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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257        证券简称:新锐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5月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西路6号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二楼大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吴何洪先生主持,会议以现场及网络方式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刘国柱先生出席会议,其他高管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确认2021年度关联交易以及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吴何洪、袁艾、刘国柱、余立新、帅柏春、刘勇、侍孝明、范常云、李忠、季维远均回避表决。

  7、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事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监事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关于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 议案名称:关于2022年度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 议案名称:关于购买苏州虹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吴何洪、袁艾、刘国柱、余立新、帅柏春、刘勇、侍孝明、范常云、李忠、季维远均回避表决。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以上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第6项、第7项、第8项、第9项、第10项、第11项、第12项、第13项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6项和第13项议案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吴何洪、袁艾、刘国柱、余立新、帅柏春、刘勇、侍孝明、范常云、李忠、季维远均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晓松、阎楠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9日

  ● 报备文件

  (一)经董事、董秘、主要召集人及其代表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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