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金正 公告编号:2022-06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或“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2)。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202民初10700号及(2021)鲁0202民初10701号,现将相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判决书的具体内容
(一)(2021)鲁0202民初1070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1、各当事人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被告:金正大、临沂尼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万连步(以下简称“被告二”)、李丽(以下简称“被告三”)、曹鹏飞(以下简称“被告四”)、厉彦妮(以下简称“被告五”)
2、民事判决书内容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与金正大、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原告向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当事人。原告称,华夏银行与原告签订《单户资产转让协议》,华夏银行将其在本案所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替代华夏银行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华夏银行退出本案诉讼。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及案件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7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10月18日452643.15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普惠金融法人小微企业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确定的标准计算);
(2)被告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万元;
(3)金正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借款本金17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700万元为基数,自2021 年12月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被告一与金正大分别基于本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向原告偿还的借款本金金额合计不超过1700万元;
(4)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认的债务,被告二、被告三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17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二、被告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追偿;
(5)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认的债务,被告四、被告五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17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被告五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追偿;
(6)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11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2116元,由金正大、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负担。
(二)(2021)鲁0202民初1070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1、各当事人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被告:金正大、临沂乐丰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万连步(以下简称“被告二”)、李丽(以下简称“被告三”)、侍宗宝(以下简称“被告四”)、李贞艳(以下简称“被告五”)
2、民事判决书内容
华夏银行与金正大、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原告向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当事人。原告称,华夏银行与原告签订《单户资产转让协议》,华夏银行将其在本案所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替代华夏银行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华夏银行退出本案诉讼。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及案件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7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10月18日452643.15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普惠金融法人小微企业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确定的标准计算);
(2)被告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万元;
(3)金正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借款本金17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700万元为基数,自2021 年12月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被告一与金正大分别基于本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向原告偿还的借款本金金额合计不超过1700万元;
(4)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认的债务,被告二、被告三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17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二、被告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追偿;
(5)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认的债务,被告四、被告五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17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被告五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追偿;
(6)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11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2116元,由金正大、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负担。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
根据财务谨慎性原则,上述诉讼公司已于2021年度计入了“预计负债”3400万元,2021年度计提财务费用122.71万元,2022年一季度计提财务费用38.98万元,根据一审判决结果,2022年二季度将计提诉讼费用26.42万元和重新计算相关利息费用,本案件对公司造成的具体影响需以终审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如后续公司需承担债务金额有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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