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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22-040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染化”)、浙江吉盛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吉盛”)、杭州龙山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龙山”)和绍兴市上虞金冠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金冠”)。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浙江染化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7亿元;为浙江吉盛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4亿元;为杭州龙山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为绍兴金冠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0.9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截至2022年5月27日,公司实际为浙江染化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24.22亿元,实际为浙江吉盛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0.9亿元,实际为杭州龙山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1.17亿元,实际为绍兴金冠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5.44亿元,上述担保均在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 上述担保均无反担保。

  ●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本次担保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仅绍兴金冠一家,最高担保金额为人民币0.9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2年5月30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签署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就全资子公司浙江染化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7亿元。就全资子公司浙江吉盛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4亿元。

  同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署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就全资子公司杭州龙山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2亿元及其利息、费用;就全资子公司绍兴金冠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0.9亿元及其利息、费用。

  截至2022年5月27日,公司实际为浙江染化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24.22亿元,实际为浙江吉盛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0.9亿元,实际为杭州龙山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1.17亿元,实际为绍兴金冠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5.44亿元,上述担保均在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二)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16日、2022年5月10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19日、2022年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顺勇

  注册资本:354万美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染料制造,染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染化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二)浙江吉盛化学建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章伟明

  注册资本:2,937万美元

  经营范围生产:减水剂、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后处理扩散剂MF、木质素磺酸钠、J酸、K酸、磺化吐氏酸、高效环保型混凝土外加剂、2-萘酚-3,6-二磺酸二钠盐(R盐)、硫酸铵溶液、硫酸钠(以上除危险化学品);销售自产产品;减水剂、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后处理扩散剂MF、木质素磺酸钠、J酸、K酸、磺化吐氏酸、高效环保型混凝土外加剂的原辅材料(除危险化学品)进出口贸易业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过氧化氢[含量>8%]、硝酸;其他危险化学品:氨、磺化煤油、萘、1-甲基萘、2-甲基萘、过硫酸铵、亚硝酸钠、亚硝酸钙、苯酚、邻硝基乙苯、1.4-苯二酚、盐酸、丙烯酸[稳定的]、甲基丙烯酸[稳定的]、氢氧化钠溶液(含量≧30%)、氨溶液[含氨>10%]、甲醛溶液的进出口贸易业务(经营场所不得存放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为无仓储批发,有效期详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吉盛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三)杭州龙山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临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红十五路9899号

  法定代表人:单月惠

  注册资本:148,476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货物进出口;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非食用盐销售;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服务;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再生资源加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杭州龙山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四)绍兴市上虞金冠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苏娥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染料制造;染料销售;肥料销售;仪器仪表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肥料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绍兴金冠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注:上述被担保人,若存在下属子公司的,则其财务数据均为合并报表的数据。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关于浙江染化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债权

  主债权为自2022年5月13日起至2023年5月13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7亿元的最高余额内,工商银行依据与浙江染化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赁合同以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对浙江染化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担保范围

  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赁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5、保证期间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赁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工商银行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工商银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关于浙江吉盛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债权

  主债权为自2022年5月13日起至2023年5月13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2.4亿元的最高余额内,工商银行依据与浙江吉盛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赁合同以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对浙江吉盛及时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担保范围

  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赁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5、保证期间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赁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工商银行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工商银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三)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关于杭州龙山《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杭州龙山之间自2022年5月18日起至2023年5月18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3、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自2022年5月18日起至2023年5月18日。

  4、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亿元

  在本合同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关于绍兴金冠《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绍兴金冠之间自2022年6月1日起至2023年6月1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3、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自2022年6月1日起至2023年6月1日。

  4、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0.9亿元

  在本合同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对下属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人的控制权,且其现有经营状况良好,因此担保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断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且上述担保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16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本议案的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2年5月27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总额为人民币62.38亿元,占公司202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0.55%。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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