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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1228             证券简称:永泰运         公告编号:2022-01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5月26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6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河清北路299号汇盈大厦6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永夫先生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本次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人,代表股份数为47,01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651%。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数为38,5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156%。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数为8,46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495%。

  2、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本次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数为2,46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27%。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数为2,46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27%。

  3、因疫情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指派的闫倩倩律师、丁敬成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00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5%;反对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02%;反对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9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00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5%;反对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5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99%;反对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00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5%;反对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5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99%;反对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闫倩倩律师、丁敬成律师

  3、结论性意见: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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