的合理性,包括确定应收账款组合的依据、金额重大的判断、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判断等;

  (2)通过分析两期应收账款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同行业应收账款周转率等指标,评价公司应收账款的整体结构的合理性;

  (3)通过分析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龄结构情况,并执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及检查期后回款情况,评价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4)获取中超控股坏账准备计提表,检查计提方法是否按照坏账政策执行;重新计算坏账计提金额是否准确;

  (5)通过客户背景调查的手段以评价单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所对应的应收账款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包括采用天眼查核查其经营范围、客户规模、股权结构及其关联单位等;

  (6)获取中超控股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通过账龄测试,检查账龄是否划分正确。

  (7)获取一年以上应收账款以及单项计提坏账应收账款台账,抽取金额较大的客户核查其形成原因及其合理性,检查公司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 坏账准备的确认和计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8)复核公司采取的追偿措施,如诉讼资料、催款函。

  通过执行上述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坏账计提是充分的。

  问询三、年报显示,2021年10月,你公司的子公司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处置部分闲置土地、房屋、设备等资产,处置总金额为12,282.51万元,确认资产处置收益369.97万元。年审会计师将资产处置收益识别为关键审计事项。请你公司结合资产过户完成时间、转让价款支付情况等,说明上述资产处置收益确认时点及金额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资产的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三章 资产的定义

  “第二十条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2、固定资产的处置条件、要求以及处置损益的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五章 处置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一)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处于处置状态的固定资产不再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因此不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应予终止确认。

  企业出售未划归为持有待售类别而岀售、转让的,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损益,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转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计入当期损益。”

  3、无形资产处置损益的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五章 处置和报废

  “第二十二条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4、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处置损益属于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该经济利益的流入应当计入利得、流出应当计入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八章 利润

  “第三十八条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最终会引起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二、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峰电缆”)处置部分闲置土地、房屋、设备等资产,处置总金额为12,282.51万元,确认资产处置收益369.97万元,明细见下表:

  单位:万元

  

  三、资产过户完成时间,上述资产处置宜兴市官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官林镇政府”)是以拆迁补偿的方式收购长峰电缆土地、房产、设备等相关资产的,因此与该资产有关的权证只需交给官林镇政府即可。资产的移交手续:长峰电缆已于2021年12月31日前腾空处置闲置土地、房屋、设备等资产,交官林镇政府验收,并完成了资产交接手续,且由官林镇政府控制、使用。因上述相关资产在建设银行宜兴支行存在抵押,官林镇政府知晓上述相关资产存在抵押且同意公司解除抵押后再将相关资产权证移交给官林镇政府;上述所有抵押资产权证于2022年3月18日已交给官林镇政府,具体由宜兴市官林镇财政局(以下简称“官林财政局”)保管,且负责办理了相关权证的核对、移交和签收手续。

  四、转让价款支付情况,截止2021年12月31日,长峰电缆已收到官林财政局支付的转让价款共计7,000.00万元,其中:2021年11月4日收到3,000万元,2021年11月11日收到4,000万元。另外:2022年4月8日收到2,532.02万元。

  五、综上,结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截止2021年12月31日,长峰电缆已将上述资产交由官林镇政府控制并使用,长峰电缆对其不再拥有或控制,此后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不可能再流入企业,同时长峰电缆已经收到官林镇政府7,000.00万元的资产收购补偿款,占本次处置资产总价款9,981.82万元的70.13%,因此公司于2021年度确认上述资产369.97万元的处置收益,并将该收益作为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的。

  六、年审会计师意见

  我们已阅读公司上述说明,基于我们对中超控股2021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我们认为上述说明与我们在执行中超控股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的信息一致。

  针对上述资产处置事项,我们执行了如下审计程序:

  (1)获取并检查与资产出售相关决议、收款的进账单等相关文件。

  (2)获取并检查资产处置协议、核实关键合同条款,包括交易定价、转让款的支付、资产交割等约定;对关键条款进行函证。

  (3)获取处置资产的评估报告并对评估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4)复核资产处置账务处理,与资产处置相关信息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和披露是否适当。

  (5)走访官林镇政府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银行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就资产交割时点及抵押物状态等关键事项予以访谈。

  通过执行上述审计程序, 官林镇政府回函确认了在2021年12月已经完成资产交接,我们认为,公司的子公司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处置部分闲置土地、房屋、设备等资产在2021年度确认资产处置收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问询四、年报显示,报告期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6.17亿元,其中受限资金为5.92亿元。短期借款余额为19.70亿元,其他流动负债余额为0.55亿元,报告期内公司利息支出金额为1.04亿元。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集团”)拟向公司提供不超过2亿元财务资助。

  一、请你公司结合前述情况以及公司现金流情况、经营资金需求、未来资金支出安排、融资安排等,补充说明公司是否存在短期偿债风险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回复:

  1、公司现金流情况

  单位:万元

  

  2、经营资金需求

  假设公司接受中超集团财务资助2亿元的情况下,2022年度公司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

  3、未来资金支出安排

  单位:万元

  

  4、未来融资安排

  公司在维持现有融资规模的前提下,可以满足日常生产经营需求。

  现有融资规模的维持主要是通过取得金融机构的联合授信方式来保障的。2022年1月7日,由无锡银保监分局召集无锡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宜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债权银行召开了关于中超控股新一轮联合授信推进会议,相关联合授信协议正在签署中,期限三年,预计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按照协议有关约定,在联合授信期限内,中超控股落实每年不低于公司扣非后净利润10%且每年不低于1,000.00万元的还款额度,各债权银行按初始参贷额度比例分配。

  受前实际控制人黄锦光为其原有债务追加恶意担保事件的影响,截止目前,仍有众邦保理一案未终审判决。因此,新增银行授信额度存在一定的困难,公司暂时没有新增融资安排。待上述案件结案以后,公司会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争取更多的市场份额,积极拓展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规模。

  5、是否存在短期偿债风险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短期偿债指标

  

  流动负债明细表

  单位:亿元

  

  虽然公司速动比率、现金比率较低,但公司流动资产、速动资产质量较高,尤其是应收账款主要客户都在电力系统,所以公司不存在短期偿债风险。

  公司对于短期负债的偿还一直采取如下方式进行周转:短期借款及应付票据陆续到期后,公司根据其到期时间,先后通过以下途径提前筹措还款资金进行续转:一是公司自有流动资金;二是向中超集团取得财务资助;三是向宜兴市政府借款平台借入临时转贷资金。

  二、请说明公司控股股东中超集团及其关联方近三年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以及公司支付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的情况,核实是否存在资金占用的情形。

  2019年3月28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中超集团向中超控股提供总额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财务资助。财务资助以借款方式提供,借款有效期限自2018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19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每笔借款期限不超过1年。财务资助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以循环使用。该事项2019年5月17日经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告。

  2020年3月30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中超发展向中超控股提供总额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财务资助。财务资助以借款方式提供,借款有效期限自2019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每笔借款期限不超过1年。财务资助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以循环使用。该事项2020年4月20日经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告。

  2021年3月30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中超发展向中超控股提供总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财务资助。财务资助以借款方式提供,借款有效期限自2020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每笔借款期限不超过1年。财务资助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以循环使用。该事项2021年4月20日经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告。

  2021年6月18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为了支持中超控股发展,补充流动资金,提高融资效率,中超发展根据中超控股实际资金需求,增加向中超控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1亿元。调整后,2021年度中超发展向中超控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为不超过2亿元。本次财务资助以借款方式提供,借款有效期限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每笔借款期限不超过1年。财务资助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以循环使用。该事项2021年7月1日经公司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告。

  中超集团及其关联方2019-2021年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明细表

  单位:元

  

  经核实,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

  三、公司年审会计师意见

  我们已阅读公司上述说明,基于我们对中超控股 2021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我们认为上述说明与我们在执行中超控股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的信息一致。

  1、针对公司是否存在短期偿债风险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我们执行了如下审计程序:

  (1)复核公司现金流情况;

  (2)复核公司作出的经营资金需求及未来资金支出安排计划;

  (3)复核公司短期偿债能力指标及一年内到期的负债情况;

  (4)复核公司近三年有关中超集团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意见;

  (5)获取并复核2022年1月7日由无锡银保监分局召集无锡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宜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债权银行召开的关于中超控股新一轮联合授信推进会议纪要。

  通过执行上述程序,我们认为,公司结合了现金流情况、经营资金需求、未来资金支出安排、融资安排、拟采取的应对措施,说明了公司不存在短期偿债风险。

  2、针对公司控股股东中超集团及其关联方近三年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以及核实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我们执行了如下审计程序予以验证:

  (1)了解和测试公司与控股股东中超集团及其关联方之间交易的内部控制;

  (2)向公司管理层询问公司与控股股东中超集团及其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的相关情况,了解有无资金占用的情形;

  (3)获取公司往来科目明细表,检查与公司控股股东中超集团及其关联方往来的具体款项性质,并对其中大额关联往来实施对账及函证程序,以验证其真实性;

  (4)检查近三年公司与控股股东中超集团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大额资金流水,复核是否与账载一致;

  (5)检查近三年公司与控股股东中超集团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合同、付款记录、公告等;

  (6)获取2022年4月6日公司收到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苏政监罚字【2022】3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书认定原公司实际控制人黄锦光占用公司资金7448.86万元。

  通过执行上述程序,我们认为,除已披露的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黄锦光占用公司资金7448.86万元外,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中超集团及其关联方近三年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以及公司支付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的情况,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中超集团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

  问询五、你公司《2021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显示,你公司代原实际控制人黄锦光及其关联方承担保理融资款及相关费用合计7,448.86万元,截止报告期末尚未收回。此外,你公司于4月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显示,你公司涉嫌未依法披露黄锦光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你公司将上述款项列报为其他应收款,报告期末计提坏账准备7,004.90万元。

  一、请你公司结合黄锦光及其关联方的信用情况、支付能力以及你公司已采取的追偿措施等,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合理,并全面梳理截止目前是否存在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 黄锦光及其关联方的信用情况、支付能力

  (1)公司通过爱企查、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第三方平台核查黄锦光关联法人的相关情况,具体见下表:

  

  (2)黄锦光信用情况、支付能力

  黄锦光因在广东地区涉嫌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罪,经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10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根据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2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1)粤52执296号之一】,载明:“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9)粤52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黄锦光应向申请执行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垫付的案件鉴定费人民币105600元。黄锦光没有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1年5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黄锦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黄锦光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由此判断,黄锦光目前不具备履行能力。

  2、公司已采取的追偿措施

  (1)2020年3月17日公司依据鑫腾华、黄锦光履行还款义务的《承诺书》向其发出《催款函》,要求其立即与公司联系并归还相关款项。

  (2)2020年4月17日公司委托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向鑫腾华、黄锦光发出《律师函》,要求其立即与公司联系并归还相关款项。

  (3)2020年4月23日,公司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南通泉恩、任明、孔黎清立即向公司支付公司代其支付的保理融资款、利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共计2,047.22万元,判令黄锦光、鑫腾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4月28日宜兴市人民法院立案并向公司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苏0282民初3298号)。公司于2020年12月收到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公司与黄锦光、鑫腾华已就合同纠纷一案达成协议:鑫腾华、黄锦光于2021年11月4日前支付公司2,047.22万元。本案中,公司与被告达成《民事和解书》,具体内容如下: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鹏锦”)自愿承担还款责任,并以公司财产向中超控股作还款保证,自愿提供位于揭阳市经济开发区206国道西侧(鹏锦一厂)果糖生产车间主设备作还款保证,经评估价值为8,737.71万元(详见评估书及设备清单、照片,其中价值2,000.00万元的设备被法院查封,以剩余价值作还款质押);广东鹏锦承诺于调解书生效之后三个月内向有关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如逾期无法办理,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承担违约责任。

  (4)2020年4月24日,公司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重庆信友达、黄锦光立即向公司支付公司代偿的融资款共计4,998.00万元,判令鑫腾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4月28日宜兴市人民法院立案并向公司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苏0282民初3297号】。2020年12月22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重庆信友达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超控股4,998.00万元。②黄锦光、鑫腾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2022年4月7日公司又委托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向黄锦光发出《律师函》,要求其立即返还相关款项。

  3、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合理

  2022年4月1日,公司收到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2】3号),载明:2018年9月和2019年4月,中超控股因保理业务被京华山一和海尔保理分别提起民事诉讼,代黄锦光承担保理款本金、利息、律师费等合计7,448.86万元。截至目前,黄锦光未向公司归还以上资金,形成黄锦光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将代原实际控制人黄锦光及其关联方承担保理融资款及相关费用合计7,448.86万元,列报为其他应收款,报告期末计提坏账准备7,004.90万元。

  公司通过向深圳鑫腾华、黄锦光陆续发催款函、律师函,以及向其关联方通过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等方式要求黄锦光及其关联方偿还相关款项,直至报告期末仍未收到分文款项。但截止报告期末,我公司应付鑫腾华2017年度、2018年度的分红款405.76万元以及鑫腾华相关人员当时代表股东方在公司任职期间的结余工资38.20万元,合计443.96万元,因黄锦光被认定在公司任职期间对公司形成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在黄锦光及其关联方未向公司偿还因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其作为股东方派驻公司的工作人员的便利对公司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7,448.86万元的情况下,公司以上述分红款和结余工资作为对应部分的保障。故报告期末计提坏账准备7,004.90万元(7,448.86-443.96)是合理的。

  4、全面梳理截止目前是否存在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的情形

  (1)黄锦光及其关联方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如下:

  ①根据《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2017年10月12日披露的关联方显示,黄锦光及其关联方法人明细如下:

  鑫腾华(2017年12月14日—2018年10月10日为公司原控股股东)、揭阳市鹏锦工贸有限公司、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鹏锦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奇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富盟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兆佳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鹏锦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锦云投资控股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华融鹏锦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鹏锦国际实业有限公司、香港凯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英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科达飞讯科技有限公司。

  ②2022年4月1日,公司收到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2】3号),认为在2018年1月至10月10日黄锦光实际控制中超控股期间,黄锦光与南通泉恩贸易有限公司、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有限公司为关联人,构成资金占用给予其相应处罚。

  ③黄锦光在公司任职期间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向公司申报的关联自然人如下:谢岱、黄彬、黄润耿、黄锦旭、黄锦娇、黄锦珠、黄锦容。

  (2)对于黄锦光及其关联方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的梳理排查情况,经全面自查梳理,截止2022年5月9日,除代原实际控制人黄锦光及其关联方承担保理融资款及相关费用7,448.86万元外,公司不存在与黄锦光及其关联方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的情形。

  截止2022年5月9日黄锦光及其关联方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元

  

  5、公司年审会计师意见

  针对黄锦光及其关联方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合理,并全面梳理截止目前是否存在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的情形,执行的主要程序如下:

  (1)获取并查阅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2】3号);

  (2)我们获取了公司坏账准备计算表,复核加计正确,与明细账合计数核对;

  (3)我们查阅了与黄锦光及其关联方相关执行裁定书,核查黄锦光及其关联方的信用情况、支付能力,检查公司采用的追偿措施。;

  (4)我们查阅了利润分配公告、股东名册、和工资结余明细;

  (5)在2021年度审计中,结合往来项目和货币资金审计,关注公司与黄锦光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往来或者资金收付情况。

  通过执行上述程序,我们认为公司结合黄锦光及其关联方的信用情况、支付能力以及公司已采取的追偿措施等,坏账准备计提是合理的,与黄锦光及其关联方目前不存在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的情形。

  二、请你公司说明上述情况是否构成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9.8.1 条第(一)项所述“公司存在资金占用且情形严重”应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如是,请说明是否有可行的解决方案;如否,请充分说明理由。

  回复:

  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9.8.1 条第(一)项所述“公司存在资金占用且情形严重”应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9.8.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其中第(一)项所述“公司存在资金占用且情形严重”,第9.8.2条解释说明:“本规则第9.8.1条第(一)项所述存在资金占用且情形严重,是指上市公司被控股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占用资金的余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

  公司认为,在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2】3号)中,载明:“在黄锦光的组织、指使下,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与中超控股签订的采购合同没有真实交易背景,并借助该虚假采购合同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融出资金供黄锦光占用。具体如下:2018年3月至5月,中超控股与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签订原材料采购合同,南通泉恩和重庆信友达通过前述采购合同在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山一)和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保理)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分别于2018年3月和7月各融资2000万元和5000万元,在收到保理融资款后,随即将1,995万元和4,979万元转至中广贸易。上述资金划拨构成黄锦光对中超控股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属于关联交易。”在报告期内,无论是黄锦光还是鑫腾华都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因此不适用第9.8.1条第(一)项所述“公司存在资金占用且情形严重”应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问询六、你公司认为其他需予以说明的事项。

  回复:无。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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