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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228          证券简称:永泰运          公告编号:2022-01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07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公开发行2,597万股新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0.46元/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79,104.62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11,934.44万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7,170.18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22]162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开发区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北仑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以及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方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管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宁波市永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港物流”)和宁波凯密克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密克”)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分别对募投项目“宁波物流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和“物流运力提升项目”的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并授权公司董事长由其或指定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永港物流、凯密克在相关银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永港物流、凯密克会同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开发区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永港物流、凯密克关于“宁波物流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物流运力提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截至2022年5月19日,账户信息如下:

  

  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隶属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凯密克会同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宁波市永港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凯密克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开发区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全资子公司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乙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翊维、余中华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乙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和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或者丁方可以要求甲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丁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24年12月31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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