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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18        证券简称:财富趋势         公告编号:2022-02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9年12月9日,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富趋势”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2020年3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481号),同意财富趋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于2020年4月公开发行1,667.00万股普通股股票,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7.4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790,524,7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6,598,441.9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13,926,258.08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4月22日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0)010013号)。

  二、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和《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将“通达信开放式人工智能平台项目”之实施主体由财富趋势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通达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拟将该募投项目对应账户(账号:632218575,开户行:民生银行武汉光谷高科技支行)的资金转入到武汉通达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新设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为确保募集资金规范使用,董事会同意武汉通达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近期,公司与武汉通达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银河证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一: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武汉通达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二作为甲方一部分募集资金承接方,甲方一将募集资金 19758.42万元从专户632218575中转入至甲方二在乙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34269854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一通达信开放式人工智能平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甲方应依法履行受益所有人识别义务,确保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在开立托管账户时按照开户银行要求,就相关信息的提供、核实等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卫宾、王建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甲方二授权书、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1次性或12个自然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或书面信函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按照丙方指令解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措施。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武汉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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