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26        证券简称:经纬恒润         公告编号:2022-00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经纬恒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吉英存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9,471,499股,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245,266股,合计持有30,716,765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5.60%。以上吉英存先生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5年10月18日。

  ● 董事曹旭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3,807,449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1.51%,以上曹旭明先生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3年10月18日。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1号),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21.00元,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2,000.00万股,已于2022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吉英存先生承诺如下:

  “1、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经纬恒润的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主动向经纬恒润申报本人所持股份数额及其变动情况。

  2、自经纬恒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经纬恒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经纬恒润回购该部分股份。

  3、若经纬恒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20(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遇除权、除息时上述股票价格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本人上述锁定期在届满后自动延长6(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经纬恒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经纬恒润回购该部分股份。

  4、对以上锁定的股份因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而相应增加的部分,本人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5、前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仍担任经纬恒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不再担任经纬恒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6、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本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经纬恒润所有,并由本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7、本人所持具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在向他人转让后,则该等股份按照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

  8、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如本人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以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视自身实际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股份减持。

  (2)除法律法规等有相关性规定外,对于本人在经纬恒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在本人承诺的相关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价。自经纬恒润上市之日至本人减持之日期间,若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的下限相应调整。

  (3)本人减持的股份总额将不超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的限制,并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间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经纬恒润,由经纬恒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本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经纬恒润所有,并由本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9、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董事曹旭明先生承诺如下:

  “(1)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经纬恒润的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主动向经纬恒润申报本人所持股份数额及其变动情况。

  (2)自经纬恒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十二)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经纬恒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经纬恒润回购该部分股份。

  (3)若经纬恒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20(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遇除权、除息时上述股票价格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本人上述锁定期在届满后自动延长6(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经纬恒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经纬恒润回购该部分股份。

  (4)对以上锁定的股份因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而相应增加的部分,本人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5)前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仍担任经纬恒润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不再担任经纬恒润的董事,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经纬恒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六)个月内,若本人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经纬恒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第7(七)个月至第12(十二)个月之间,若本人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票。

  (6)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本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经纬恒润所有,并由本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7)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5%以上持股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以在锁定期限届满后,视自身实际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股份减持。

  2)对于本人在经纬恒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在本人承诺的相关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价,并符合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

  3)本人减持的股份总额将不超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的限制,并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间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经纬恒润,由经纬恒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本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经纬恒润所有,并由本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8)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承诺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2022年5月19日收盘,公司股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121.00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上述承诺,上述承诺人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在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上述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五、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20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