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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监管持续发力优化履职要求 基金公司独董正从幕后走向前台

  本报记者 昌校宇

  让有能力的基金公司独董安心上任、发挥应有价值,是公募基金行业必要之举。

  5月20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人办法》)及其配套规则提到,加强独立董事履职保障,支持独立董事发挥专业作用。至此,政策面年内已至少三次聚焦基金公司独董。而在今年一系列新规落地之前,基金公司独董制度执行的是十年之前落地的相关规则。

  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今年以来,监管持续发力优化基金公司独董履职要求,独董从幕后逐步走向前台。

  增强独董制度供给

  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

  5月20日,证监会发布《管理人办法》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独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独立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勤勉尽责,依法对基金财产和公司运作的重大事项作出独立客观、公正专业的判断。

  据《证券日报》记者不完全梳理,除上述规则外,今年政策面已至少三次“点题”基金公司独董。4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高管新规”),对独董任职条件、履职要求等相关条款已有详细规定,对独董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出重点说明。4月26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特别强调公募基金公司进一步完善自身内部治理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其中要求有效发挥独董的监督功能。

  “公募基金管理着大额投资资金,是资本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周蕾告诉《证券日报》记者,从《意见》要求不难看出,监管层希望公募基金行业日益发展壮大的同时,其他主体也能担起监督之责。高管新规整合了基金公司独董的任职资格,使其更为明晰和严格。从部分调整可以看出,监管层针对独董的独立性提出更高要求,这主要因独立性是独董能更好履职的必要前提,也是重要保障。

  “公募基金行业整体规模从2012年的2.9万亿元到现在的25万亿元,已成为居民财富配置的重要部分之一,今年监管层就独董制度连出监督管理规则,有助于独董以更加合规和专业的视角、以维护投资者权益为目标参与基金公司的运作。”不便具名的兴业研究公司分析师对《证券日报》记者分析称。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法学教授郑彧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独董制度的持续优化是为完善基金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机制和风险控制制约机制,保障独董在基金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管理流程规则中的议事权、监督权和决策权,防范基金公司因内部治理结构失衡导致的乱投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等问题,是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的一种制度供给。

  加强独董履职保障再发力

  独董有望刷新“存在感”

  不过,记者以近30天的相关公告为样本观察注意到,目前基金公司对独董的履历披露标准不一,对其履职的披露则不够充分。例如,部分基金公司只披露独董学历及现任职务,其他履历或金融背景等均无具体介绍;再如,相比上市公司独董会对相关定期报告、关联交易多个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或“反对意见”而言,基金公司独董的表态则较少被披露出来。

  北京地区某公募基金公司不动产投资部相关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透露,“上述情况或缘于目前对基金公司披露独董相关情况的要求较少,独董的履历往往仅通过基金产品招募说明书进行披露。”

  “对比上市公司来看,基金公司确实对独董履职情况披露较少。”上述分析师认为,今年监管层已明确加强独董履职保障,接下来建议从两个方面发力:其一,基金公司尽快建立健全独董制度,并对独董履职情况进行定期披露。其二,可对独董薪酬体制进行改革,与基金公司整体运作业绩挂钩。这样既可使独董更加关注基金公司及产品运作情况,从而维护持有人利益,也能吸引更多专业人士加入。

  此外,记者在与多家基金公司内部员工沟通中注意到,部分人员对独董一岗“无感”。

  周蕾认为,造成大家有“无感”错觉的主因,或为独董主要通过参与基金公司董事会进行履职,且在此前的相关规则中对必要由独董发表意见的内容相对较少。

  上述相关人士透露,“一方面,基金公司每年新发产品较多,且产品事宜属于执行层面的操作,而根据相关要求,独董只参与重大决策,实践中很难事事参与;另一方面,公募基金专业性较强,独董专业受限,或难对某些具体事项发表意见。”

  “不过,高管新规及《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以列举方式明确了需要独董重点关注的事项,包括基金公司各类受托资产的管理及运作是否存在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公司合规履职保障情况等。同时,文件还明确独董可以就关注的重大事项。”周蕾预计,在对独董职责范围界定越发清晰,且明确赋予其履职时可行使必要权利的前提下,将会刷新基金公司独董在投资者心中的“存在感”。

  专家认为

  基金公司应充分赋权独董

  高管新规及《规定》中,对基金公司董事会中独董的配置人数、个人在基金公司担任独董的限制等内容都做了细化规定。

  例如,基金公司独董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独董。

  不过,记者观察前述样本注意到,虽然基金公司都能根据规则要求配置独董,但人数多按下限配置。

  郑彧认为,独董主要负责基金公司的内部运营,而非基金产品的管理。接下来,独董要关注基金公司的运营逻辑、内控规则、内控效果,基金管理公司则要对独董进行赋权,对于基金经理的考核标准、奖励方案、额度指标、交易行为等重要风险点也可让独董发声,甚至可由独董组成的特别委员会对这些事项进行决定或者复核,从而让独董真正担起基金公司的“大脑中枢”作用。

  “未来,独董需以专业视角,更多的关注产品运作逻辑及基金经理投资模式,从而维护投资者权益。”上述分析师认为,鉴于近几年公募基金规模大幅增加,业务复杂度有所提高,建议基金公司在专业水准上提高对独董的要求,强化独董履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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