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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 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48        证券简称:长光华芯        公告编号:2022-026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5月3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之后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23号),公司获准以首次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90.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80.8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3,912.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0,295.08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3,616.92万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22)00037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三、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所需的申请、审批、支付等程序、须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财务部建立专项台账,逐笔统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按月编制汇总明细表,并抄送保荐代表人。

  (三)财务部按月统计未置换的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制作置换申请单,并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将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款项,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及子公司一般账户,并通知保荐机构。

  (四)对于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以募集资金支付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待票据到期承兑时以自有资金支付扣除保证金及利息后剩余应支付的资金,按月统计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和到期承兑支付资金,并制成置换申请单,在审核、批准后,将以自有资金支付的到期承兑资金款项,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通知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控制合同履行风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相关决策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本事项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时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该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以上均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三)《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四)《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31日

  

  证券代码:688048        证券简称:长光华芯        公告编号:2022-029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6月16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2年6月16日  9 点 30分

  召开地点: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6月16日

  至2022年6月1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2年5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予以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在以下时间、地点现场办理登记。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信函、传真、邮件方式办理登记,均须与公司电话确认,并在登记时间2022年6月14日下午14:30点前送达,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5.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现场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出具的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参会人员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注:所有原件均需一份复印件,通过信函、传真或邮件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原件以及复印件。

  (二)现场登记时间:2022年6月14日(下午13:30-14:30)

  (三)现场登记地点: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六、 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预计需时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自理。

  (二)参会股东请携带相关证件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并请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三)会议联系方式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昆仑山路189号

  邮编:215163

  电话:0512-66806667

  传真:0512-66806323

  联系人:叶葆靖、杜佳

  特别提醒:因新型冠状病毒引发肺炎疫情仍在持续,鉴于疫情防控需要,公司建议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尽量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确需参加现场会的,请务必保持个人体温正常、无呼吸道不适等症状,并出具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于参会时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具,做好个人防护。会议当日,公司会按疫情防控要求对前来参会者进行体温测量和登记,体温正常者方可参会,请予配合。

  特此公告。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3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6月1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事务,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科创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及本制度暂缓披露该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及本制度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程序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1)《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2)《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3)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规范运作指引》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科创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附件1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3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身份证号码:                      )作为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88048        证券简称:长光华芯        公告编号:2022-023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会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2年5月25日以通讯方式送达至公司全体监事。

  (三)本次会议于2022年5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四)本次会议应出席的监事3人,实际参加会议的监事3人,没有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或缺席本次会议。与会监事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

  (五)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张玉国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超募资金35,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相关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该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特此公告。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5月31日

  

  证券代码:688048        证券简称:长光华芯        公告编号:2022-024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对照表如下:

  

  其他条款未作变动。

  特此公告。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31日

  

  证券代码:688048        证券简称:长光华芯        公告编号:2022-025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金额,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23号),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90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80.80元。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39,12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含税)人民币195,935,769.60元后实际到位资金为人民币2,543,184,230.40元,已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汇入公司指定账户。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发行费用合计202,950,775.95元(不含增值税),其中保荐承销费用186,260,160.00元(不含增值税),已从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了184,845,065.66元,自有资金支付了1,415,094.34元;其他发行费用为16,690,615.95元(不含增值税),其中2,971,509.41元(不含增值税)已由自有资金支付。截至2022年3月30日止,上述由本公司自有资金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人民币4,386,603.75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一并置换。

  上述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情况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天衡验字(2022)00037号《验资报告》。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以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置换先行投入的自筹资金。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及置换安排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使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先行投入。截至2022年3月3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人民币15,027.96万元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自有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人民币20,295.08万元,其中保荐及承销费用18,626.02万元,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669.06万元。截至2022年3月30日,公司以自有资金预先支付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438.66万元,本次拟置换438.66万元。

  四、相关决策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本事项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时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四)注册会计师鉴证情况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天衡专字(2022)01050号《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与实际情况相符。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且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三)《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四)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

  (五)《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31日

  

  证券代码:688048        证券简称:长光华芯        公告编号:2022-027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光华芯”)于2022年5月30日召开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拟新增全资子公司苏州长光华芯半导体激光创新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激光研究院”)作为募投项目“高功率激光芯片、器件、模块产能扩充”和“研发中心建设”的实施主体。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23号),公司获准以首次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90.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80.8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3,912.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0,295.08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3,616.92万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22)00037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三、新增项目实施主体的具体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之“高功率激光芯片、器件、模块产能扩充项目”以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原计划实施主体为公司,为满足募投项目实际开展需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优化资源配置,公司将新增全资子公司激光研究院为以下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除此以外,项目的投资方向、投资总额、实施内容等均不发生变化。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具体情况如下:

  

  激光研究院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将采用无息借款方式向全资子公司激光研究院提供所需资金,专项用于“高功率激光芯片、器件、模块产能扩充”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具体借款时间和额度将根据项目实施需要确定。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安全,激光研究院将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将监督激光研究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将激光研究院纳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以实施募投项目系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是为了使募投项目的实施更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布局,有效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果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质量,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建设内容,符合募集资金使用安排。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通过内部往来方式具体划转募投项目实施所需募集资金,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本事项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时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无需股东大会批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符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管理效率和后期运营效率,推进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是公司根据内部运营管理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募投项目实际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鉴于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三)《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四)保荐机构出具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31日

  

  证券代码:688048        证券简称:长光华芯        公告编号:2022-028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使用35,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主要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支出。

  ??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未违反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本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23号),公司获准以首次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90.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80.8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3,912.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0,295.08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3,616.92万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22)00037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推行的前提下,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以满足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

  公司超募资金金额为118,813.35万元,本次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35,000万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9.46%。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未违反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四、相关说明及承诺

  公司承诺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将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00%;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一)本事项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时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超募资金 35,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超募资金35,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相关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监事会一致同意《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三)《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四)《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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