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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上接C77版)

  (上接C77版)

  协议主要内容:债务总额255,186,438.35元,其中对中基健康股份公司90,894,515元(2019年新增1000万元,抵减中基研究院往来款),对中基红色番茄174,291,923.35元。分期偿还,一年为一期,头五年偿还红色番茄欠款总额的50%,每期偿还50%的1/5,首期还款在2020年6月30日前,之后每年6月30日前偿还1/5直至还清,第六年6月30日前开始偿还中基健康的欠款及红色番茄欠款总额剩余的50%,每期偿还欠款总额的1/5直至还清。

  按照协议约定,2020年6月应偿还中基红色番茄公司1742.92万元,红色番茄公司6月收到还款300万元,7月份收到还款313.87万元,总计613.87万元;2021年应偿还中基红色番茄款1742.92万元,中基健康公司于2021年7月代收款100万元,8月代收款50万元,9月代收款1050万元,总计收回1200万元。

  截至2021年末,中基健康公司对天津中辰公司的账面金额9060.4万元(抵减中基研究院往来29.05万元),已对天津中辰公司计提坏账准备8260.40万元,账面价值800万元;中基红色番茄公司对天津中辰的账面金额15603.45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6382.36万元,账面价值9221.09万元。

  天津中辰自从2018年末被汕头市广昕贸易有限公司收购后,其设备及厂房出租给天津威晟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威晟”)及其他公司,目前,天津中辰所有的厂房及设备无闲置状态,其中天津威晟与天津中辰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业务模式相同,均为生产小包装番茄酱。鉴于天津威晟于2019年3月才开始开工生产,产能产量逐步恢复,且因其产品多为出口国外,账期较长,造成其未能及时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已向天津中辰发送催款函,等待天津中辰回复。天津中辰将继续按照协议规定偿还,还款资金主要由天津中辰自有资金、租赁收入资金、以前年度销售应收款回收资金来解决,存在缺口部分由天津中辰股东方安排资金解决。

  单位:元

  

  七、年报显示,你公司其他应收款期末账面余额为2.12亿元,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前五名合计1.85亿元,占其他应收款总额87.57%。其中,你公司应收天津中辰往来款9,060.40万元,账龄为3-4年、5年以上,报告期末账面余额与期初无变化。你公司应收李联股权转让款1,418.66万元,账龄为2-3年,报告期末账面余额较期初减少200万元;你公司应收焉耆中基天通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焉耆中基”)往来款957.98万元,账龄为1-2年、2-3年、3-4年,报告期末账面余额与期初无变化。李联为天津中辰、焉耆中基的实际控制人,也是你公司2021年第一大客户天津威晟番茄制品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请你公司:

  1.说明上述往来款和股权转让款涉及事项的具体内容、发生时间、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情况,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答复:

  (1)公司应收天津中辰往来款账面余额9060.4万元。天津中辰番茄制品有限公司在股权转让前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解决其经营资金短缺情况,公司陆续拨款,此余额主要为2014年至2018年对天津中辰支付的款项,2014年12月支付2300万元;2015年4月支付5000万元;2016年收回519.68万元;2017年根据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将应收内蒙中基债权2693万元转入天津中辰 ,抵减中辰代垫员工社保款1.869万元;2018年收回1382万元,支付1000万元,2019年将中基研究院对天津中辰的债务29.05万元抵减了公司对天津中辰的债权,截至目前账面余额9060.40万元。

  (2)应收李联股权转让款1418.66万元,2019年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将持有的天津中辰制罐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李联,转让价格4296.66万元。实际收款情况为:2019年3月收到30%股权转让款1288.998万元,7-8月收到30%股权款1288.998万元,11月份收款100万元,至2019年末尚未收回股权转让款1618.664万元,2021年12月收到股权转让款200万元,2022年3月28日收到股权转让款100万元,截至2022年3月,尚欠款1318.664万元.该笔往来款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3)应收焉耆中基天通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基天通”)往来款957.98万元。中基天通公司股权转让前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要生产大包装番茄酱,根据公司核算方式,生产工厂生产期间所需经营资金(人工费、原料采购款、包装物、燃料动力、运输费用等)全部都由公司拨付,工厂产品销售收入款全部转回公司,往来款余额形成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该笔往来款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2.说明相关款项长期挂账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合同是否对上述款项的付款时间作出约定,李联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有能力偿还相关款项,是否存在违约情形,你公司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公司利益,是否已充分计提坏账准备;

  答复:

  (1)应收天津中辰往来款9060.4万元,由于天津中辰公司在股权转让前经营困难,资金短缺,未能清偿。2019年公司将天津中辰公司股权转让后,已同股权受让方协商一致并与天津中辰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协议约定自2025年开始分五年全部清偿完毕。截止2021年12月末已对该笔债权计提了坏账准备8260.4万元。

  (2)应收李联股权转让款1418.66万元:根据产权交易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乙方(李联)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价款,协议签订后3日内支付总交易款的30%,2019年4月30日前再支付总交易款的30%,2019年6月30日前付总交易款的40%,延期支付的交易价款乙方应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公司在收到60%的合同价款5日内,将转让标的移交给乙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乙方将标的股权全部质押给公司,作为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本息的担保,乙方未按期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本息的,公司有权处置标的股权并优先受偿。同时,李联做出了履约承诺函,已办理了股权质押手续,公司已对该笔债权计提坏账准备212.7996万元。

  3、详细列示李联及其控制的企业与你公司发生的历史交易和资金往来,在此基础上说明其是否与你公司、你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1)天津威晟番茄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20日,注册资本壹仟叁佰叁拾叁万元人民币,住所西青汽车工业区(张家窝工业区)丰泽道52号,法定代表人李联,经营范围:罐头(果蔬罐头)、调味料(半固态)、固体饮料生产;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批发兼零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与公司及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与公司历史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详见下表:

  

  (2)新疆威晟天海番茄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26日;纳税人识别号:91659004MA7ACDYX6P;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200万元,由李联和陈洪茂各出资100万;企业法人:陈文杰;经营范围: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及销售;食品、调味品、饮料生产及销售 ;机械设备租赁;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业务;农作物种子经营;农药零售。与公司的历史交易情况如下:

  ①该公司2019年11月与公司签订中基天海分公司固定资产租赁合同,合同租金180万元/年,2020年实际收到租金169.1145万元(因疫情减免租金10.8855万元)。

  ②2020年与公司签订采收机租赁合同,合同租金319万元,租金已于当年收回。

  ③2021年6月经双方协商解除租赁合同,2021年垫付工厂设备维修费580.10万元,已支付490万元,余款尚未支付。

  该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3)汕头广昕商贸有限公司, 2018年取得公司通过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的持有的天津中辰番茄制品有限公司66%的股权,成交价格2543.46万元,价款已于当年全部收回。该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4)广州市尼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2019年取得公司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的持有的焉耆中基天通番茄制品公司100%的股权,成交价格1315万元,价款已于当年收回。同年与公司签订了购买原和静中基天河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设备合同,价款730万元,2019年收回360万元,余款370万元于2020年12月收回。该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5)李联,2019年取得公司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的持有的天津中辰制罐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成交价格4296.66万元,已于当年收回2677.996万元,2021年收回200万元,2022年收回100万元,截至目前尚有1318.664万元未收回。该自然人与公司及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八、年报显示,报告期你公司计提各项减值准备5,166.10万元,其中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619.07元,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51.47万元,计提信用减值损失3,295.56万元。

  请你公司:

  1、详细说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测算过程,减值计提是否充分、准确,是否充分考虑公司长期经营亏损等相关因素;

  答复:

  公司固定资产主要为大包装番茄酱及番茄红素生产设备,根据生产经营及产能利用情况,自2011年起已先后多次对固定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至2021年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已计提减值准备6164.89万元,2018年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变化较大,公司聘请了评估机构对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根据评估值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19年-2020年公司将部分工厂固定资产对外进行了出租,2021年将资产收回并组织生产,累计生产大包装番茄酱5.82万吨,所有设备均能满足正常生产需要。年末公司聘请了专业评估公司对所有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51.47万元,减值计提是充分、准确的。

  2.结合存货的类别、库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方法和测试过程、可变现净值等情况,说明报告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答复:

  公司主要存货为番茄酱,保质期为两年。在每年年末对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分为两部分,一是保质期内存货,已经签订合同的按合同价格,未签订合同的按照资产负债表日至期后一段期间内(1-2个月)的合同酱价格及海关出口信息分析预计非合同酱售价计提跌价准备。二是对过期产品全额计提跌价准备。关键参数为预计售价。公司本期产品主要以国内销售为主,年末对库存的番茄酱预计售价按生产工厂交货价格,并考虑销项税金进行测算。报告期末公司存货主要为大包装番茄酱,库存数量2.82万吨,库存账面余额占存货账面余额的84.77%,为2021年生产的产品,年末公司按照资产负债表日至期后一段期间内(1-2个月)的销售价格计提跌价准备,计提的金额是充分的。

  3.根据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说明信用减值损失的测算过程、计提减值的依据和合理性。

  答复:

  应收账款减值准备计提依据

  本公司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所规定的、不含重大融资成分(包括根据该准则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融资成分的情况)的应收款项,采用预期信用损失的简化模型,即始终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本公司选择采用预期信用损失的简化模型,即始终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预期信用损失的简化模型:始终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其他应收款减值准备计提依据

  本公司对其他应收款采用预期信用损失的一般模型进行处理,在每个资产负债日评估其信用风险,并划分为三个阶段,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具体减值方法如下:

  第一阶段: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

  对于处于该阶段的其他应收款,公司按照未来 12 个月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第二阶段: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己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对于处于该阶段的其他应收款,公司按照该其他应收款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第三阶段:初始确认后发生信用减值对于处于该阶段的其他应收款,公司按照该其他应收款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在单项应收账款上若获得关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充分证据,则按照该应收账款的账面金额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现值的差额,确定该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损失准备。

  公司2019-2020年度因停产,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基本无发生,无法采用迁徙率测算预期信用损失率,为保持谨慎和前后一致性原则,公司仍采用原账龄分析法下的计提比例作为预期信用损失率,并计提相应的坏账损失;而对于已确定预计完全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则采取单项全额计提坏账损失。因此我公司认为2021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合理的。

  九、结合对前述全部问题的回复,请你公司:

  1.核实说明营业收入确认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以及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答复:

  经核实,公司2021年度营业收入主要为大桶番茄酱和番茄红素胶囊的销售收入,公司产品销售收入确认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执行,销售业务真实、准确,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确认条件。

  

  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中“4.2 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相关规定,将与主营业务无关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逐项扣除,确保营业收入扣除准确、完整,不存在应扣除未扣除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相关规定确认 2021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

  

  2.结合你公司营业收入及其扣除情况、扣非后净利润等因素,核查说明你公司是否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并逐项自查你公司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1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九章规定的其他股票交易应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存在相关情形的,请及时、充分揭示风险。

  答复:

  公司就《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1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进行逐项自查。

  (1)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96,214,960.35元,扣除后营业收入为165,753,883.70元。

  (2)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公司经审计的2021年期末净资产为75,523,652.38元,2020年期末净资产为176,043,839.46元。

  (3)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审计意见类型为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4)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公司于2022年3月26日,披露了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2021年年度报告》。

  (5)虽符合第9.3.7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议案》,披露了《关于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了《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

  (6)因不符合第9.3.7条的规定,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

  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申请已被受理,正在审核中。

  通过上述核查结果,公司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就其他风险警示相关规定,进行逐项自查。

  (1)公司存在资金占用且情形严重;

  公司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已出具《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

  (2)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

  公司不存在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能够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4)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1年年度内控报告的审计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

  (5)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2018年,公司因受种植面积、气候、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为避免生产成本过高,产品亏损加大,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红色番茄”)工厂未开机生产。停机停产期间,公司所有生产经营用厂房设备等均不存在受限的情况。并且公司番茄产业始终依托兵团“龙头企业+团场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和市场化运营模式,可一定程度保证原材料收购环节。故此,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实质未受到严重影响,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无法恢复正常生产的情况。

  (6)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冻结的银行账户并非为公司主要银行账号,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管理活动造成严重影响。2022年4月12日,公司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奎屯垦区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1)兵0701执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锦晟胡杨公司向奎屯垦区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当事人双方正在协商执行和解事宜为由,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基健康名下银行账户及其持有的中基红色番茄、中基中医药科技(新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医药科技”)、中基应急医疗(新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应急医疗”)、新疆昆仑石番茄产业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昆仑石投资中心”)股权的冻结。奎屯垦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奎屯垦区法院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基健康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基健康持有中基红色番茄、中基医药科技、中基应急医疗、昆仑石投资中心股权的冻结。

  (7)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97.58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1,368.12万元。

  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6,589.28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2,986.01万元。

  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052.0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9,621.50元。

  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带有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8)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上述核查结果,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本公司股票交易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就交易类强制退市、财务类强制退市、规范类强制退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等相关规定逐项自查,公司认为不存在应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7日

  

  证券代码:000972                证券简称:*ST中基              公告编号:2022-026号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基健康”)于2022年3月3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出具的《关于对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188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收到关注函后,公司由主管领导牵头,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对关注函涉及的事项进行逐项落实和回复,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2022年3月3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称,2021年你公司因与新疆锦晟胡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晟胡杨”)、新疆天山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山番茄”)及新疆天山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基蕃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兵民终85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申请再审。近日,你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690号,最高院驳回你公司的再审申请。

  前期,锦晟胡杨已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奎屯垦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奎屯垦区法院做出(2021)兵0701执13号之一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中基蕃茄、中基健康存款、收入123,970,926.3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中基蕃茄、中基健康相应价值的财产。

  经你公司自查,上述诉讼事项已导致:你公司持有的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中基中医药科技(新疆)有限公司100%股权、中基应急医疗(新疆)有限公司100%股权和新疆昆仑石番茄产业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5%股权被司法冻结;你公司招商银行乌鲁木齐西虹东路支行某银行账户和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和平北路支行某银行账户合计1.27万元被司法冻结。

  根据你公司提供的法院专递邮件物流信息显示,上述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3月24日上午9点05分由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峰本人签收。

  你公司收到上述民事裁定书后的2022年3月24日至3月29日,你公司股票价格分别下跌0.38%、4.53%、5.14%和5.00%,连续4个交易日累计下跌14.29%。

  我部对上述情况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核实说明:

  一、结合你公司前期屡次披露上述事项相关公告的情况以及上述事项对你公司影响的重大性,说明你公司在收到上述民事裁定书后,未在第一时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在2022年3月26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中说明相关诉讼重大进展情况的原因,是否存在故意延迟披露的情形。

  答复:

  1、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说明

  2022年3月28日下午17:52,代理律所将裁定结果,通过微信方式发送予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长第一时间转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依照裁定书结果着手编制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经与代理律师问询,其告知最高院通过邮政快递方式,于2022年3月23日下午收到快递,因其忙于处理手头诉讼事项,未将快递文件及时送达公司法务部。2022年3月29日下午,公司法务部收到最高院裁定书原件。同日,公司履行了《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2、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说明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2年3月24日以传真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于2022年3月14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召开当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向公司报送了《审计报告》、《内控报告》、《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等签章确认的审计文件。2022年3月25日,公司就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相关公告文件履行了信息披露工作。

  综上所述,公司在2022年3月24日董事会、监事会召开当日,以及履行信息披露工作期间,并不知晓相关判决情况。故此,未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说明相关诉讼事项本次重大进展情况。公司收到裁定结果后于次日即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故意延迟披露的情形。

  二、根据本次民事裁定结果,你公司虽已计提预计负债,目前是否有能力履行赔偿责任,是否有切实可行的赔偿方案,如是,请详细说明赔偿方案及其可执行性;如否,请说明你公司主要经营主体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是否存在被强制司法划转的风险,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2021年度实现的营业收入是否属于“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和“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是否应予以扣除,你公司是否仍符合撤销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2022年3月28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690号,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公司即刻前往了第七师胡杨河市与相关方开展沟通磋商。2020年4月12日,公司已与锦晟胡杨公司拟订《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新疆锦晟胡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担保人:五家渠国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锦晟胡杨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基健康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依据诚实守信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1、本案依据(2018)兵民终32号生效判决文书确认的执行标的金额为123779746.61元(包括判决本金122235887.54元,鉴定费892965.07元,一审案件受理费650894元)。另被执行人中基健康依法应向法院缴纳二审缓交的诉讼费657444.26元,执行费191179.75元。合计124628370.62元。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9589548.43元,计算方式为本金*万分之一点七五*1356天(2018年7月13日至2022年4月9日),经双方友好协商,申请执行人全额免除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9589548.43元。

  2、若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中产生其他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资产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律师代理费、鉴定费、保管费、公告费、通知费、催告费等相关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资产抵偿债务过程中相关税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

  3、被执行人中基健康承诺于2022年12月10日之前分三笔向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支付共计人民币1980万元。第一笔于2022年4月2日之前支付500万元,第二笔于2022年6月1日前支付人民币500万元,第三笔于2022年12月10之前支付人民币980万元。

  4、被执行人在按照本协议第三条履行支付义务的同时,针对其他未履行的债务,被执行人中基健康于2022年9月30日前以其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北一巷8号1-5-501房产、中基红色蕃茄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17号1-4-401房地产经双方确认的专业机构评估后作价抵偿上述债务;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本协议进行以物抵偿或以物抵债后未偿还完毕所有款项,剩余全部未清偿的债务,被执行人在2022年12月30日之前以现金偿还方式完成清偿义务。

  5、五家渠国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为本协议被执行人的履行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如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四条的约定,被执行人有任何一期款项未按期支付的,担保人承诺自愿直接接受法院强制执行。担保范围为生效执行依据标的金额、因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律师代理费、鉴定费、保管费、公告费、通知费、催告费等及全部费用)。本协议项下保证期间为本协议约定的本案执行金额等全部费用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年。五家渠国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担保书。

  6、本协议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基健康持有的中基红色番茄股权的冻结、银行账号的查封、冻结。若被执行人有任何一期逾期履行约定支付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执行和解协议》已商定,并已盖章确认。公司将就债务抵偿的重大事项,聘请专业机构评估,待评估机构出具结果后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2022年4月12日,公司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奎屯垦区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1)兵0701执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锦晟胡杨公司向奎屯垦区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当事人双方正在协商执行和解事宜为由,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基健康名下银行账户及其持有的中基红色番茄、中基中医药科技(新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医药科技”)、中基应急医疗(新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应急医疗”)、新疆昆仑石番茄产业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昆仑石投资中心”)股权的冻结。奎屯垦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奎屯垦区法院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基健康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基健康持有中基红色番茄、中基医药科技、中基应急医疗、昆仑石投资中心股权的冻结。

  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28日及2019年9月1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公开挂牌转让公司房地产的议案》和《关于拟公开挂牌转让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红色番茄房地产的议案》,公司通过在新疆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公司及中基红色番茄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的房地产。2019年公司房地方首次挂牌转让价格为6,224.49万元、中基红色番茄房地产首次挂牌转让价格为6,363.71万元。截至目前,相关房地产未实现摘牌交易,尚处于闲置状况。

  综上所述,公司已采取措施就赔偿方案及其可执行性予以实施,公司持有的中基红色番茄的股权不存在被强制执行的可能。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判决结果未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影响。就该诉讼事项,公司已于2020年度,依据兵团分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的(2020)兵民终85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奎屯垦区法院于2021年1月13日做出的(2021)兵0701执1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全额计提预计负债。故此,对公司2021年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影响,对公司未来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影响。2021年度实现的营业收入不应予以扣除,公司符合撤销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三、结合中基中医药科技(新疆)有限公司、中基应急医疗(新疆)有限公司和新疆昆仑石番茄产业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营情况、2021年度财务数据及对你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说明若上述3家公司股权被强制司法划转,对你公司经营及财务数据的影响。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上述三家企业均未全额缴资,未开展经营运作。公司已与锦晟胡杨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法院已裁定解除相关银行账户及股权的冻结。公司所持股权不存在被强制司法划转风险。目前,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经营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基红色番茄和新疆中基天然植物纯化高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研究院”)。公司为控股管理型企业,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由中基红色番茄和中基研究院实施。故此,三家企业的股权冻结情况,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数据造成影响。

  四、鉴于上述民事裁定书于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前送达你公司,你公司是否应对《2021年年度报告》进行补充更正,如是,请详细列明需补充更正事项。

  答复:

  公司在2022年3月24日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当日,以及履行信息披露工作期间,公司未收到最高院裁定结果,并不知晓相关判决情况。但最高院裁定结果确为公司诉讼事项的重大进展。公司拟修订补充《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内容。

  修订前:

  第六节 重要事项 十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奎屯农工商总场追加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2019年6月,中基健康接到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听证会的传票,该案起因是奎屯农工商总场与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在判决生效后却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因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在2015年之前是中基健康的全资子公司,在2015年被一元转让给深圳某公司,而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在2014年进行破产重整过程中奎屯农工商总场未能申报债权,奎屯农工商总场以此为由,将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结束后,为解决奎屯农工商总场未能申报的债权,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管理人账户内留存有2400多万元用于解决该债权问题(当年实际清偿比例为10.14%)。该案经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听证,于2019年10月20日作出了(2019)兵07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中基健康作为被执行人。

  公司已经向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了(2019)兵07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中基健康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执行异议之诉判决结果,于2020年6月10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提起上诉。

  新疆锦晟胡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奎屯农工商总场)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奎屯垦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奎屯垦区法院作出(2021)兵0701执13号之一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收入123,970,926.36元;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以下简称“兵团分院”)民事判决书(2020)兵民终85号。

  兵团分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中基健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兵07执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2019)兵07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指定该案由奎屯垦区法院执行。2021年10月,公司收到奎屯垦区法院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兵0701执13号。

  就锦晟胡杨与中基蕃茄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奎屯垦区法院向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色番茄”)作出协助执行通知。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1、冻结被执行人中基健康持有的中基红色番茄100%的股权所对应的股息、红利12397.092636万元。

  2、冻结期限3年(自2021年9月7日起至2024年9月6日止)。

  公司因与锦晟胡杨、天山番茄及中基蕃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兵团分院(2020)兵民终85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以下简称“最高院”)申请再审,2021年10月,公司收到最高院作出受理通知书(2021)最高法民申5690号,最高院已立案审查。

  截至目前,经公司自查,已被执行冻结账户及股权情况如下:

  银行账户情况表

  

  所属股权情况表

  

  就该诉讼事项,公司已于2020年度,依据兵团分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的(2020)兵民终85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奎屯垦区法院于2021年1月13日做出的(2021)兵0701执1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全额计提预计负债。故此,对公司2021年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影响。

  截至目前,受疫情影响,最高院尚未就该案给予受理结果,该案涉及的银行账户及股权被冻结情况未对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活动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形。就该执行案件事项,申诉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审理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诉讼、仲裁事项的后续进展或执行情况,积极、妥善处理相关诉讼和仲裁结果可能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

  修订后:

  第六节 重要事项 十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奎屯农工商总场追加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2019年6月,中基健康接到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听证会的传票,该案起因是奎屯农工商总场与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在判决生效后却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因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在2015年之前是中基健康的全资子公司,在2015年被一元转让给深圳某公司,而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在2014年进行破产重整过程中奎屯农工商总场未能申报债权,奎屯农工商总场以此为由,将中基健康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结束后,为解决奎屯农工商总场未能申报的债权,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管理人账户内留存有2400多万元用于解决该债权问题(当年实际清偿比例为10.14%)。该案经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听证,于2019年10月20日作出了(2019)兵07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中基健康作为被执行人。

  公司已经向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了(2019)兵07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中基健康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执行异议之诉判决结果,于2020年6月10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提起上诉。

  新疆锦晟胡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奎屯农工商总场)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奎屯垦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奎屯垦区法院作出(2021)兵0701执13号之一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收入123,970,926.36元;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以下简称“兵团分院”)民事判决书(2020)兵民终85号。

  兵团分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中基健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兵07执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2019)兵07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指定该案由奎屯垦区法院执行。2021年10月,公司收到奎屯垦区法院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兵0701执13号。

  就锦晟胡杨与中基蕃茄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奎屯垦区法院向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色番茄”)作出协助执行通知。协助执行以下事项:1、冻结被执行人中基健康持有的中基红色番茄100%的股权所对应的股息、红利12397.092636万元。2、冻结期限3年(自2021年9月7日起至2024年9月6日止)。

  公司因与锦晟胡杨、天山番茄及中基蕃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兵团分院(2020)兵民终85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以下简称“最高院”)申请再审,2021年10月,公司收到最高院作出受理通知书(2021)最高法民申5690号,最高院已立案审查。

  综上情况,经公司自查,已被执行冻结账户及股权情况如下:

  银行账户情况表

  

  所属股权情况表

  

  2022年3月28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690号,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公司即刻前往了第七师胡杨河市与相关方开展沟通磋商。2020年4月12日,公司已与锦晟胡杨公司拟订《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新疆锦晟胡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担保人:五家渠国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锦晟胡杨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基健康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依据诚实守信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1、本案依据(2018)兵民终32号生效判决文书确认的执行标的金额为123779746.61元(包括判决本金122235887.54元,鉴定费892965.07元,一审案件受理费650894元)。另被执行人中基健康依法应向法院缴纳二审缓交的诉讼费657444.26元,执行费191179.75元。合计124628370.62元。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9589548.43元,计算方式为本金*万分之一点七五*1356天(2018年7月13日至2022年4月9日),经双方友好协商,申请执行人全额免除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9589548.43元。

  2、若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中产生其他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资产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律师代理费、鉴定费、保管费、公告费、通知费、催告费等相关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资产抵偿债务过程中相关税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

  3、被执行人中基健康承诺于2022年12月10日之前分三笔向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支付共计人民币1980万元。第一笔于2022年4月2日之前支付500万元,第二笔于2022年6月1日前支付人民币500万元,第三笔于2022年12月10之前支付人民币980万元。

  4、被执行人在按照本协议第三条履行支付义务的同时,针对其他未履行的债务,被执行人中基健康于2022年9月30日前以其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北一巷8号1-5-501房产、中基红色蕃茄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17号1-4-401房地产经双方确认的专业机构评估后作价抵偿上述债务;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本协议进行以物抵偿或以物抵债后未偿还完毕所有款项,剩余全部未清偿的债务,被执行人在2022年12月30日之前以现金偿还方式完成清偿义务。

  5、五家渠国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为本协议被执行人的履行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如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四条的约定,被执行人有任何一期款项未按期支付的,担保人承诺自愿直接接受法院强制执行。担保范围为生效执行依据标的金额、因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律师代理费、鉴定费、保管费、公告费、通知费、催告费等及全部费用)。本协议项下保证期间为本协议约定的本案执行金额等全部费用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年。五家渠国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担保书。

  6、本协议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基健康持有的中基红色番茄股权的冻结、银行账号的查封、冻结。若被执行人有任何一期逾期履行约定支付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执行和解协议》已商定,并已盖章确认。公司将就债务抵偿的重大事项,聘请专业机构评估,待评估机构出具结果后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2022年4月12日,公司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奎屯垦区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1)兵0701执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锦晟胡杨公司向奎屯垦区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当事人双方正在协商执行和解事宜为由,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基健康名下银行账户及其持有的中基红色番茄、中基中医药科技(新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医药科技”)、中基应急医疗(新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应急医疗”)、新疆昆仑石番茄产业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昆仑石投资中心”)股权的冻结。奎屯垦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奎屯垦区法院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基健康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基健康持有中基红色番茄、中基医药科技、中基应急医疗、昆仑石投资中心股权的冻结。

  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28日及2019年9月1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公开挂牌转让公司房地产的议案》和《关于拟公开挂牌转让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红色番茄房地产的议案》,公司通过在新疆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公司及中基红色番茄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的房地产。2019年公司房地方首次挂牌转让价格为6,224.49万元、中基红色番茄房地产首次挂牌转让价格为6,363.71万元。截至目前,相关房地产未实现摘牌交易,尚处于闲置状况。

  综上所述,公司已采取措施就赔偿方案及其可执行性予以实施,公司持有的中基红色番茄的股权不存在被强制执行的可能。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判决结果未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影响。就该诉讼事项,公司已于2020年度,依据兵团分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的(2020)兵民终85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奎屯垦区法院于2021年1月13日做出的(2021)兵0701执1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全额计提预计负债。故此,对公司2021年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影响,对公司未来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影响。

  五、你公司是否将收到上述民事裁定书的事项及时告知年审会计师,如是,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说明其发表的审计意见是否充分考虑相关诉讼事项进展对公司的影响,其发表的审计意见是否恰当;如否,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说明其知悉相关诉讼进展事项的详细时点,因其未考虑你公司年报披露前发生的诉讼重大进展事项,其是否应充分考虑相关事项影响,会否改变审计意见及理由。

  答复: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22年3月24日向公司出具了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等。会计师事务所考虑相关事项影响,已依据兵团分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的(2020)兵民终85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奎屯垦区法院于2021年1月13日做出的(2021)兵0701执1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全额计提预计负债。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上午10:15,通过微信方式将的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690号发送予会计师。公司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供年度审计报告时已充分考虑相关事项影响,不影响审计意见结果。

  六、请你公司及年审会计师结合本次诉讼事项进展,审慎回复本所2022年3月26日向你公司及年审会计师发出的2021年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 24 号)。

  答复:

  收到关注函后,公司由主管领导牵头,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对关注函涉及的事项进行逐项落实和回复。就该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就关注函相关内容,将务必做到以事实为依据,审慎回复。

  七、请你公司向本所提交本次诉讼进展事项的内幕知情人信息,说明本次重大事项的信息保密情况,并自查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2022年3月24日至3月29日买卖你公司股票的情况,是否存在泄露内幕消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答复: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通过中国登记结算公司定期数据、当面问询、电话问询的方式开展了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2022年3月24日至3月29日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泄露内幕消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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