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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临2022-03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冶)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涉案的金额:本诉中六冶涉及的金额包括请求返还超付的工程款人民币8,813,272.17元、请求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976,935.60元、请求支付经济损失人民币1,632,000元。反诉中六冶涉及的金额包括被请求支付工程款、工程变更费用等各项款项合计人民币212,038,566.10元、诉讼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六冶

  住所地:郑州市淮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康

  被告(反诉原告):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公司)

  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5-561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东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

  六冶与朝阳公司2019年签订了与案件相关的工程合同,朝阳公司作为中标的分包单位,就合同约定的工程进行施工,六冶根据协议约定向朝阳公司支付工程款。

  因朝阳公司怠于履行施工责任,未按约定完成工程进度,存在工程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双方约定征得六冶同意更换项目管理团队主要人员等情形,六冶向位于云南省玉溪市的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期,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出具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2022)云0424民初417号),六冶已按要求缴纳诉讼费,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本案。

  此后,朝阳公司以六冶未及时履行支付工程款等义务为由,向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反诉,主张六冶应支付工程款、工程变更费用、养护区换填补偿费、发电台班补偿费、农民工保证金、材料、小型机具设备回收款等各项款项。同时,朝阳公司向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22)云0424民初417号),对六冶所有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212,038,566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期限为2022年5月6日起至2023年5月5日止。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诉讼请求内容

  六冶就与朝阳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内容主要如下:

  (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六冶与朝阳公司签订的《弥勒至玉溪高速公路项目第二合同段六工区工程合同文件》以及六冶与朝阳公司就弥勒至玉溪高速公路项目第二合同段三工区工程形成的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朝阳公司向六冶移交弥勒至玉溪高速公路项目第二合同段三工区(桩号ZK44+800~ZK46+440.96、YK44+800~YK46+400.96)、六工区(桩号ZK63+273~ZK73+760、YK63+215~YK73+760)的施工场地,搬离其由其投入至该施工场地的机械设备、材料;

  (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朝阳公司返还六冶超付的工程款人民币32,279,511.32元;

  (四)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朝阳公司向六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9,130,000元;

  (五)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朝阳公司向六冶赔偿因其违约给六冶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632,000元。

  以上金额,合计人民币43,041,511.32元。后六冶就涉案金额进行了复核,变更了相关诉讼请求,变更后诉讼请求内容主要如下:

  (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六冶与朝阳公司签订的《弥勒至玉溪高速公路项目第二合同段六工区工程合同文件》以及六冶与朝阳公司就弥勒至玉溪高速公路项目第二合同段三工区工程形成的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朝阳公司向六冶移交弥勒至玉溪高速公路项目第二合同段三工区(桩号ZK44+800~ZK46+440.96、YK44+800~YK46+400.96)、六工区(桩号ZK63+273~ZK73+760、YK63+215~YK73+760)的施工场地,搬离其由其投入至该施工场地的机械设备、材料;

  (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朝阳公司返还六冶超付的工程款人民币8,813,272.17元;

  (四)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朝阳公司向六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976,935.60元;

  (五)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朝阳公司向六冶赔偿因其违约给六冶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632,000元。

  以上金额,合计人民币61,422,207.77元。

  朝阳公司就与六冶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提交了反诉状,诉讼请求内容主要如下:

  (一)请求判令六冶就六工区项目向朝阳公司支付工程款、工程变更费用、养护区换填补偿费、发电台班补偿费、农民工保证金、材料、小型机具设备回收款等各项款项合计人民币163,924,414.30元;

  (二)请求判令六冶就三工区项目向朝阳公司支付工程款、材料、小型机具设备回收款、发电台班补偿费等各项款项合计人民币48,114,151.80元;

  (三)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六冶承担。

  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0日

  ● 报备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诉讼费预缴通知单》((2022)云0424民初417号)

  (三)《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四)《反诉状》

  (五)《民事裁定书》((2022)云0424民初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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