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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权益分派调整 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89        证券简称:正裕工业        公告编号:2022-033

  债券代码:113561        债券简称:正裕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调整前转股价格:10.08元/股

  ●调整后转股价格:9.98元/股

  ●“正裕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2年5月30日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公开发行了29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并于2020年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正裕转债”,债券代码“113561”)。正裕转债存续的起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至2025年12月30日,转股的起止时间为2020年7月7日至2025年12月30日,初始转股价格为14.21元/股。 截至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前,“正裕转债”因实施利润分配事项,转股价格已由初始的14.21元/股调整至10.08元/股。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2022年5月12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决定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5月27日,除息日为2022年5月30日,具体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2-032)。

  根据《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在“正裕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

  综上,“正裕转债”的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根据调整公式“P1=P0-D”计算,此次调整前转股价P0为10.08元/股,每股派送现金股D为0.10元/股,因此计算出正裕转债调整后的转股价格P1为9.98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2年5月30日(除息日)起生效。

  “正裕转债”自2022年5月23日至2022年5月27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2022年5月30日(除息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4日

  

  证券代码:603089             证券简称:正裕工业          公告编号:2022-032

  债券代码:113561             债券简称:正裕转债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0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5月12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22,499,80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2,249,980.20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浙江正裕投资有限公司、郑念辉、郑连平、郑连松、玉环元豪贸易有限公司的现金股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0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 ), 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执行, 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0.1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在工作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76-87278883

  特此公告。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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