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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7版)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上接C7版)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1)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第一顺位为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以稳定股价为目的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或表决权)。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

  (4)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5)公司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6)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公司将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7)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第二顺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1)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未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完毕后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和不会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10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0%。

  3、第三顺位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及时提出或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方案,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实施完毕后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时,则启动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但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10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税前,下同)的20%;

  ②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③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0%。

  (4)若公司上市后3年内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三)相关约束措施

  1、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具体措施,须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则发行人可将其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以及当年薪酬的50%予以扣留,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二)关于股价稳定预案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知晓并详细了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将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该预案所述的公司职责,并通过该预案所述的相关约束措施确保该预案的实施,以维护公司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2、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除不可抗力外,如因公司未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向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辰及其一致行动人莫要武承诺

  “1、本承诺人知晓并详细了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本承诺人将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以及公司董事会根据该预案制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履行该预案以及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并履行各项义务,以维护公司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2、如前述具体实施方案或具体实施措施涉及需要股东大会表决同意的事项的,在本承诺人具有表决权的情况下,本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3、在《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承诺人未能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则本承诺人将在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承诺人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知晓并详细了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本人将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以及公司董事会根据该预案制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履行该预案以及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并履行各项义务,以维护公司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2、如前述具体实施方案或具体实施措施涉及需要董事会表决同意的事项的,在本人具有表决权的情况下,本人将在董事会表决时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3、在《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则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有权停止发放本人的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本人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因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或被调职等非主观原因除外)而拒绝履行上述因职务职责而应履行的承诺。”

  三、关于股份回购及股份购回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徐辰、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莫要武、及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启动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条件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2、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股份回购工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购回的启动程序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上述购回公司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份购回方案,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发布股份购回公告,披露股份购回方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披露股份购回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股份购回工作。

  3、约束措施

  (1)公司将严格履行并提示及督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的关于股份回购、购回措施的相应承诺。

  (2)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份回购、购回预案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份回购、购回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购回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若公司违反股份回购预案中的承诺,则公司应: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②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股份购回预案中的承诺,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者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其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返还给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公司可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股份购回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总额。”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公司包括招股说明书在内的上市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亦不存在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辰及其一致行动人莫要武承诺如下:

  “公司包括招股说明书在内的上市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亦不存在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根据发行人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填补措施》,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发行人的股本及净资产将大幅增长。但由于募集资金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短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难以实现同步增长,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发行后的一定期间内将会被摊薄。

  发行人将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采用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回报能力,具体如下:

  (1)积极实施募投项目,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投项目围绕公司主业进行,董事会已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随着募投项目的实施达产,公司的盈利能力、研发能力、经营业绩将会得到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提前实施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前述项目的建设,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加强内部控制、提升运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除此之外,公司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行使权利、科学决策和有效行使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在《公司章程(草案)》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将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将积极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违反相关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辰承诺

  “1、任何情形下,本人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3)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承诺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必要的职务消费行为应低于平均水平;

  (3)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承诺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要求;本承诺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承诺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承诺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承诺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做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7)本承诺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人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的利润分配政策参见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之“二、股利分配政策”之“(一)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相关责任主体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制定适用于本公司实际情形的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并在上市后适用的《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予以体现。

  2、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遵守并执行《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徐辰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承诺人将依法履行职责,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以协助并促使公司按照《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本承诺人拟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公司分配预案;

  2、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关利润分配方案后,严格予以执行。”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l、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在公司收到上述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公司及相关方将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4、自上述义务触发之日起,至发行人完全履行相关承诺之前,发行人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等;且发行人将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

  5、若上述公司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辰及其一致行动人莫要武、及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l、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分红(如有),同时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承诺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八、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1、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具体措施,须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则发行人可将其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以及当年薪酬的50%予以扣留,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2、若公司违反股份回购预案中的承诺,则公司应: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②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3、公司包括招股说明书在内的上市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亦不存在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4、公司将积极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违反相关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5、若公司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辰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辰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1、若本承诺人违反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本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在《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承诺人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则本承诺人将在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承诺人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若本承诺人违反股份购回预案中的承诺,则本承诺人应: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者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②本承诺人将其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返还给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公司可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股份购回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总额。

  4、公司包括招股说明书在内的上市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亦不存在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5、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承诺人若违反填补回报措施承诺或拒不履行填补回报措施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6、如本承诺人违反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分红(如有),同时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承诺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莫要武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莫要武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1、若本承诺人违反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本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在《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承诺人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则本承诺人将在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承诺人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公司包括招股说明书在内的上市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亦不存在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4、如本承诺人违反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分红(如有),同时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承诺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1、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违反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在《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承诺人未能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则本承诺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有权停止发放本承诺人的薪酬,同时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本承诺人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本承诺人违反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分红(如有),同时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承诺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发行人监事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监事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1、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若违反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则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承诺人违反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分红(如有),同时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承诺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九、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一)关于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1、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4、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中介机构承诺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1、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赔偿投资者损失。

  3、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承诺: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三)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出具的以下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于2021年12月14日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1)审字第61555491_B04号)。

  (2)于2021年12月14日出具的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编号:安永华明(2021)专字第61555491_B10号)。

  (3)于2021年12月14日出具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1)专字第61555491_B08号)。”

  (四)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中联天道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1、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辰及徐辰的一致行动人莫要武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本人控制的企业及本人近亲属目前在中国境内外未生产、开发任何与发行人所生产、开发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2、本人、本人控制的企业及本人近亲属将来也不在中国境内外生产、开发任何与发行人所生产、开发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本人控制的企业及本人近亲属将不直接或间接生产、开发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相竞争的产品,从事或参与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的业务;若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本人、本人控制的企业及本人近亲属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产品或业务的方式、或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经营的方式、或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所获得的利益及权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十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辰已出具《关于与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并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尽量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自觉维护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利用本人在发行人中的地位,为本人、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在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如果本人、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本人将严格执行相关回避制度,依法诚信地履行股东的义务,不会利用关联人的地位,就上述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以促使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三、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与本人、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确保交易价格公允,不损害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或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

  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所获得的利益及权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辰的一致行动人莫要武出具《关于与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并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尽量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自觉维护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利用本人在发行人中的地位,为本人、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在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如果本人、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本人将严格执行相关回避制度,依法诚信地履行股东的义务,不会利用关联人的地位,就上述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以促使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侵犯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三、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与本人、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确保交易价格公允,不损害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或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

  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发行人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与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并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尽量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自觉维护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利用本人在发行人中的地位,为本人、本人控制的企业或本人任职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在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如果本人、本人控制的企业或本人任职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本人将严格执行相关回避制度,依法诚信地履行相关义务,不会利用关联人的地位,就上述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以促使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侵犯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三、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与本人、本人控制的企业或本人任职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确保交易价格公允,不损害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或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

  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所获得的利益及权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除徐辰、莫要武外,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国家集成电路基金二期、Forebright Smart Eyes、Brizan Holdings、共青城思智威出具《关于与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并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尽量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自觉维护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利用本企业在发行人中的地位,为本企业、本企业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在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如果本企业、本企业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本企业将严格执行相关回避制度,依法诚信地履行股东的义务,不会利用关联人的地位,就上述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以促使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侵犯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三、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与本企业、本企业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确保交易价格公允,不损害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或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

  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企业将向发行人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十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了相关承诺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出具承诺函事宜履行内部程序的文件等相关资料。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承诺函已履行了相应程序,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已按照有关规定出具了相关承诺,承诺内容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承诺函已履行了相应程序,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已按照有关规定出具了相关承诺,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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