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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25          证券简称:洪涛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5

  债券代码:128013          债券简称:洪涛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并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5月27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5月2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7日上午9:15-9:25,9:25-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发西路28号洪涛股份大厦22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年新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476,245,5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96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91,705,1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10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84,540,4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51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337,4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337,4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26%。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年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朱永梅律师、邬克强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了见证。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476,190,1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4%;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476,190,1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4%;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476,190,1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4%;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476,054,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9%;反对18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0%;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46,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7267%;反对18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8771%;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63%。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476,190,1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4%;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82,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578%;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459%;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63%。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朱永梅律师、邬克强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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