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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2-03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南山区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0305民初24481号】。深圳南山区法院对公司与大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控股”、“原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向深圳南山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和专项维修资金共计8343861.25元(人民币,下同);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403379.78元(计算时间自2020年2月5日暂计至2021年12月2日,按照年利率24%和LPR四倍为计算标准分段计算,实际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于2016年1月1日签订了《彩虹科技大厦物业管珲协议》(下称:协议)以及相关补充协议,根据协议第五条第1款和第2款约定,2021年物业管理费按照每平方米29.54910887元/月、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每平方米0.3元/月收取,双方以22052.45平方米的面积计算每月物业管理费及专项维修资金,被告应当在每月5日之前向原告支付当月上述费用。自2020年2月5日起至今,被告共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资金总计8343861.25元。根据协议第五条第11款约定,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被告拖欠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403379.78元。

  公司2022年1月29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2022-004),对本次诉讼进行了首次披露。

  二、 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深圳南山区法院受理本次诉讼后,依法进行了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2月5日至2021年12月2日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金共计5880168.8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880168.84元为依据,自2021年12月3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大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30.68元,由原告负担20030.68元,由被告负担5300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原告已预交66992.29元,剩余6038.39元尚未缴纳,原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350元,由被告负担365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五、 备查文件

  1、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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