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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677        证券简称:海泰新光        公告编号:2022-02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41元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5月16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86,98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5,661,800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ZHENG ANMIN、FOREAL SPECTRUM, INC.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41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9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6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 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 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9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 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 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6)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41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2-88706015

  特此公告。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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