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16 证券简称:淳中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8
债券代码:113594 债券简称:淳中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转股价格:18.23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18.03元/股
● 转股价格调整起始日期:2022年5月25日
● 淳中转债自2022年5月18日至2022年5月24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自2022年5月25日起恢复转股
一、 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淳中科技”)已于2022年5月10日召开了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元(含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及《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淳中转债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公司将按相关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因此,淳中转债的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 转股价格调整
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公开发行了3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在淳中转债发行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根据前述规定,因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淳中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18.23元/股调整为18.03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将于2022年5月25日生效。淳中转债自2022年5月18日至2022年5月24日期间停止转股,自2022年5月25日起恢复转股。
三、 其他
1、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2、电话:010-53563888
特此公告。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19日
证券代码:603516 证券简称:淳中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9
债券代码:113594 债券简称:淳中转债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5月10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86,336,48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7,267,296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5名自行发放对象以外的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何仕达、天津斯豪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张峻峰、黄秀瑜、余绵梓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其取得的股息红利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8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如有)投资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即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于本次权益分派有任何疑问,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53563888
特此公告。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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