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大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一)基本情况
2022年3月16日、2022年3月25日,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关于签署商标转让协议的公告》,公司与公司参股公司深圳市大为弘德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为弘德”)签署了《注册商标转让协议》、《关于注册商标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根据《注册商标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公司将第55125418号商标、第1978348号商标转让给大为弘德,大为弘德取得前述商标后,如公司需要在其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使用前述商标,大为弘德应在公司提出要求后30日内按公司要求无偿授权给公司使用。详情参见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2022年3月25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签署商标转让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4)、《关于签署商标转让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
近日,公司与大为弘德签署了《关于商标授权许可合同》,大为弘德将其持有的第55125418号商标、第1978348号商标无偿授权给公司使用。
(二)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交易事项在董事长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交易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深圳市大为弘德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二)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五路8号2号楼厂房整套
(三)法定代表人:周钦汉
(四)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五)成立日期:2021年05月18日
(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RMPT4W
(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八)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汽车整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销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销售、技术服务;汽车电子及信息系统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不含汽车发动机制造);新能源汽车零配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专用车研发、生产及销售(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产品为准)。
(九)截至目前,公司持有大为弘德10%股权,除此之外,公司与大为弘德不存在关联关系。
(十)大为弘德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十一)大为弘德目前尚未开展生产。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大为弘德所持有的第55125418号商标、第1978348号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注:截至本公告日,上述商标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与大为弘德签署的《关于商标授权许可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授权方):深圳市大为弘德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乙方(被授权方):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注册商标授权许可
1.1 甲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注册商标许可乙方使用,具体许可商标及许可使用的商品/服务见下表:
1.2 本合同约定之商标使用许可之性质均为【普通许可/排他许可】。
1.3 本合同约定之商标甲方无偿授权给乙方使用。
1.4 第55125418号商标许可使用的期限自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下发之日起至2031年10月27日止。
第1978348号商标许可使用的期限自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下发之日起至2032年12月5日止。
合同期满,如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书面提出不再续约,则合同自动续展至以后年度。
第二条 双方权利义务
2.1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本合同授权使用的知识产权,乙方应当保证合法使用该等知识产权。
2.2 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及地域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2.3 乙方对本合同授权使用的知识产权享有使用权,但未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可将上述知识产权许可第三方使用。
第三条 授权许可之登记备案
3.1 甲乙双方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合同生效后共同向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等主管部门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及软件著作权的使用许可登记备案,甲方须积极提供上述登记备案所需的所有资料。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或没有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陈述、保证、义务或责任,即构成违约行为。
4.2 除本合同特别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包括本合同的附件),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损失”),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以及律师费)向该方(“履约方”)进行赔偿。违约方向履约方支付的赔偿金总额(“赔偿金额”)应当与因该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相同,上述赔偿包括履约方因履约而应当获得的利益。
4.3 在计算履约方的损失时,除需要计算履约方遭受的损失外,还应考虑: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成本费用的增加;如违约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则履约方的损失应按照其在公司中的权益比例计算,履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
五、交易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的目的
根据公司与大为弘德签署的《注册商标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大为弘德取得第55125418号商标、第1978348号商标后,如公司需要使用前述商标,大为弘德应在公司提出要求后30日内按公司要求无偿授权给公司使用;现因业务开展需要,公司需要大为弘德将前述商标无偿授权给公司使用。
(二)本次交易的影响及风险
1.根据《关于商标授权许可合同》的约定,大为弘德将其持有的第55125418号商标、第1978348号商标无偿授权给公司使用,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商标授权尚需取得相关部门的备案或审批后,方可实施,相关事项的办理以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为准,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本次交易事项涉及的《关于商标授权许可合同》;
(二)董事长审批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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