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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22-03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合同在执行期间可能存在原、辅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对公司合同履行收益产生影响。

  2、合同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因此,存在不能及时收回部分合同款的风险。

  3、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受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可能。

  2022年5月26日,公司收到了下属控股子公司—宁夏青龙钢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与甲方签字盖章的采购合同,主要情况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甲方:甘肃水利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宁夏青龙钢塑复合管有限公司

  合同标的:钢塑复合管及管件

  施工地点:引洮二期庄浪应急供水工程施工现场买方指定地点。

  交货时间:交货期为32个月,具体交货时间以买方向卖方出具的供货计划后,卖方在买方规定时间内完成供货。

  合同总金额:人民币捌仟陆佰玖拾柒万捌仟零肆元玖角伍分(86,978,004.95元)(含税)。

  中标后至合同履行结束,执行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单价不做调整,不考虑涨价因素,不因原材料涨价进行调价。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公司名称:甘肃水利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0527T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96号

  注册资本:2871.85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赵彦峰

  成立日期:1986-11-27

  经营范围:排灌机械及基础配套设备,水利施工机械及测试仪器,水井钻机、电机、输变电设备、电线、电缆、钢材、木材、水泥及建筑材料的采购与销售;砂石料开采、加工、运输及销售;各类水泵阀门及配件、球墨铸铁管及管件、供排水管材及配件等产品的代理销售;水利设备、仪器仪表、维修配件、附件、合金材料、排灌机械的销售与维修;污水处理机械设备的代理销售;水利水务技术咨询服务;房屋出租、仓储保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公司与甲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公司与甲方发生类似业务情况如下:

  

  4、近年来公司与甲方合作关系良好,相关款项支付正常,且本合同对应款项分批结算支付,公司认为甲方具备支付相应合同款项的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甲方(买方):甘肃水利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卖方):宁夏青龙钢塑复合管有限公司

  2、合同标的物

  钢塑复合管及管件。

  3、合同价格

  合同总金额:人民币捌仟陆佰玖拾柒万捌仟零肆元玖角伍分(86,978,004.95元)(含税)。

  4、交货和运输

  (1)运输: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

  (2)交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地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货物验收方法及质量保证期

  验收方法: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

  质保期限:合同完工验收之日起 24个月。

  6、结算方式

  (1)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 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30%作为预付款。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2)进度款

  供货达到预付款金额后,按月进度进行结算,当月进度结算的支付周期为结算后2个月,支付比例为月进度结算的97%,每次结算扣除3%缺陷责任保修金。

  ①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②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③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④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本一份。

  (3)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本工程缺陷责任保修金为合同价的3%。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一个月内一次性返还。(不计息)。

  7、违约责任

  (1)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卖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人力不可抗拒事故除外)应付买方每逾期一周按迟交货物总金额 5%的迟交罚款,不满一周的按一周计算。交货延长期不得超过40天,否则买方有权终止合同,且卖方还须向甲方缴付货款总值10%的违约金。

  (3)卖方若中途退货,亦应向甲方缴付货款总值 5%的违约金。

  (4)如果由于卖方技术服务的延误、疏忽或错误,造成计划安装工期延误,卖方将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每天0.5万元;造成直接损失,由卖方赔偿。

  (5)由于卖方责任,在合同规定的检验、验收、试验后,本合同材料设备不能达到合同所规定的材料设备性能技术参数时,卖方除按规定更正外,还应承担违约金;每项材料设备性能技术参数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1%,其违约金总金额最高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10%。

  (6)卖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按时交付技术资料和图纸时,则应按每张图纸或每份资料每天500元人民币支付违约金,直到提交技术资料和图纸时为止。

  8、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3个月;

  (2)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3个月;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14 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9、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

  10、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合同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1、合同合计总金额为86,978,004.95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3.57%。

  2、公司资金充足,人员、技术、产能均能满足生产需要,具备履行该合同的能力。

  3、合同的履行预计将会对公司2022至2025年的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4、合同约定的产品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一致,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履行该合同而对业主方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1、合同在执行期间可能存在原、辅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对公司合同履行收益产生影响。

  2、合同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因此,存在不能及时收回部分合同款的风险。

  3、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受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可能。

  六、备查文件

  1、《引洮二期庄浪应急供水工程设备材料采购合同》。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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