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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Kiwi Instruments Co., Ltd.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留新四街万科云城三期C区八栋A座3303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接C5版)

  (上接C5版)

  (一)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基本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剑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联系电话:021-33388611

  传真:021-33389739

  保荐代表人、联系人:任成、李青

  项目协办人:莫凯

  其他经办人员:黄思敏、邓淼青、陈子林、盛培锋、蔡伟楠、邓少华、吴隆泰、陈云波、黄河清、朱逸轩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规定,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担任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为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任成和李青。

  保荐代表人任成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副总裁,于2020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英威腾(002334)可转债项目、富满电子(300671)非公开发行项目、硕贝德(300322)非公开发行项目,怡亚通(002183)非公开发行项目、TCL科技(000100)2018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深圳资本收购中集集团财务顾问项目、中集集团(000039)公司债项目。任成最近3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情况,目前除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外,任成以签字保荐代表人身份签署的在审项目有主板TCL科技(000100)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保荐代表人李青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副总裁,于2020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珠江钢琴(002678)IPO项目、力盛赛车(002858)IPO项目;东方锆业(002167)非公开发行项目、同洲电子(002052)非公开发行项目;深圳资本收购中集集团财务顾问项目以及唯美集团财务顾问项目。李青最近3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情况,目前无签署已申报在审企业。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重要承诺

  (一)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谢朋村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的持续稳定经营。

  (4)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5)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人因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6)若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7)本人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

  (8)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喻辉洁、张波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的持续稳定经营。

  (4)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5)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人因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6)在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7)若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8)本人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

  (9)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朋村控制的卡纬特、凯维思、卡维斯特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4)本企业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的持续稳定经营。

  (5)若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6)本企业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

  (7)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企业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董事叶俊、林官秋,高级管理人员高雷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人因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5)若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6)本人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

  (7)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林官秋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同时承诺:

  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所持有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5、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承诺

  监事王晓佳、刘浩阳、赵晓辉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发行人监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人因担任发行人监事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若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本人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

  (5)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发行人其他核心技术人员俞秀峰、文鹏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

  (4)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发行人持股5%以上其他法人股东承诺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其他股东苑成军、方广二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本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本企业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3)本人/本企业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

  (4)本人/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股东承诺

  小米长江为最近一年内新增股东,承诺:

  (1)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如涉及)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

  (3)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企业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金浦新兴为最近一年内新增股东,承诺:

  (1)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

  (3)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企业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美凯山河为最近一年内新增股东,承诺:

  (1)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

  (3)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就股价稳定预案作出了相关承诺,具体如下:

  1、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1)启动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3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预案的措施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之条件,并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增持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之条件,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熟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并依法履行有关回购股份的具体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以其控制的股份投赞成票。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的资金总额,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少于500.00万元,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并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70%;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并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人均薪酬加上一年度现金分红的20%,不高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人均薪酬加上一年度现金分红的50%。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年内聘任新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4)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实施回购的,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④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⑤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增持

  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应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进行公告。

  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进行公告。

  ②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5)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2、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1)本人/本企业将根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该预案所述职责,并通过该预案所述的相关约束措施确保该预案的实施,以维护公司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2)本人/本企业将积极支持公司依法回购股份,不会实施滥用权利、利用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3、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1)本人将根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该预案所述职责,并通过该预案所述的相关约束措施确保该预案的实施,以维护公司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2)本人将积极支持公司依法回购股份,不会实施滥用权利、利用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

  (1)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本公司将在有权部门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后及时进行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本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的审批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公司承诺按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格进行购回,如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本公司股票已停牌,则购回价格为本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或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的孰高者。

  (2)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有权部门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本企业将在有权部门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5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该等股份。本人/本企业承诺按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格进行购回,如因有权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导致本人/本企业启动股份购回措施时发行人股票已停牌,则购回价格为发行人股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或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的孰高者。

  (2)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购回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本企业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事项做出了如下承诺:

  1、发行人

  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销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销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公司将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完善分红政策等措施,以提高投资者回报。具体如下: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安全管理,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有效地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公司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加大市场开发力度

  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完善并扩大经营业务布局,致力于为更多客户提供可靠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公司将不断改进和完善产品、技术及服务体系,凭借一流的技术和服务促进市场拓展,从而优化公司的战略布局。

  4)坚持技术创新

  公司将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壮大研发队伍,通过对新标准的制定和新技术的研发,巩固技术优势,开发出技术水平更高、应用领域更为广泛的新产品/服务,以高附加值的产品/服务不断满足市场需求,全面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从而促进公司整体盈利水平的提升。

  5)加强成本费用管控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成本费用管控,全面实施精细化管理,减少不必要的支出,有效控制成本费用,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努力实现公司毛利率水平和净利率水平的稳定。

  6)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中完善了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并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和自身经营情况,不断完善和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保证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公司制定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发行人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7)加强对管理层的考核,完善与绩效挂钩的薪酬体系,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提升公司的管理效率。

  8)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履行的承诺。

  9)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履行的承诺。

  (2)关于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措施和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公司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如公司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制定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本人/本企业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期间,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未履行承诺,则应在股东大会及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的自律监管措施,以及中国证监会作出的监管措施;若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进行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未履行承诺,则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的自律监管措施,以及中国证监会作出的监管措施;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根据《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相求,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具体安排。发行人承诺将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

  (七)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发行人

  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按照已出具的《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承诺》,依法承担股份回购义务。

  (3)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20个交易日内督促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启动依法购回其已转让原限售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本企业将在20个交易日内督促发行人启动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事宜。

  (3)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本企业将按照已出具的《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承诺》,依法承担已转让原限售股份的购回义务。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20个交易日内督促发行人启动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事宜。

  (3)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20个交易日内督促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启动依法购回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事宜。

  (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发生同业竞争,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朋村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1)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未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企业,或对该等相竞争的企业施以重大影响,亦未直接或间接从事其他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的业务或活动。

  (2)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将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凡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拟从事的业务或活动可能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本人/本企业将促使该业务或业务机会按公平合理的条件优先提供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或采用任何其他可以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方案,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形成同业竞争。

  (4)若本人/本企业违反本承诺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承诺持续有效,直至本人/本企业不再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止。

  (九)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全体董监高和5%以上股东关于确保关联交易公允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朋村及一致行动人、全体董监高和5%以上股东承诺:

  (1)本人/本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2)本人/本企业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本企业承诺以上承诺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若本人/本企业未履行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承诺而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人/本企业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公司完成上市前,若前述说明情况发生任何变化或发现相关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则本人/本企业将在相关事实或情况发生后及时告知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

  (十)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若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本公司未能按照已作出的承诺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不足部分将全部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其作出的承诺赔偿。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按照其作出的承诺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逾期后三十日内督促其履行赔偿义务,对其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并及时披露进展等。

  (3)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决、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4)本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和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就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本人/本企业若未能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本企业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

  (1)本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本企业将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发行人股份,直至相关承诺已经履行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且未履行承诺的不利影响已经消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本人/本企业将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本企业的部分,直至相关承诺已经履行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且未履行承诺的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如果发行人未履行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且,经有权部门认定本人/本企业应承担责任的,本人/本企业承诺并事先同意发行人以应向本人/本企业支付的现金分红全部直接用于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7)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决、决定,本人/本企业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3、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本人/本企业就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本人/本企业若未能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本企业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

  (1)本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本企业将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发行人股份,直至相关承诺已经履行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且未履行承诺的不利影响已经消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本人/本企业将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本企业的部分,直至相关承诺已经履行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且未履行承诺的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如果发行人未履行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且,经有权部门认定本人/本企业应承担责任的,本人/本企业承诺并事先同意发行人以应向本人/本企业支付的现金分红全部直接用于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7)本人/本企业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决、决定,本人/本企业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4、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本人若未能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直至相关承诺已经履行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且未履行承诺的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4)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决、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十一)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

  “(1)本公司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如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2)本公司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评估机构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二)股东信息专项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孙公司,截至本承诺出具日,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小米长江间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不超过0.01%)。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二、中介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相关承诺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就出具承诺函事宜履行内部程序的文件等相关资料,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承诺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上述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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