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44 证券简称:立方数科 公告编号:2022-044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视频会议、通讯方式投票,下同)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立方数科”)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4月25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布了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22年5月18日上午10:00时,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通讯方式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汪逸先生主持。为配合北京地区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视频及通讯结合的方式参会,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现场会议并进行见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4名,所持(或代理)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71,759,6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7661%。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2名,代表股份数3,311,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61%。
(二) 出席现场(视频)会议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名,代表股份数171,759,6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661%;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2名,代表股份数3,311,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61%。
(三) 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名,代表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参加表决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0名,代表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1,759,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3,311,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1,759,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3,311,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1,759,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3,311,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经审计的2021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1,759,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3,311,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1,759,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3,311,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1,759,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3,311,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子公司2022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1,759,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3,311,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1,759,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3,311,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九)审议通过了《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1,759,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3,311,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2021年度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核销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1,759,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3,311,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指派季成律师、陈燕红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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