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26 证券简称:龙大美食 公告编号:2022—059
债券代码:128119 债券简称:龙大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5月25日(星期三)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5月25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蓝润置地广场T1-35F。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余宇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478,178,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1925%。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32,276,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9503%。
3、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5,902,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422%。
4、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45,902,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4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45,902,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422%。
5、公司股东及代理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09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6%;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7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81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87%;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7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38%。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072,4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8%;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102,5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796,4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92%;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102,5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34%。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072,4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8%;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102,5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796,4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92%;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102,5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34%。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09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6%;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7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81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87%;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7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38%。
5、 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152,2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5%;反对26,1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876,2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1%;反对26,1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 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含《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09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6%;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7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81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87%;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7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38%。
7、 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09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6%;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7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81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87%;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7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38%。
8、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072,4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8%;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102,5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796,4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92%;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102,5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34%。
9、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152,2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5%;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22,7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876,2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1%;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22,7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5%。
10、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薪酬发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152,2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5%;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22,7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876,2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1%;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22,7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5%。
11、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6,742,3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97%;反对1,413,3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56%;弃权22,7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466,3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715%;反对1,413,3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790%;弃权22,7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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