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1版)
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出现下降的情况。为降低本次发行上市公司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不断提高收入和盈利水平,减少本次发行上市对于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致力于提高投资者的回报。
(一)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
公司目前已成为国内墙布行业的领导企业之一,未来,公司计划继续加大新产品的开发和工艺创新力度,不断提高产品线丰富度,并在此基础上持续发掘自身的资源整合能力,加大市场开拓力度,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产品及服务的综合竞争优势,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项目建成投产后有利于扩大公司生产规模,提高产品市场份额,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公司建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将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其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户进行集中管理,专款专用。公司将与保荐机构、存管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的用途和金额使用。同时,公司将按照承诺的募集资金的用途和金额,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实施,尽快实现项目收益,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为尽快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将预先使用自有资金或负债方式筹集资金先行投入,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充分调动公司各方面资源,及时、高效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经济预期。
3、强化投资者分红回报
公司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分红制度,进一步确定了公司利润分配的总原则,明确了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方式,制定了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及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考虑因素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健全了公司分红政策的监督约束机制,保障和增加投资者合理投资的回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4、继续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运营效率
公司将抓住上市契机,建立起较高水平的企业管理和内控制度,提高公司决策水平和战略眼光,把握市场机遇,突出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同时,公司也将继续改善组织运营效率,完善内控系统,提高公司的财务管理及成本费用控制水平,不断提高公司的总体盈利能力。加强对管理层的考核,将管理层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效益挂钩,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5、其他方式
公司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卜晓华以及股东卜嘉翔、卜嘉城承诺
(1)本人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利益,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2)本人承诺不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的利益,并遵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本人承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对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承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对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九、相关主体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的承诺
1、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4)自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5)公司将要求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直至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6)如果因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7)本公司作出的、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卜晓华以及股东卜嘉翔、卜嘉城、宁波联翔、陈燕凤的承诺
1、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人/本企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本企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4)本人/本企业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本企业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6)如果因本人/本企业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7)本人/本企业作出的、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本企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公司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4)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如有),并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6)如果因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7)本人作出的、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公司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各项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820号”文核准,内容如下:
1、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25,906,750股新股。
2、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证监会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证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139号”文批准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A股股本为103,627,000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25,906,750股于2022年5月20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联翔股份”,证券代码为“603272”。
(三)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
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二)上市时间
上市时间:2022年5月20日
(三)股票简称
股票简称:联翔股份
(四)股票代码
股票代码:603272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
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3,627,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5,906,750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5,906,750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77,720,250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不适用。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期限及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四、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
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
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卜晓华。本次发行前,卜晓华直接持有发行人4,200.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4.04%;同时,卜晓华为宁波联翔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宁波联翔间接控制发行人375.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4.83%;同时,卜晓华之子卜嘉翔、卜嘉城合计持有发行人1,500.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9.30%。因卜嘉翔、卜嘉城未成年,其所对应的股东权利由其监护人卜晓华代为行使,因此,卜晓华合计控制发行人6,075.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78.17%,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卜晓华先生的基本情况如下:
卜晓华先生: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1993年8月至1995年7月,任山西省晋中榆次纺织机械厂技术员;1995年8月至2001年11月,任山西计算机晋中榆次金长城专卖店总经理;2001年12月至2004年6月,任海盐联翔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员;2004年7月至2016年12月,任联翔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任杭州友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任杭州蜜妮安家居设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7年1月至2017年8月,任上海构巢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0年6月至2021年2月,任嘉兴威扬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4年12月至2021年5月,任领绣家居执行董事、经理;2021年6月至今,任领绣家居执行董事;2020年3月至今,任领绣传媒执行董事、经理;2016年12月至今,任联翔股份董事长、总经理。
(二)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1、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A股发行前总股本为7,772.025万股,本次公开发行2,590.675万股A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2、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登记信息,本公司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户数为33,630户,前十大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一)董事
(二)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
(四)核心技术人员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未持有发行人债券,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1、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如下:
卜晓华与陈燕凤原为夫妻关系,并有卜嘉翔、卜嘉城两名儿子,后于2019年3月离婚,两名儿子的抚养权归卜晓华。
上述股份目前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况。除此以外,不存在其他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2、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在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如下:
注:间接持股比例是根据各自然人在间接持股主体的出资额比例和间接持股主体在发行人的持股比例相乘得到。
上述股份目前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况。除此以外,不存在其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二、本次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认购情况如下: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公司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22〕6-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上述财务报告详细情况,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表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公司上市后2022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公司2022年1-3月和2021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2年1-3月主要财务数据
2022年1-3月,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注: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2022年3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42,200.11万元,较2020年末增加0.37%;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34,401.50万元,较2020年末增加2.97%,公司资产状况良好。
2022年1-3月,公司营业总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均较2021年同期保持增长,主要原因是公司墙布经销客户业务销售保持稳定,同时工装客户业务以及窗帘产品的销售均同比增加,使得公司整体销售稳中有增,但3月份全国疫情形势有所加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的销售业绩。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21年12月31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稳定,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的采购模式、生产模式、销售模式、所处行业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二、2022年1-6月的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2022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预计区间为12,570.00万元至12,650.00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0.08%至0.72%;净利润预计区间为2,300.00万元至2,320.00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65%至3.54%;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预计区间为2,300.00万元至2,320.00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65%至3.5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预计区间为2,190.00万元至2,200.00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4.56%至5.04%。
公司上述对2022年1-6月业绩预计的数据仅为公司初步预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联翔股份、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本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苏安弟、刘汶堃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协议履行期间,凡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电话:021-68801584
传真:021-68801551
保荐代表人:苏安弟、刘汶堃
项目协办人:李章帆
项目组其他成员:刘超、吴梓敬、郝勇超、李宇恒、傅志武、王鹏、宋晶、周云帆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意见如下: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苏安弟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新文化IPO项目、博迁新材IPO项目、天益医疗IPO项目、远兴能源非公开发行项目、光明乳业非公开发行项目、新文化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上海三毛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苏安弟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刘汶堃先生:保荐代表人,大学本科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总监,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华昌达IPO项目、瑞特股份IPO项目、科森科技IPO项目、沃尔德科创板IPO项目、卧龙电气重大资产重组、华昌达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船重工再融资项目、科森科技再融资项目等。刘汶堃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签字:苏安弟 刘汶堃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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