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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86        证券简称:*ST紫晶          公告编号:2022-05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

  ● 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

  1、请求判令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以下简称“梅州晶铠”)名下设定质押的广州银行惠州仲恺支行单位定期存单(号码:00025356、00025357)享有优先受偿权,价值1.2亿元。

  2、请求判令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以下简称“公司”、“紫晶存储”)对梅州晶铠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相关诉讼案件如公司及梅州晶铠败诉,则可能导致公司及梅州晶铠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赔偿责任,造成相关账户出现资金减少,可能造成公司确认预计负债和损失,可能引发影响公司日常正常经营的风险;如公司及梅州晶铠胜诉,可全部或部分收回质押存单金额,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积极的影响。公司目前无法预估相关诉讼对损益方面的具体影响金额,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广州银行惠州仲恺支行对公司及梅州晶铠提起诉讼,与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5)之“诉讼案件一”具有关联性,系对同一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本次起诉基本情况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梅州晶铠于2022年5月5日收到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2)粤1302民初9294号>,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就梅州晶铠质押合同纠纷事项提起诉讼,截至公告日,该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负责人:卢攀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文昌二路11号瑞嘉大厦1层05-08、2层02-03号、3层01-0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0812273538

  被告一: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国裕

  地址:五华县水寨镇经济开发区工业一路科创大厦六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4MA4UJW7B7Q

  被告二: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穆

  地址:梅州市梅县畲江镇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553632382A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名下设定质押的广州银行惠州仲恺支行单位定期存单(号码:00025356、00025357)享有优先受偿权,价值1.2亿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三)事实与理由

  2021年3月25日,原告与浙江景朝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景朝”)签订《银行承兑协议》,约定浙江景朝向原告申请承兑汇票借款,申请了24张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共计1.2亿元。同日,原告为浙江景朝开具了24张金额为500万元的承兑汇票,总金额为1.2亿,收款人分别为浙江奕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贝公司”)、天津博联天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贸易”),其中奕贝公司收款金额为8500万元,天成公司收款金额为3500万元。承担(兑)汇票到期日,原告凭票无条件支付票款。如到期日之前,浙江景朝不能足额交存票款,不足部分原告可从浙江景朝在广州银行所有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划付;上诉扣划金额仍不足以支付票款而导致原告垫款的,则原告垫付款视为浙江景朝逾期贷款,原告有权自垫款之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对该逾期贷款计收利息。浙江景朝未按时支付利息的,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和复利按实际垫款天数计收,日利率=年利率/360。本协议约定的担保为报告一与原告签订编号为广银惠质字第【2021】0014号的《存单质押合同》。

  2021年3月25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存单质押合同》(编号:广银惠质字第【2021】0014号),约定由被告一为浙江景朝的1.2亿银行承兑汇票借款提供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担保,提供的质押存单有两张,分别为1亿元、2千万的存单。

  截止于起诉日,浙江景朝未向原告交存票款。而被告一为浙江景朝拖欠原告的债务提供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担保。故被告一应对浙江景朝未能偿还的债务承担责任。另外,被告一系被告二全资子公司。根据被告二2022年4月2日的公告,此次被告一的担保事宜均为被告二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郑穆操控被告一进行的,被告二存在对被告一过度支配与控制的情形。同时,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二应对被告一的债务的承担连带责任。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本次广州银行惠州仲恺支行对公司及梅州晶铠提起诉讼,与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5)之“诉讼案件一”具有关联性,系对同一事项提起的诉讼。

  相关诉讼案件如公司及梅州晶铠败诉,则可能导致公司及梅州晶铠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赔偿责任,造成相关账户出现资金减少,可能造成公司确认预计负债和损失,可能引发影响公司日常正常经营的风险;如公司及梅州晶铠胜诉,可全部或部分收回质押存单金额,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积极的影响。公司目前无法预估相关诉讼对损益方面的具体影响金额,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公司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继续采取诉讼等法律措施维护上市公司权益,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及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三)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8日

  

  证券代码:688086         证券简称:*ST紫晶          公告编号:2022-055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相关事项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紫晶存储”)于2022年4月26日披露《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相关事项的进展及延期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2-032)。关于广州紫晶存储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质押合同纠纷、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司起诉五华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两起诉讼案件的公告内容如下:

  “2022年4月22日,广州紫晶存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紫晶”)收到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寄送的开庭传票,关于广州紫晶起诉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质押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于2022年5月18日开庭审理。该诉讼案件详见公司2022年4月2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5》之诉讼案件二“(2022)粤1302民初8604号”案件。

  2022年4月22日,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州晶铠”)收到五华县人民法院网送的开庭传票,关于梅州晶铠起诉五华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于2022年5月27日开庭审理。该诉讼案件详见公司2022年4月8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6》之“(2022)粤1424民初1259号”案件。”

  截至目前,上述诉讼案件的开庭时间调整如下:

  2022年5月16日,广州紫晶收到法院推送的短信通知:“本院受理(2022)粤1302民初8604号原告广州紫晶存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提起管辖权异议,现撤销原定开庭时间,新的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2022年5月17日,梅州晶铠收到五华县人民法院网送传票:梅州晶铠起诉五华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诉讼案件<(2022)粤1424民初1259号>开庭时间变更为2022年6月1日。

  公司将配合司法机关,继续采取诉讼等法律措施维护上市公司权益,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及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提醒广大投资者密切关注立案调查、违规担保事项进展、公司的经营和内部控制风险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谨慎开展投资活动,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披露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8日

  

  证券代码:688086         证券简称:*ST紫晶         公告编号:2022-056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3号)同意注册,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晶存储”或“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7,596,126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1.49元,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1,022,840,747.7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39,120,077.5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83,720,670.2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容诚验字[2020]210Z0003”验资报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2月2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及2020年4月18日、2020年9月30日、2020年12月11日分别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1、2020-037、2020-039)。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2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充确认募集资金理财专户资金转存的议案》和《关于指定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深圳紫晶存储科技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广州国防大厦支行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将前期转存于上海紫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开立的“全国营销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及其原有募集资金转存于该账户和深圳紫晶存储科技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梅州分行开立的用于“全息光存储技术研发项目”的账号为4964961850130000570741的募集资金专户,相关募集资金转入上述两个账户的具体分配情况根据公司届时具体需要可进行调整。

  近期,公司、深圳紫晶存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紫晶存储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保荐机构、银行完成《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本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紫晶存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紫晶存储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901013401428207,户名为:深圳紫晶存储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信银行广州国防大厦支行,截至2022年3月30日,专户余额为185,487,361.96元。其中99,819,977.35元仅用于甲方全息光存储技术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59,719,620.78元仅用于甲方自主可控磁光电一体融合存储系统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17,836,440.13元仅用于甲方全国营销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8,111,323.71元仅用于甲方紫晶绿色云存储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账户产生的利息亦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能清、邱荣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授权乙方对专户进行监管,具体监管模式为单笔支付监管,即专户对外支付仅能通过网银转账方式办理,甲方通过网银系统发起每一笔转账申请的,均须由乙方在网银系统审核后方能对外支付。除非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新开立网银授权U盾或其他电子介质。甲方知悉并同意开通上述监管后,专户内资金无法通过存单或购买理财等方式存放。

  甲方拟1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万元或1个自然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乙方应在付款前及时以电话+邮件方式通知丙方的授权代理人。丙方确认接收甲方和乙方通知的授权代理人为刘能清、邱荣辉。丙方同意甲方付款申请的,应当通过授权代理人邮箱回复乙方指定联络人,乙方在收到丙方授权代理人的邮件后的工作时间内进行付款操作。如丙方提出异议的,应通过授权代理人邮箱回复乙方指定联络人,乙方应暂缓支付。甲方应当在提交付款申请当日内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拟支出清单。前述甲乙双方指定联络人及联系方式与本协议第十三条约定一致。

  乙方仅按照本协议约定依据丙方指令履行监管义务,甲方和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与乙方无关,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监管义务,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各方在此确认,本协议与各方以往就本协议有关事项所达成的协议或安排不一致的,以本协议规定为准。

  十二、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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