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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离任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75     证券简称:东诚药业      公告编号:2022-04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离任董事忻红波女士出具的《关于买卖东诚药业股票的情况说明》,获悉忻红波女士的母亲吴丽娣女士于2022年4月13日-2022年5月17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卖公司股票。

  忻红波女士已于2021年12月14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由于个人原因,忻红波女士申请辞去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将担任公司战略顾问。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忻红波女士的辞职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截至目前,忻红波女士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辞职及聘任总经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根据忻红波女士出具的说明,其母亲吴丽娣女士通过其名下证券账户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吴丽娣女士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股票 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收益计算公式为=(卖出均价-买入均价)*构成短线交易股份数量-相关的交易税费、佣金、融资利息,上述交易未获得收益。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获悉此事后高度重视,立刻组织进行核查。忻红波女士及其母亲吴丽娣女士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忻红波女士对此深表歉意。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如下:

  1、《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吴丽娣女士本次短线交易未获得收益。

  2、忻红波女士事先并不知悉本次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且未告知有关公司经营的相关情况或其他未披露信息,其母亲吴丽娣女士本次交易行为完全是依据东诚药业股票走势做出的投资决策。忻红波女士与其母亲吴丽娣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将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今后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督促个人和亲属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同时,忻红波女士及其母亲吴丽娣女士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会已向忻红波女士及其母亲吴丽娣女士进一步说明了有关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并要求其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同时,以此为鉴,公司再次提醒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加强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并落实督促其配偶、父母、子女等人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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