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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8

  债券代码:128143         债券简称:锋龙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未涉及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预计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收到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司原股东应明哲因公司决议纠纷对公司提起诉讼,上述案件已于2022 年5月20日立案,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开庭审理。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应明哲

  被告: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绍兴锋龙电机有限公司)

  第三人:董剑刚(公司实际控制人,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雷德友(公司股东,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第三人:卢国华(公司股东,现任公司监事)

  第三人:李中(公司股东,现任公司董事)

  (二)诉讼请求

  一、请求确认被告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的《绍兴锋龙电机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无效;

  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和理由

  2003年6月17日,锋龙公司成立,原告是台湾商人,投资了10.9万美元,享有绍兴锋龙电机有限公司(在2016年4月改名为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30.03%的股权。

  在2010年8月12日,原告在不知情情况下,其他董事作出董事会决议,决议将原告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香港东纬有限公司,该决议非原告签名,原告对此也不知情,该决议是无效的,现特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案重大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于本次诉讼案件的说明

  公司收到法院传票以后,立即启动相关程序,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应诉,经公司聘请的专业律师及公司董事会对案件的梳理、收集证据,公司经核查后认为原告本次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2010年8月,就涉争《董事会决议》涉及的股权转让事项,经公司报批后已获得上虞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出具的《关于同意股权转让的批复》及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于2010年8月23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前述相应《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关于同意股权转让的批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均已在公司工商档案中作登记备案。

  2、2016年11月9日,原告本人接受了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组成员和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访谈并逐页签署《访谈记录》及《确认函》,原告本人签署前述文件的过程均已作拍照留存。在原告签署的前述《访谈记录》及《确认函》中:

  (1)有关股权转让过程,原告确认:2010年8月,原告将其持有的60.06万美元的公司股权以60.06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东纬有限公司(香港)(以下简称“东纬香港”),此次股权转让已取得了商务部门的批准并进行了工商备案登记,股权转让款项已实际收讫,股权转让已完成;其本人与公司及相关股东之间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2)原告还确认:其本人担任公司股东及高管期间,公司的设立及历次变更的商务审批及工商登记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已办理相关手续,上述文件中的签名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真实、合法、有效,其本人不存在异议。

  基于前述事实,公司认为原告的诉请无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基于前述事实,公司认为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诉讼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目前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传票。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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