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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下转D59版)

  证券代码:002621          证券简称:美吉姆         公告编号:2022-06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送的《关于对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27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高度重视,经公司与独立董事、各中介机构认真核查并向相关人员进行书面函询,现对《问询函》涉及的事项答复如下:

  问题一、年报显示,你公司2018年通过控股子公司启星未来(天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收购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美杰姆”“标的公司”)100%股权。天津美杰姆原股东霍晓馨(HELEN HUO LUO)、刘俊君、刘祎、王琰、王沈北就标的公司2018-2021年业绩做出业绩承诺。截至本期末业绩承诺期满,经查天津美杰姆未完成承诺业绩,触发相关业绩补偿条款。你公司本期将相关业绩补偿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但截至年报披露日,你公司尚未与交易对手方签订业绩补偿协议。请你公司:

  (1)请你公司结合重组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说明交易对手方履行业绩补偿事项的具体义务(包括不限于补偿金额计算方式、补偿协议签订及补偿义务履行等具体期限要求。),并结合上述协议详细说明业绩承诺应补偿金额的计算过程,尚未与交易对手方签订业绩补偿协议的原因,相关方是否涉嫌违反重组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

  【公司回复】:

  一、重大资产重组情况概述

  2018年11月,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美吉姆”或“甲方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大连三垒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2018年重组草案》”)、《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公司与霍晓馨(HELEN HUO LUO)、刘俊君、刘祎、王琰、王沈北(以下合称“交易对手方”“交易对方”“乙方”)签署了《大连三垒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启星未来(天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霍晓馨(HELEN HUO LUO)、刘俊君、刘祎、王琰、王沈北关于收购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之协议》(以下简称“《收购协议》”)。公司以70%控股子公司启星未来(天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星未来”“甲方二”)作为收购主体,收购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美杰姆”“标的公司”)100%股权。交易价格为人民币33亿元,以现金支付。2018年11月28日完成了天津美杰姆100%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通过启星未来持有天津美杰姆70%的股权。

  公司分别于2018年11月8日、2019年4月26日、2019年9月6日、2019年10月16日、2021年4月6日、2021年4月23日签署《关于收购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关于收购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之补充协议(二)》《关于收购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之补充协议(三)》《关于收购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之补充协议(四)》《关于收购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之补充协议(五)》《关于收购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之补充协议(六)》(以下统称为“《收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

  2021年5月10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承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4),公司收到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霍晓馨(HELEN HUO LUO)、刘俊君、刘祎、王琰、王沈北出具的《承诺函》:“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收购协议》《补充协议》的签署方,现不可撤销及变更地承诺如下:由于本次交易完成过程中标的公司的经营情况与预期发生变化,在上市公司延长业绩对赌期限获得批准的前提下,本人同意且将积极促使其他交易对方同意将本次收购的标的总价款调减人民币肆亿元整(调减后本次交易的交易总价为29亿元人民币),此次调减金额从启星未来尚未支付的人民币95,325万元交易价款中进行扣减,即尚未支付的交易价款为人民币相应调减为55,325万元。”

  二、交易对手方的业绩补偿义务

  1、业绩承诺

  根据《2018年重组草案》与《收购协议》,交易对手方霍晓馨(HELEN HUO LUO)、刘俊君、刘祎、王琰、王沈北承诺标的公司天津美杰姆2018年、2019年、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1.80亿元、2.38亿元、2.90亿元。

  2021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1年5月18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暨进行部分业绩承诺调整的议案》及《关于同意签署<关于收购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之补充协议(六)>的议案》。将重大资产重组之《收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项下业绩承诺期变更为2018年、2019年、2021年三个会计年度;天津美杰姆2021年度的利润承诺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不低于30,100万元。各年度利润承诺依次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不低于18,000万元、23,800万元、30,100万元,共计71,900万元。

  2、关于业绩补偿义务的约定

  公司、启星未来与交易对方签订的2018年重大资产重组之《收购协议》中“第7条 业绩承诺补偿”、“第8条 减值测试”已经对交易对方的补偿义务、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补偿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并在《2018年重组草案》及修订稿中进行了披露。即在2018年重大资产重组过程未再另行签署单独的业绩补偿协议。《收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对业绩补偿的支付具体期限未进行明确约定。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启星未来作为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交易对方履行补偿义务,并按照交易习惯给交易对方一定的合理准备时间。此外,《收购协议》也明确约定,若交易对方中任意一方持有的现金不足以覆盖其应承担的补偿金额,该方应根据监管机构及上市公司要求的方式出售持有的限售股票,用获得的现金支付剩余补偿金额;仍不足部分,由交易各方另行协商。

  根据《收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及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业绩补偿计算方式与支付方式如下:

  “7.2补偿方式 在承诺期限内的各个会计年度内,当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业绩承诺期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总和×100%]×标的资产交易价款-已补偿金额。在计算的当年应补偿金额小于或等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乙方根据各自向甲方二转让标的公司股权的比例分别承担补偿责任。若乙方中任意一方持有的现金不足以覆盖其应承担的补偿金额,该方应根据监管机构及上市公司要求的方式出售持有的限售股票,用获得的现金支付剩余补偿金额;仍不足部分,由交易各方另行协商。”

  根据《收购协议》第8条的约定,关于减值测试约定如下: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交易双方共同协商一致,于证券业务排名在前30名、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中选择聘请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在上市公司公告前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减值测试结果。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承诺年度内已补偿现金金额>0,则就该等差额部分,业绩承诺方应就该等差额部分以现金形式向甲方二另行补偿。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为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减去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自交割完成日至减值测试基准日期间标的公司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三、业绩实现情况与补偿金额计算过程

  1、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大连三垒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资产2018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B10623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0]004636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审核报告》(致同专字(2022)第110A009127号),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018、2019、2021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90,758,494.39元、238,317,034.43元、128,896,569.64元,累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57,972,098.46元,差额161,027,901.54元,累计完成承诺利润的77.60%。

  2、补偿金额计算过程

  补偿金额依据2018年重大资产重组之《收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相关条款计算如下:当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719,000,000.00元–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557,972,098.46元)÷业绩承诺期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总和719,000,000.00元×100%]×标的资产交易价款2,900,000,000.00元–已补偿金额0元,即应补偿金额为649,486,668.24元。

  《收购协议》第8条约定了关于减值测试的相关内容。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的专项审核报告》(致同专字(2022)第110A009128号)与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减值测试涉及的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2022]040601号):截至2021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扣除补偿期限内的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对资产评估的影响后价值272,000.00万元,并购标的公司交易价格290,000.00万元(原交易价款330,000.00万元,此处已扣除交易对手方承诺调减的交易对价4亿元),标的资产减值金额为18,000.00万元,未超过承诺年度内业绩补偿金额。

  根据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进行的上述计算过程,交易对手方应补偿金额为649,486,668.24元,与启星未来应支付给交易对手方但尚未支付的交易价款553,250,000.00元冲抵之后,交易对手方应支付的补偿金额为96,236,668.24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其应用指南,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购买日后12个月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者进一步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应当予以确认并对原计入合并商誉的金额进行调整;除前述情况以外,即购买日后超过12个月、或在购买日不存在相关情况但购买日以后开始出现的情况,不应调整商誉金额,相关调整计入当期损益。公司综合考虑其他应付款中应付交易对手方股权转让款55,325万元,交易对手方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票情况,认为交易对手方不存在不能足额补偿的风险,因此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业绩补偿64,948.67万元,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该事项增加启星未来当期净利润48,711.50万元,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加34,098.05万元。后续每个报表日,公司将持续评估补偿款的公允价值,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补偿款收回为止。

  四、业绩补偿支付相关协议的签订情况

  虽然公司与交易对手方未就业绩补偿事项另行签订单独补偿协议,交易双方签署的《收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以及2018年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已经对业绩承诺、业绩补偿安排,包括业绩承诺补偿的触发条款、补偿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且《收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均已生效。公司按照2018年重大资产重组时签署的《收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相关规定计算业绩补偿款具有法律依据。

  公司及董事会高度重视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业绩补偿事宜。为促使交易对方尽快履行业绩补偿义务,自审计机构基本确认了天津美杰姆的利润实现情况,公司即开始与交易对方就业绩补偿支付事宜进行沟通,并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以及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起草了《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启星未来(天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霍晓馨(HELEN HUO LUO)、刘俊君、刘祎、王琰、王沈北关于收购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之补充协议(七)》(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七》”),拟对业绩补偿的具体支付事宜与交易对方予以明确。鉴于交易对方多次主动联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立即委派代表与上市公司共同敦促交易对方签署《补充协议七》。公司希望能够在2021年年度报告审议的董事会上对《补充协议七》进行审议并及时完成签署,遂积极与交易对方沟通、谈判。

  交易对方在谈判过程中提出并在《补充协议七》反馈文稿中反复增加“对应进行现金补偿的96,236,668.24元进行豁免或部分豁免,或在一定条件下对应进行的现金补偿另行约定”以及“要求上市公司放弃且保证不得再基于重组《收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乙方(即交易对方)出具给甲方(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启星未来)的与收购安排相关的其他法律文件及提出任何形式的索赔和/或抗辩”等相关内容与条款。基于《证券法》《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认为根据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进行业绩补偿为交易对方须履行的义务,且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协议与法律文件包括交易对方所做出的各项承诺,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上市公司无法且不能进行豁免。遂上市公司未接受交易对方提出的上述诉求/条款,致使至本问询函回复日仍未能完成《补充协议七》的签订。

  五、相关方涉嫌违反重组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的情况

  交易双方签署的2018年重大资产重组之《收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已经对业绩承诺、业绩补偿安排,包括业绩承诺补偿的触发条款、补偿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且《收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均已生效,公司按照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相关规定计算业绩补偿款具有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及董事会在上市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议案》《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满<减值测试报告>的议案》及《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业绩补偿方案的议案》后,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协议与上述议案内容,于2022年5月19日向交易对方发出了《关于履行业绩补偿相关约定的催告函》,要求交易对方:

  “在上市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即2022年5月18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向启星未来支付尚未支付的补偿款96,236,668.24元,补偿款的具体支付明细如下:

  ■

  若交易对方任意一方未按照上述第一项通告的期限支付相关补偿款且未能就上述补偿款支付事宜与上市公司及启星未来达成一致,则启星未来将根据《收购协议》及相关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要求交易对方中未支付或未全额支付补偿款的一方或多方在【20】个工作日内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用获得的现金支付相关补偿款。”

  若交易对方任意一方未按照上述催告函或其他合理期限内支付相关补偿款,且未就补偿款支付事宜与上市公司及启星未来签订符合法律法规的有效协议,则涉嫌违反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协议。

  (2)就你公司董事、总经理刘俊君为交易对手方之一的情况,请你公司函询刘俊君要求说明未能及时签订业绩补偿协议的原因,请你公司董事会说明在督促交易对手方签订业绩补偿协议事宜中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已充分勤勉尽责。

  【公司回复】:

  公司根据深交所年报问询函的要求向公司董事、总经理、交易对手方之一的刘俊君先生进行函询,收到其回复如下:

  “(一)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和交易对手方,截止本询证函发出时,仍未能与上市公司及启星未来(天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署业绩补偿协议的原因。

  回复:本人首先强调,因为本人也属于交易对手方之一,在业绩补偿协议事宜上,本人不能既代表上市公司又代表交易对手方。由于存在关联关系及利益冲突,在上市公司审议相关事项时本人也均应回避表决。事实上,前期上市公司在与交易对手方就业绩补偿协议事宜进行沟通谈判时,代表上市公司进行沟通谈判的也不是本人,而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方安排的其他相关人员。在上市公司方,本人从未参与过上市公司方意见的讨论和形成。因此,将本人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和总经理职务与业绩补偿协议沟通事宜挂钩是不合适的。

  至于双方为何截至目前为止仍未能签署相关协议,据本人了解,相关协议的谈判和签署均需在各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很长时间以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手方一直在就业绩补偿协议事宜进行积极沟通协商。尤其考虑到自2019年末爆发持续至今的疫情对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业绩完成造成极其严重的影响,各方讨论业绩补偿事宜需考虑此因素。但至今为止,各方尚未能对所有内容最终达成一致,因而尚未签署业绩补偿协议。

  (二)请您说明拟打算何时与上市公司签订业绩补偿协议,具体打算何时支付业绩补偿款。

  回复:同对第(一)个问题的答复所述,相关协议的签署均需在各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据本人了解,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手方目前仍在就业绩补偿协议中的具体内容进行积极沟通协商,待达成一致后双方将共同签订业绩补偿协议。

  (三)您作为美吉姆的董事之一,请您说明在督促其他交易对手方签订业绩补偿协议事宜中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已充分勤勉尽责。请列示采取的具体措施,并提供勤勉尽责的依据。

  回复:同对第(一)个问题的答复所述,由于存在关联关系及利益冲突,在业绩补偿协议事宜上,本人不能既代表上市公司又代表交易对手方。将本人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和总经理职务与业绩补偿协议沟通事宜挂钩是不合适的。同时,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人作为美吉姆的董事之一,与其他董事共同通过董事会行使职权,不负有单独督促其他交易对手方签订业绩补偿承诺的义务。需要特别补充,因具有兼为上市公司董事、总经理和交易对手方的多重身份,本人非常希望看到各方能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尽快就业绩补偿相关事宜的签署达成一致,本人也在合规范围内,尽力所能及之力,在努力促成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手方尽快就业绩补偿协议达成一致,本人也会持续此种努力,以实现上市公司更大更好发展。本人已尽到对上市公司勤勉尽责的义务。”

  二、董事会的敦促措施及勤勉尽责情况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业绩承诺补偿事宜,聘请中介机构对天津美杰姆进行减值测试、对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出具专业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履行业绩实现情况与补偿事项的审计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措施如下:

  (一)聘请专业机构对业绩实现情况审核、对资产减值情况进行测试

  1、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出具了《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审核报告》(致同专字(2022)第110A009127号)。标的公司天津美杰姆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650.47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889.66万元。2018年度、2019年度、2021年度标的公司分别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9,075.85万元、23,831.70万元、12,889.66万元,累计实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5,797.21万元。

  2、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减值测试

  公司聘请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减值测试涉及的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2022]040601号),聘请致同所出具了《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的专项审核报告》(致同专字(2022)第110A009128号)。截至2021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扣除补偿期限内的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对资产评估的影响后价值272,000.00万元,并购标的公司交易价格290,000.00万元(已扣除交易对手方承诺调减交易对价4亿元),标的资产减值金额为18,000.00万元,未超过承诺年度内应补偿现金金额。

  (二)组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公司依据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协议的内容与专业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起草相关议案,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议案》《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满的议案》及《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业绩补偿方案的议案》。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

  (三)积极履行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和2022年4月15日披露了《2021年度业绩预告》《2021年度业绩快报》,将公告发布时点初步确认天津美杰姆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及未完成承诺业绩触发相关业绩补偿条款的预计情况给予及时披露并进行了风险提示。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发布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7)、《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业绩承诺期满减值测试情况、业绩补偿方案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积极履行了相关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

  (四)出具对2021年度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度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2)第110A014621号)。相关专项说明内容如下: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五、2、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附注十四、2、业绩补偿所述,经美吉姆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美吉姆公司、美吉姆下属子公司启星未来(天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霍晓馨(HELEN HUO LUO)、刘俊君、刘祎、王琰、王沈北(以下简称交易对手方)签署了关于收购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美杰姆)100%股权的收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根据收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交易对手方承诺天津美杰姆2018年、2019年、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8,000万元、23,800万元、30,100万元。2021年为天津美杰姆业绩承诺期的最后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889.66万元,未完成承诺利润。截至本报告报出日止,美吉姆公司尚未与交易对手方就业绩补偿款的结算安排签署补充协议。”

  公司董事会第六届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关于2021年度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中对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将采取的措施进行了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公司将根据《大连三垒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霍晓馨(HELEN HUO LUO)、刘俊君、刘祎、王琰、王沈北关于收购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之协议》(以下简称“《收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等有关约定,通过继续争取协商的方式,敦促有关交易对方尽快确认业绩承诺补偿金额以及相关补偿支付安排;2、公司也将根据协商情况适时采取提起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要求交易对方履行《收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关补偿责任;3、若交易对方中任意一方持有的现金不足以覆盖其应承担的补偿金额,公司亦将根据《收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要求其出售持有的限售股票以支付相关业绩承诺补偿款。”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董事会关于2021年度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

  (五)及时发送《关于履行业绩补偿相关约定的催告函》

  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年度报告》《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议案》《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满<减值测试报告>的议案》及《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业绩补偿方案的议案》。公司及董事会于2022年5月19日向交易对方霍晓馨、刘俊君、刘祎、王琰、王沈北发出《关于履行业绩补偿相关约定的催告函》,要求上述五名交易对方在上市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即2022年5月18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向启星未来支付尚未支付的补偿款96,236,668.24元,补偿款的具体支付明细如下:

  ■

  若交易对方中任一方未按照上述第一项通告的期限支付相关补偿款且未能就上述补偿款支付事宜与上市公司及启星未来达成一致,则启星未来将根据《收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要求交易对方中未支付或未全额支付补偿款的一方或多方在【20】个工作日内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用获得的现金支付相关补偿款。

  上市公司董事会以邮件方式向刘俊君书面发送《关于履行业绩补偿相关约定的催告函》扫描件并要求刘俊君转发至其他交易对方。同时公司以快递方式向刘俊君、霍晓馨、刘祎、王琰、王沈北递送《关于履行业绩补偿相关约定的催告函》书面文件,刘俊君、刘祎对快递文件进行了拒收。

  (六)积极敦促交易对方签署业绩补偿支付协议

  公司及董事会高度重视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业绩补偿事宜。为促使交易对方尽快履行业绩补偿义务,自审计机构基本确认了天津美杰姆的利润实现情况,公司即开始与交易对方就业绩补偿支付事宜进行沟通,并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以及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起草了《补充协议七》,拟对业绩补偿的具体支付事宜与交易对方予以明确。鉴于交易对方多次主动联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立即委派代表与上市公司共同敦促交易对方签署《补充协议七》。公司董事会希望能够在2021年年度报告审议的董事会上对《补充协议七》进行审议并及时完成签署,遂积极与交易对方沟通、谈判。

  交易对方在谈判过程中提出并在《补充协议七》反馈文稿中反复增加“对应进行现金补偿的96,236,668.24元进行豁免或部分豁免,或在一定条件下对应进行的现金补偿另行约定”以及“要求上市公司放弃且保证不得再基于重组《收购协议》及补充协议、乙方(即交易对方)出具给甲方(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启星未来)的与收购安排相关的其他法律文件及提出任何形式的索赔和/或抗辩”等相关内容与条款。基于《证券法》《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认为根据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进行业绩补偿为交易对方须履行的义务,且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协议与法律文件包括交易对方所做出的各项承诺,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上市公司无法且不能进行豁免。遂上市公司未接受交易对方提出的上述诉求/条款,致使至本问询函回复日仍未能完成《补充协议七》的签订。董事会还将继续积极敦促交易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业绩补偿支付义务或签订符合法律法规的有效的《补充协议七》。

  综上,截至本年报问询函回复日,董事会在敦促交易对方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及签订符合法律法规的有效补充协议的事宜上,除由交易对方担任的董事外,其他董事已经充分勤勉尽责。后续,公司继续与交易对手方协商确定补偿安排,尽快敦促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业绩补偿的事宜。

  (3)说明你公司在尚未签订业绩补偿协议情况下将相关业绩补偿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的原因,并说明其具体会计处理过程,对本期业绩的影响,就尚未收到的业绩补偿款,是否计提相应坏账准备。

  【公司回复】:

  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2018年重大资产重组之《收购协议》中“第7条 业绩承诺补偿”、“第8条 减值测试”已经对交易对方的补偿义务、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补偿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并在《2018年重组草案》及修订稿中进行了披露。即在2018年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公司未再与交易对方另行签署单独的业绩补偿协议。但重大资产重组之《收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未对业绩补偿款项的支付时间进行明确约定。公司及董事会高度重视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业绩补偿事宜。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以及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起草了《补充协议七》,拟对业绩补偿的支付事宜与交易对方约定合理期限。由于已在问题一(1)中阐述的实际情况与原因,至问询函回复日,仍未能完成《补充协议七》的签署。

  虽然公司未能完成与交易对手方签订《补充协议七》,但交易双方于2018年签署的重大资产重组之《收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已经明确约定了相关业绩承诺、业绩补偿承诺,包括业绩承诺补偿的触发条款、补偿方式等内容,《收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均已生效,公司按照2018年重大资产重组时签署的《收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规定计算业绩补偿款具有法律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其应用指南,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购买日后12个月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者进一步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应当予以确认并对原计入合并商誉的金额进行调整;除前述情况以外,即购买日后超过12个月、或在购买日不存在相关情况但购买日以后开始出现的情况,不应调整商誉金额,相关调整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九条,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公司综合考虑其他应付款中应付交易对手方股权转让款55,325万元,交易对手方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票情况,认为交易对手方不存在不能足额补偿的风险,因此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业绩补偿64,948.67万元,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该事项增加启星未来当期净利润48,711.50万元,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加34,098.05万元。后续每个报表日,公司将持续评估补偿款的公允价值,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补偿款收回为止。

  综上,公司业绩补偿款计算过程符合《收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关于业绩承诺补偿的触发条款、补偿方式的约定,将相关业绩补偿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在2021年末不计提相应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4)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就上述问题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过程

  针对业绩补偿款会计处理计算过程,我们执行的核查程序

  1、查阅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协议和补充协议,复核有关业绩补偿承诺的条款,向美吉姆法律顾问征询业绩补偿款追索的法律依据;

  2、获取标的公司管理层编制的财务报表,根据标的公司业务特点制定针对性程序,对标的公司财务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3、了解管理层业绩补偿款的计算过程,复核公司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恰当的会计处理;

  4、获取管理层判断业绩承诺补偿可收回性的相关依据,评估管理层作出的业绩承诺补偿款的可收回性的判断是否恰当;

  5、了解业绩补偿在财务报表列报和附注披露的恰当性。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我们认为,美吉姆业绩补偿款计算过程符合收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关于业绩承诺补偿的触发条款、补偿方式等内容,金额计算准确,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问题二、你公司收购天津美杰姆100%股权交易价格为29亿元(已扣除交易对手方承诺调减交易对价4亿元),根据双方签订的《收购协议》及《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承诺年度内已补偿现金金额>0,则就该等差额部分,业绩承诺方应就该等差额部分以现金形式向你公司另行补偿。

  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的专项审核报告》(致同专字(2022)第110A009128号),截至评估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天津美吉姆100%股权整体资产评估价值为272,000.00万元,减值金额为18,000.00万元,未超过承诺年度内应补偿现金金额。

  经查,你公司收购天津美吉姆形成商誉17.97亿元,本期计提商誉减值7.53亿元,截止本期末累计计提商誉减值金额为11.4亿元,远大于美吉姆公司资产整体减值金额。请你公司详细说明:

  (1)分别说明标的资产整体减值测试及商誉减值测试所采用的测试方法、测试过程、主要参数(包括不限于预计未来期间现金流量金额及其依据,折现率以及其选择过程),并说明相关数据之间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一、天津美杰姆整体减值测试及商誉减值测试所采用的测试方法

  由于测试对象及范围内资产的特殊性,测试对象不存在销售协议,也不存在相关活跃市场并且缺乏相关市场信息,测试对象的公允价值及处置费用难以合理估测,因此本次对天津美杰姆整体减值测试和商誉减值测试所采用的测试方法一致,均选用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二、天津美杰姆整体减值测试及商誉减值测试的测试过程、主要参数

  天津美杰姆整体减值测试与商誉减值测试的测试对象不同,所涵盖的资产范围不一致。

  整体减值测试对象为天津美杰姆的股东全部权益,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天津美杰姆的全部资产及负债;

  商誉减值测试对象为天津美杰姆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涉及的资产范围包括组成资产组(CGU)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使用权资产等经营性长期资产及分摊的商誉。

  测试过程反映整体资产与商誉资产组所覆盖的减值范围不一致、所采用的税前税后现金流不一致,因此部分参数取值不一致。如折现率、营运资金处理、非经营性资产和负债等。下面分别说明:

  (一)前述测试方法选用一致,公司采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方法对可回收金额进行评估。根据具体业务经营情况及特点,编制预测未来5年现金流量,预测期以后的现金流量维持不变。对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进行预计时,公司根据历史实际经营数据、行业发展趋势、预期收入增长率、毛利率等指标编制预测未来现金流量。此部分预测过程及数据保持一致。

  两种测试相同部分参数具体测算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1、营业收入预测过程及依据

  天津美杰姆的2019年、2020年、2021年营业收入分别为41,145.47万元、23,519.83万元、29,796.62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中对美吉姆加盟中心门店收取的初始授权费、权益金(持续授权费和市场推广费)及商品销售收入为前三大业务收入,2019年、2020年、2021年其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85%、80%、82%。

  2019、2020、2021年度加盟中心净增加数量分别为97家、38家、39家,截至2021年全年公司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拥有548家美吉姆与14家小吉姆签约早教中心。截至2021年末,国内疫情防控形势整体可控,后续年度受益于行业发展利好,及本次疫情对中小机构的出清效应,加盟店数量预计仍将基本维持一定水平增长,但预计不会恢复至疫情前年增长规模。

  天津美杰姆坚持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城市布局战略,一方面持续在一、二线城市进行门店加密,增强规模效应;另一方面加快在三、四线城市下沉速度,布局空白市场。标准化的加盟管理体系确保了单店复制能力。

  权益金(持续授权费和市场推广费)是各美吉姆中心在加盟期间按其销售收入净额的9%向天津美杰姆持续缴纳的服务费用。2020年较2019年门店净流水下滑46%,导致公司权益金收入同比例下滑;2021年较2020年门店净流水增长35%,相较2020年已呈恢复态势。

  结合2021/2020年的新增门店数量、门店净流水变动等数据,在2021年疫情得到缓解后,运营的早教业务呈现较好恢复态势。2022年疫情仍不明朗的情势下,保持与2021年的水平基本持平进行预测。

  2023年及以后年度的中长期发展,考虑现行政策持续积极推进生育,行业同品竞争受疫情波及的优胜劣汰,美吉姆品牌行业龙头地位得以进一步强化。预测期随着门店数量的进一步增长,存续门店的权益金(持续授权费和市场推广费)、商品销售收入等均保持一定水平持续增长。

  预测年度复合增长率14%,相较2017-2021年复合增长率6%,增长速度有所提高。剔除受疫情影响的2020年、2021年数据影响,2017-2019年复合增长率为33%。考虑疫情影响在中长期发展中逐步消散,未来预期复合增长率14%,基本位于疫情前后的中位数水平,是具备一定可实现性的。

  2、营业成本、费用预测

  天津美杰姆的营业成本、费用主要包括人员薪酬、产品成本、房租及其他。上述成本、费用主要为管理加盟店的成本,属于固定成本。受益于中心规模稳定扩张,公司收入增速稳健,成本因规模效应并非与收入呈线性关系同步增长。预测期营业利润率整体呈平滑上涨的趋势。

  (二)天津美杰姆整体减值测试及商誉减值测试过程差异数据分析:

  1、折现率

  折现率r采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确定,公式如下:

  ■

  式中: Re:权益资本成本;Rd:负息负债资本成本;T: 所得税率。

  权益资本成本Re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计算,公式如下:

  Re=Rf+β×ERP+Rs

  式中:Re为股权回报率;Rf为无风险回报率;β为风险系数;ERP为市场风险超额回报率;Rs为公司特有风险超额回报率。

  区别整体减值测试的测试对象为股东全部权益,商誉减值测试的测试对象为与商誉相关资产组,在进行整体减值测试时采用税后折现率。具体方法为,首先在上市公司中选取对比公司,然后估算对比公司的系统性风险系数 β(Levered Beta),之后根据对比公司资本结构、对比公司 β 以及市场风险超额回报率、公司特有风险超额回报率、债权投资回报率估算天津美杰姆总资本加权平均回报率为10.64%--10.65%,以此作为整体减值测试所适用的税后折现率,并分别按照预测年度所得税变化采用相对应的折现率。

  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资产减值测试中估算资产(包括单项资产或资产组组合)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所使用的折现率应当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险的税前利率。所以估算商誉减值测试时适用税前折现率。具体过程为折现率r以税后折现结果与税前现金流为基础,通过单变量求解方式,锁定税前现金流的折现结果与税后现金流折现结果一致,并根据税前现金流的折现公式倒求出对应的税前折现率的方式。计算得到税前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为13.90%。

  2、营运资金

  由于测试对象和测试范围不同,与商誉相关资产组为长期资产构成;整体减值测试的测试对象为股东全部权益,其内涵包含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及负债。天津美杰姆长期通过预收特许经营许可费(初始加盟费)、权益金(持续授权费和市场推广费)及商品销售收入、直营店预收学员学费等方式,通过持续提供劳务服务来分期确认收入。基于此预收款模式,形成结构相对稳定的外部资金利用,随着业务量的增长,导致的营运资金变动长期为负数,但该回流并不是长期资产带来的直接现金回流,故在商誉测试时未考虑营运资金加回。在整体减值测试时考虑测试对象和范围的变化,将持续形成的营运资金负数(回流)作为整体资产价值计算进去。

  上述营运资金测算思路是基于天津美杰姆经营业务所属的行业特点,营运资金增加额折现现值后影响金额为11,514.81万元。

  3、非经营性资产

  测试对象和测试范围不同,与商誉相关资产组为长期资产构成,不涉及非经营性资产与负债;整体减值测试的测试对象为股东全部权益,其内涵包含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及负债。整体减值测试内包含评估基准日后公司自由现金流量预测不涉及的资产与负债(包含溢余资产、与生产经营无关的非经营性资产与负债等)。在得到经营性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后,将前述不涉及的资产与负债进行加回处理,这部分金额共计47,052.93万元。

  (2)结合上述数据分析商誉作为资产整体价值的一部分,其减值金额远大于资产整体减值金额的合理性,充分说明资产减值测试过程是否谨慎客观,是否存在压低减值金额以规避补偿责任的情况。

  【公司答复】:

  结合上述数据形成整体减值测试减值金额测试过程与商誉减值测试减值金额测试过程分别如下:

  整体减值测试减值金额测试过程:

  单位:万元

  ■

  注:2021年4月,交易对手方做出不可撤销及变更地承诺:“由于本次交易完成过程中标的公司的经营情况与预期发生变化,在上市公司向监管机构申请延长业绩对赌期限且获得批准的前提下,本人同意且将积极促使其他交易对方同意将本次收购的标的总价款调减人民币肆亿元整(调减后本次交易的交易总价为29亿元人民币)

  商誉减值测试减值金额测试过程:

  单位:万元

  ■

  根据上表所示,承诺期满整体资产减值测试与本年度商誉减值测试减值金额差额为57,319.87万元;

  通过上述相关数据之间的差异分析,整体资产考虑营运资金影响的差异金额为11,514.81万元,整体资产考虑非经营性资产与负债影响的金额为47,052.93万元;除上述影响外差异金额1,247.86万元。通过上述分析,减值金额差异较小,主要差异已进行量化。报告期末整体减值测试的减值金额小于商誉减值测试的减值金额合理,差异原因基于测试对象(标的资产减值对象为股东全部权益,商誉减值测试对象为天津美杰姆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所涵盖的资产范围不同(标的资产减值测试资产范围包含天津美杰姆全部资产及负债,商誉减值测试资产范围包含组成资产组的经营性长期资产)、税前折现率和税后折现率适用条件不同(标的资产减值测试为税后折现率,商誉减值测试为税前折现率)、营运资金处理方式(营运资金增加额形成的现金回流是整体资产的价值体现,但不是经营性长期资产带来的直接现金回流)等因素影响,各项资产减值测试过程谨慎客观,不存在压低减值金额以规避补偿责任的情况。

  (3)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就商誉减值测试与资产减值测试过程予以核查并说明其差异合理性。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过程

  1、针对商誉减值,我们执行的核查程序:

  (1)了解并测试了与商誉减值测试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2)取得了管理层编制的商誉减值测试计算表,评估商誉分摊至相关资产组方法的合理性,检查其计算的准确性;

  (3)获取并检查管理层专家出具的估值报告和管理层专家的资质证明文件,评价了管理层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

  (4)聘请独立于管理层及其专家的第三方专业人士作为注册会计师专家,利用注册会计师专家的工作对管理层专家在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使用的模型、预测数据、重要假设和折现率等关键参数等进行分析和评价;

  (5)评价了注册会计师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独立性;

  (6)将管理层编制的预测收入、预测成本和预测其他费用等与经董事会批准的财务预算中的相关数据进行比较,将管理层以前年度编制的预测收入、预测成本和预测其他费用等与已实现收入、成本和费用进行比较,评价管理层编制现金流量预测时的专业判断是否存在偏向。

  2、针对标的资产减值,我们执行的核查程序:

  (1)了解并测试了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股权减值测试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2)取得了管理层编制的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股权减值测试计算表,检查其计算的准确性;

  (3)聘请独立于管理层及其专家的第三方专业人士作为注册会计师专家,利用注册会计师专家的工作对企业管理层专家在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股权减值测试过程中使用的模型、预测数据、重要假设和折现率等关键参数等进行分析和评价;

  (4)评价注册会计师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

  (5)获取管理层专家的资质证明文件,评估管理层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

  (6)将管理层编制的预测收入、预测成本和预测其他费用等与经董事会批准的财务预算中的相关数据进行比较,将管理层以前年度编制的预测收入、预测成本和预测其他费用等与已实现收入、成本和费用进行比较,评价管理层编制的现金流量预测是否存在偏向。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我们认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计提商誉减值金额为11.4亿元,其中本期计提商誉减值7.53亿元,远大于标的资产暨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减值金额,商誉减值测试与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方法一致,均选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但是标的资产减值相关的可回收金额范畴为资产负债表日整体资产可收回金额,商誉减值测试相关的可回收金额为资产负债表日商誉相关资产组的可回收金额,可回收金额不同是基于标的资产减值测试和商誉减值测试的测试对象不同、所涵盖的资产范围不同、税前折现率和税后折现率适用条件不同、营运资金处理方式不同。另,标的资产减值测试考虑了标的公司补偿期内,实际分配利润2.17亿元以及交易对手方承诺调减交易对价4亿元的影响。综上,公司减值测试过程谨慎客观,不存在压低减值金额以规避补偿责任的情况。

  【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对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的专项审核报告》(致同专字(2022)第110A009128号)及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减值测试涉及的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2022]040601号)进行核查,及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进行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商誉减值测试与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方法一致,均选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但是标的资产减值相关的可回收金额范畴为资产负债表日整体资产可收回金额,商誉减值测试相关的可回收金额为资产负债表日商誉相关资产组的可回收金额,可回收金额不同是基于标的资产减值测试和商誉减值测试的测试对象不同、所涵盖的资产范围不同、税前折现率和税后折现率适用条件不同、营运资金处理方式不同。另,标的资产减值测试考虑了标的公司补偿期内,实际分配利润2.17亿元以及交易对手方承诺调减交易对价4亿元的影响。减值测试过程谨慎客观,未发现存在压低减值金额以规避补偿责任的情形。

  问题三、你公司收购天津美吉姆100%股权后,与交易对手方部分资产形成同业竞争,根据交易对手方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相关同业竞争资产自2018年1月1日起交你公司托管,并承诺五年内完成剥离。年报及你公司前期信息披露文件显示:交易对手方霍晓馨(HELEN HUO LUO)、刘俊君、刘祎、王琰、王沈北已将涉及避免同业竞争相关的四家公司(沈阳馨吉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美智博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智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天津美智博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转让给Blue Skyline Holding Inc.,将爱贝瑞科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转让给北京思源致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李黎黎。此前你公司未收到天津美杰姆或交易对手方根据《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征询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书面通知或函件,你公司亦未对涉及承诺的相关公司提出受让请求。请你公司就以下问题予以说明:

  (1)针对上述事项,你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中称尚不能确定上述承诺人是否已经履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而你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发表核查意见称交易对方在未取得天津美杰姆书面同意或未向上市公司、天津美杰姆征询是否使用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向第三方转让标的股权的行为违反《关于避免竞争的承诺》、《股权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请说明你公司发表的意见与律师意见不一致的原因,并结合最新情况说明交易对手方是否违反《关于避免竞争的承诺》、《股权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如是,请说明对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你公司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否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回复】:

  一、《关于避免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

  公司于2018年发布了《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相关公告,以控股子公司启星未来收购天津美杰姆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重大资产购买交易对方霍晓馨(HELEN HUO LUO)、刘俊君、刘祎、王琰、王沈北(合称“交易对方”)在交易完成后仍持有的从事美吉姆早教中心业务的资产主体以及从事艾涂图品牌少儿培训业务的资产主体,与标的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交易对方出具了《关于避免竞争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人目前控制或参股有若干‘美吉姆’品牌早教机构。本人与美杰姆其他股东已经设立持股平台用于持有本次交易范围外美杰姆拟剥离的早教机构的股权,以及本人原直接持有或通过美杰姆以外主体间接持有的早教机构的股权。本人在此承诺同意将本人持有的上述持股平台的全部股权委托美杰姆管理,并与美杰姆另行签署《托管协议》。自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承诺在三年内,或通过将上述早教机构转让予上市公司或其控制的主体、或转让予与本人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保证自身并促使相关方按照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对上述早教机构进行处理。

  本人通过 MEGA Education Inc.间接持有 Abrakadoodle Inc. 100%的股权。Abrakadoodle Inc.主要从事儿童少儿创意力艺术培训业务。Abrakadoodle Inc.授权美杰姆公司在中国经营的‘美吉姆’儿童早期教育中心使用Abrakadoodle‘艾涂图’品牌少儿创意力艺术培训部分课程。同时,Abrakadoodle Inc.授权爱贝瑞科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从事‘艾涂图’直营及加盟中心相关经营业务。本人目前为爱贝瑞科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投资人之一。截至本承诺出具日,‘艾涂图’品牌开设了32家直营中心及27家加盟中心,会员数量约为8,000人,总体经营规模相对较小。基于业务规模及品牌影响力等因素,对于上述‘艾涂图’品牌相关业务,上市公司表示目前不存在收购意向。自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承诺在三年内,或通过将上述‘艾涂图’品牌相关业务转让予上市公司或其控制的主体、或转让予与本人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保证自身并促使相关方按照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对上述‘艾涂图’品牌业务进行处理。

  除上述情形外,本人未投资于任何与上市公司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未经营也没有为他人经营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今后本人或本人届时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生产任何与上市公司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不提供任何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服务。”

  2018年11月28日,天津美杰姆完成股东变更登记,重大资产购买交易完成。根据《关于避免竞争的承诺函》,所承诺事项到期日为2021年11月28日。公司于2021年11月27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关于避免竞争的承诺>及相关<股权托管协议>履行情况的进展公告》。

  二、公司对交易对方履行承诺情况的意见

  (一)上市公司对交易对方履行承诺情况的披露情况与意见

  1、《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关于避免竞争的承诺>及相关<股权托管协议>履行情况的进展公告》披露情况

  2021年11月,上市公司、天津美杰姆在未收到交易对方征询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相关通知或函件也未进行过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由企查查查询发现《关于避免竞争的承诺函》项下资产所属主体的股权发生变更,且鉴于股权上溯主体涉及境外主体Blue Skyline Holding Inc.通过企查查无法查询到实控人信息。针对上述转让,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董事会向霍晓馨(HELEN HUO LUO)、刘俊君、刘祎、王琰、王沈北发送了《关于<关于避免竞争的承诺函>事项的询证函》,进行必要询证。询证主要内容如下:

  “1、在《关于避免竞争的承诺函》的承诺期间,是否已经全部或部分转让承诺转让股权;2、股权转让是否签订股权转让协议;3、股权转让是否已支付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款项;4、是否存在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任何其他方式代持承诺转让股权的情形;5、除已说明事项,承诺人与承诺转让股权所属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重大利益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6、承诺转让股权所属公司及相关业务管理主体截止目前的股东情况,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7、承诺人与承诺转让主体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其他关联关系、重大利益关系、其他特殊关系或特殊安排;8、承诺人与承诺转让股权所属公司的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重大利益关系;9、承诺人与承诺转让股权所属公司是否存在业务往来;10、除上述已说明事项外,承诺人目前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任何其他类似方式代持)其他可能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形成竞争关系的公司的股权/权益;11、除上述已说明事项外,承诺人目前是否在其他可能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形成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或担任职务;12、承诺人是否存在其他可能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形成竞争关系的情形。” 2021年11月25日,上市公司收到交易对方的回复。但是,交易对方未直接回复《关于<关于避免竞争的承诺函>事项的询证函》的上述问题。仅回复“截至本函出具之日:1.我们已按照《承诺函》之承诺,将相关“美吉姆”品牌早教机构转让予与本人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具体而言,我们已将涉及相关四家公司(沈阳馨吉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美智博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智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天津美智博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转让给与本人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Blue Skyline Holding Inc.;2.我们已按照《承诺函》之承诺,将“艾涂图”品牌相关业务转让予与本人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具体而言,我们已将爱贝瑞科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转让给与本人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北京思源致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李黎黎。”

  基于上述回复,上市公司无法判断Blue Skyline Holding Inc.与交易对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不能确定交易对方是否根据《关于避免竞争的承诺函》约定将承诺函项下资产转让至了无关联的第三方,故在上述方面公司尚不能确定承诺人是否已经履行《关于避免竞争的承诺》。上市公司于2021年11月27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关于避免竞争的承诺>及相关<股权托管协议>履行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04)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披露。

  2、公司在2021年12月3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对交易对方履行承诺情况的意见

  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21〕第191号),并于2021年12月4日发布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之<问题一>的回复对交易对方承诺履行情况的意见如下:

  “综上,鉴于(1)为解决交易对方的同业竞争问题,交易对方将控制的早教中心之控股公司的股权托管予标的公司管理,并承诺在本次交易后三年内,或通过将上述早教机构转让予上市公司或其控制的主体、或转让予与其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前述安排是解决交易对方同业竞争问题的一个整体方案,因此,交易对方出具《关于避免竞争的承诺》、签署《股权托管协议》均系为解决交易对方同业竞争问题而作出的一揽子安排;(2)交易对方进行《承诺函》项下资产的股权转让,未取得天津美杰姆书面同意,天津美杰姆、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董事会未收到交易对方征询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相关通知或函件,天津美杰姆未出具‘关于进行股权转让的书面同意’或‘放弃优先受让权的书面同意’。上市公司认为,截至承诺函到期日,交易对方在未取得天津美杰姆书面同意或未向上市公司、天津美杰姆征询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对《承诺函》项下资产相关标的股权进行转让的行为违反了《关于避免竞争的承诺》《股权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

  三、律师对交易对方履行承诺情况的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12月3日出具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对交易对方履行承诺情况意见如下:

  “核查意见:综上,鉴于(1)为解决交易对方的同业竞争问题,交易对方将控制的早教中心子公司控股公司股权托管予标的公司管理,并承诺在本次交易后三年内,或通过将上述早教机构转让予上市公司或其控制的主体、或转让予与其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前述安排是解决交易对方同业竞争问题的一个整体方案,因此,交易对方出具《关于避免竞争的承诺》、签署《股权托管协议》均系为解决交易对方同业竞争问题而作出的一揽子安排;(2)交易对方向第三方转让标的股权,未取得天津美杰姆书面同意,上市公司、天津美杰姆亦未收到交易对方征询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相关通知或函件。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交易对方在未取得天津美杰姆书面同意或未向上市公司、天津美杰姆征询是否使用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向第三方转让标的股权的行为违反《关于避免竞争的承诺》《股权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

  综上,公司发表的意见与律师意见一致,均认为交易对手方违反《关于避免竞争的承诺函》《股权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

  四、交易对方的违约责任

  根据交易对手方签署的《关于避免竞争的承诺函》约定的内容,交易对方违约责任如下:“如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违反本承诺,将由本人对上市公司、启星未来遭受的损失、损害或开支予以全额赔偿并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支付本次交易个人税后所得对价的10%,且本人有义务继续履行或促使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继续履行本承诺函的相关承诺事项。”

  五、公司已采取的措施和拟采取的措施

  (一)公司已采取的措施

  1、公司根据相关法规对承诺函的履行情况以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形式进行了信息披露;

  2、2021年,上市公司内部人员数次就承诺函的履行事项向交易对手方之一、时任上市公司董事长刘俊君先生进行提示与敦促;

  3、上市公司通过企查查查询工商登记信息的方式对承诺函项下相关资产的主体股权变更情况进行信息调查;

  4、上市公司就承诺函项下标的资产的相关《股权托管协议》《业务托管协议》的履行情况,以邮件和书面函件的方式向交易对手方之一、时任上市公司董事长、重组标的天津美杰姆公司总经理刘俊君先生征询承诺函项下标的资产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及协议履行等情况;

  5、2021年11月,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出《关于<关于避免竞争的承诺函>事项的询证函》就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询证,在日期临近未得到回复的情况下,由董事会再次发送《询证函》进行询证;

  6、上市公司为保证询证工作的履行,采取多种方式递送《询证函》,包括: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协议中指定联系人进行递送;对在公司内部任职的承诺人、交易对方多次进行现场递送与敦促,并根据送达时的情况留存递送凭证;查询重大资产重组底稿中五名交易对方提供的通讯地址,以快递及挂号信两种方式递送《询证函》,针对拒收、原件退回的情况,再次查询重组底稿中交易对方留存的身份证登记的地址进行多次递送,并将前述邮寄递送凭证进行留存;

  7、上市公司在《承诺函》到期日前根据相关法规,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关于避免竞争的承诺>及相关<股权托管协议>履行情况的进展公告》对《承诺函》《股权托管协议》的基本情况、已知情况、询证情况、询证进展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8、上市公司在无法获知《承诺函》项下资产实际控制人信息、不能确定关联关系及交易对方是否履行《承诺函》的情况下,在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上董事会及时审议《关于暂停履行<业务托管协议>的议案》,并提出待上市公司确认交易对方《关于避免竞争的承诺函》的履行情况,以及《业务托管协议》交易对方实际控制人信息及其与霍晓馨(HELEN HUO LUO)、刘俊君、刘祎、王琰、王沈北的关系后,重新向董事会提交审议《业务托管协议》是否继续履行的相关议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基于审慎原则,董事会要求刘俊君先生回避表决;

  9、公司在通过企查查发现交易对方在未征询上市公司优先购买权情况下进行了承诺函项下相关资产的主体股权变更登记,且向交易对方发送的问询函未收到有效信息情况下,聘请了第三方机构调取承诺函涉及资产主体的工商档案。并将相关情况在2021年12月4日发布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进行了披露。相关工商资料显示,受让方Blue Skyline Holding Inc.与转让方郑小林于2021年10月9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与转让方吕常丽、李强中、王琰、王沈北于2021年10月12日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转让方同意将转让股权以人民币0元的价格(转让对价)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以转让对价自转让方处受让转让股权;本次转让交易价格为0元,不涉及转让价款的支付”。(上市公司已知的关联关系如下:霍晓萍与霍晓馨(HELEN HUO LUO)为姐妹关系,刘俊君、刘祎为兄弟关系,郑小林为刘俊君配偶的直系亲属,李强中为刘俊君、刘祎的亲属,天津迈格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俊君、刘祎、王琰为一致行动人。除上述关联关系外,公司未知承诺相关资产主体的相关自然人或法人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并对此情况委托律师事务所就此情况出具相关询证文件,发送至交易对方进行进一步询证。截止本问询函回复之日,上市公司未收到交易对方对询证问题的有效回复;

  10、在2021年年报准备过程中,公司董事长数次与董事、总经理刘俊君面谈,敦促其告知《关于避免竞争的承诺函》的实际履行情况、对相关资产的实际控制情况及后续事宜的处理计划;

  11、鉴于《关于避免竞争的承诺函》项下资产涉及上市公司关联担保,公司在发现交易对方未按照承诺函及相关文件的约定告知上市公司及征询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就将相关资产进行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后,立即成立由法律部、财务部、内审部、运营管理部等多部门组成的专项工作组,对涉及担保的资产及担保情况进行梳理、形成书面文件并由管理团队签字确认。同时公司要求财务部、法律合规部、内审部、运营管理部等相关部门高度关注及监控《关于避免竞争的承诺函》涉及的美吉姆门店的经营情况及担保情况,进行风险管控。其中,担保具体情况已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12、上市公司在2021年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将《关于避免竞争的承诺函》的履行及涉及的相关资产的情况作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进行了披露,充分提示了风险;

  13、鉴于交易对方已违反相关承诺函的实际情况,上市公司已委托专业律师事务所,对交易对方违反承诺事宜进行跟进与处理。该律师事务所委派的律师于2022年4月25日向交易对方发送了《律师函》。

  (二)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鉴于《关于避免竞争的承诺函》涉及的主体持有百余家美吉姆门店相关资产,对上市公司经营有潜在重大影响。上市公司将采取一切合法措施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进一步敦促公司董事、总经理刘俊君披露《关于避免竞争的承诺函》所涉及的美吉姆门店相关资产的真实控制情况;2、通过聘请专业机构等合法方式调查美吉姆门店所属资产的真实控制情况;3、公司将与专业法律服务机构进一步论证后续事宜,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敦促公司董事、总经理刘俊君履行相关义务、积极沟通、向交易对方发送律师函、提起仲裁等应对措施,追究承诺方违约责任,依法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利益;4、将相关情况向监管部门汇报,给予关注、支持;5、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公司已经基于事项发生时点的实际情况采取了所能采取的一切措施积极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将继续采用一切合法措施以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你公司前期信息披露文件显示,你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提供的担保均为根据重大资产重组时的相关安排,天津美杰姆为交易对手方控制的早教机构经营场所租赁事宜提供担保并形成关联担保,即为《避免竞争的承诺函》项下相关资产及主体提供的关联担保。根据目前交易对方已将上述资产/股权进行转让,但无法判断是否转让予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情况,上述关联担保有认定为无关联关系的对外担保的可能性。上市公司将根据《承诺函》以及上述关联担保的履行情况,促使相关主体解除相关担保或促使交易对方及相关主体追加反担保或其他相关措施,以维护上市公司及子公司的合法权益。

  请你公司根据最新情况说明相关担保的解除情况;针对尚未解除的担保项目,请结合相关担保方的最新股权结构、财务数据、涉诉等情况分析担保风险,并说明你公司是否应就相关担保计提预计负债,以及是否拟追究交易对手方相关责任。

  【公司回复】:

  一、关联担保的基本情况与被担保对象股权结构

  1、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

  (下转D5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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