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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用友网络        股票代码:600588      编号:临2022-05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用友网络”)于2022年5月3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公司现有董事6名,实到董事6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一致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了《用友网络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摘要。

  公司独立董事对《用友网络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发表了独立意见。

  《用友网络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该议案同意票数为6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会议审议通过了《用友网络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该议案同意票数为6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三、《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如下: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授予价格或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事宜;

  (9)授权董事会实施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终止公司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对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对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和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12)为激励计划的实施,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13)授权董事会实施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力除外;

  (14)就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5)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存续期内一直有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该议案同意票数为6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四、《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决定于2022年6月15日(周三)下午14:00,在用友产业园(北京)中区8号楼E102会议室召开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将审议如下议案:

  (一)《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同意票数为6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特此公告。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股票简称:用友网络         股票代码:600588         编号:临2022-059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用友网络”)于2022年5月30日以书面议案方式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公司现有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一致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并发表审核意见

  现就《用友网络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及摘要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议案同意票数为3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发表审核意见

  现就《用友网络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用友网络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能确保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该议案同意票数为3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三、《公司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现就《公司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1、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所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该议案同意票数为3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特此公告。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588       证券简称:用友网络       公告编号:2022-061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6月1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6月15日 14点 00分

  召开地点:用友产业园(北京)中区8号楼E102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6月15日

  至2022年6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载的《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第1至3项议案经2022年5月30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1至2项议案经2022年5月30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披露信息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2、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2、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2、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和股权激励对象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2年6月9日(周四)上午9:00-11:30,下午13:30

  -16:30。

  (二)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用友产业园(北京)中区8号

  楼A403-1室。

  (三)联系人:

  联系人:管曼曼、张帅    邮政编码:100094

  电话:010-62436838      传真:010-62436639

  (四)登记手续:社会公众股股东持证券账户卡及个人身份证;受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若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持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传真以登记时间内收到为准。股东也可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六、 其他事项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及食宿费自理。

  特此公告。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3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6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股票简称:用友网络        股票代码:600588      编号:临2022-060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 股权激励的数量: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合计不超过3,554,800股公司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434,811,452股的0.103%。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二)经营范围

  零售图书;电子计算机软件、硬件及外部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计算机系统集成;销售打印纸和计算机耗材;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数据库服务;销售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设备;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出租办公用房;零售图书;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机房所在地为北京、南昌)、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北京、南昌)、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全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06月18日);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09月09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机房所在地为北京、南昌)、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北京、南昌)、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全国)、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三)公司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二、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有效结合,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助推公司战略目标落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长期激励机制的简要情况

  截止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内。

  (一)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简要情况

  2019年8月29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最后实际向150名激励对象授予141.219万份股票期权,向150名激励对象授予70.606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简要情况

  2020年6月8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最后实际向38名激励对象授予496.33万份股票期权,向1,676名激励对象授予1,827.5161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简要情况

  2021年8月9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最后实际向2,014名激励对象授予1,012.42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上述三期股权激励计划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互独立,根据公司各个阶段的需求制定方案并执行。

  四、激励计划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本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及其他合法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二) 具体回购程序如下:

  1、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21年3月6日披露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临2021-010)、《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编号:临2021-011)。

  2、公司于2021年9月7日披露了《公司关于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编号:临2021-075),2021年9月3日,公司完成回购,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17,698,377股,占公告日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5411%。

  3、2021年激励计划使用10,124,200股已回购的股票作为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其中9,918,700股普通股来自于2021年度回购的股票,该期激励计划授予后已回购的股票剩余7,779,677股。

  4、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22年3月12日披露的《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编号:临2022-021)。

  5、公司于2022年5月5日披露了《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编号:临2022-055),2022年3月21日至2022年4月29日期间,公司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34,709,463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1.0105%。

  6、截至目前,公司回购账户中股份数为42,489,140股。

  本期激励计划中的3,554,800股限制性股票全部来源于上述回购后未使用的公司股票。

  五、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3,554,800股公司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434,811,452股的0.103%。

  截止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内。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票211.825万份/万股,权益分派之后调整为275.3725万份/万股,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票2,323.8461万份/万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票1,012.4200万股,加上本次授予的355.4800万股,合计为3,967.1186万份/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434,811,452股的1.155%。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六、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的具体条件要求由公司制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387人,约占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在册员工总数20,998人的1.8%,包括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授予时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关系。

  (三)不能成为本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前6个月内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内幕交易行为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作为激励对象。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骨干员工的具体姓名请投资者关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内容。

  七、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2.56元/股。

  (二)本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8.54元的50%,为每股9.27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8.48元的50%,为每股9.24元。

  八、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60日内(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由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五)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或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回购价格进行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回购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2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限制性股票各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说明:

  1、“软件业务收入”及“云服务业务收入”指标以公司年度报告数据为计算依据。

  2、“云服务业务收入”不含金融板块云服务业务收入。

  股权激励计划已经成为公司长期战略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公司同时存在的股权激励计划有《用友网络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用友网络2020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用友网络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限制性股票解锁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均以2019年“软件业务收入”和“云服务业务收入”之和为基数,考核2020年、2021年、2022年“软件业务收入”和“云服务业务收入”之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2年、2023年,在充分考虑股权激励计划激励性与约束性的前提下,为了保持股权激励计划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延续性,公司决定以2019年业绩作为考核基数,重叠考核年度2022年的业绩考核目标与往年股权激励计划一致,2023年的业绩考核目标为本年新增考核。

  2019年“软件业务收入”和“云服务业务收入”之和为71.7亿元,2020年“软件业务收入”和“云服务业务收入”之和为74.7亿元,较2019年增长率为4.3%;2021年“软件业务收入”和“云服务业务收入”之和的收入为86.4亿元,较2019年增长率为20.6%;本次股权激励计划2022年、2023年“软件业务收入”和“云服务业务收入”之和较2019年增长率分别不低于30%、40%,对于激励对象仍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需要激励对象的共同努力来实现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

  若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对应年度(上年度)公司业绩考核不合格,所有激励对象对应期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回购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四)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或B,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统称为“合格”,激励对象可按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当期的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或D,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回购价格进行回购注销。拟回购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再授予其他激励对象。

  (五)考核要求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业绩考核与个人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1、公司层面考核指标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目的重点放在了保留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骨干人才上,公司选取“云服务业务收入”、“软件业务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是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战略的要求。

  当前,云服务业务、软件业务收入是公司主要收入来源,其中,云服务业务是公司实现公司3.0战略的重点业务,占公司2021年总收入的59.57%;软件业务占公司2021年总收入的37.17%。从后续看,公司是否能够转型成功将取决于云服务的发展规模,云服务业务的收入增长要求将远远高于软件业务收入的增长。未来,云服务业务收入将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

  为了保障公司的行业领先地位不变,整体规模持续稳定增长,因此公司选择“云服务业务收入”和“软件业务收入”之和作为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指标。

  2、个人绩效考核

  除公司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目的是激励先进、肯定主体、淘汰落后,实现公司、部门和个人的高绩效,保持组织竞争力。个人绩效考核以“361”为基本指导原则对考核结果实行差异化分布,差异化分布比例为:30%为A(杰出)、30%为B+(良好)、30%为B(合格)、10%为C或D(需改进和需解聘人员)。公司重点关注30%的绩效杰出的专业奋斗者,并持续优化绩效贡献落后的人员,在人才保持合理流动的基础上实现组织活力。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三)公司发生增发事项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不作调整。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授予价格)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发生除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要调整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公司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董事会及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建立完善的议事规则。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相关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6、公司授予权益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程序

  公司统一组织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并提前通知激励对象。主要程序如下: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2、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于离职前将尚未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交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公司有权从未发放给激励对象的报酬收入或未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1)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 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7)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权益继续有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回购价格回购后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权益继续有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回购价格回购后注销:

  (1)劳动合同到期,激励对象不续签的;

  (2)主动离职的;

  (3)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导致的劳动合同解除。

  3、激励对象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已获准已解除限售的权益继续有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是否部分或全部按回购价格回购后注销。

  (1)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续签的;

  (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被公司降职、降级、或调换岗位的。

  4、激励对象发生调动,到其他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如果参与其他控股子公司的股权激励,需要首先退出本激励计划,其已获准已解除限售的权益继续有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后注销,除非经过公司董事会特殊批准。

  5、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或按照公司制度经公司同意提前退休/退岗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其退休后公司业绩考核条件作为其尚未进入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条件,但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直接按照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B(合格)进行计算。

  6、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情况发生后公司业绩考核条件作为其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条件,但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直接按照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B(合格)进行计算。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已获准已解除限售的权益继续有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后注销。

  7、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经董事会决定,其已获授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由其指定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情况发生后公司业绩考核条件作为其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条件,但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直接按照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B(合格)进行计算。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准已解除限售的权益继续有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后注销。

  8、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会计科目的具体值。

  2、解除限售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按照回购价格进行回购,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授予日公司收盘价-授予价格,为每股6.06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考虑到员工的离职率等因素,此次公司授予355.4800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预计为1940.5113万元,前述总费用由公司在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在相应的年度内按每次解除限售比例分摊,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假设授予日为2022年6月中旬,则2022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测算见下表:

  

  说明:

  1、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1、《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31日

  

  股票简称:用友网络         股票代码:600588            编号:临2022-062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时间:2022年6月9日至2022年6月10日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王丰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6月15日召开的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一)征集人基本信息与持股情况:

  王丰先生,1977年出生,企业管理专业博士。2000年9月至2002年3月任上海市有线网络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现任和君咨询董事长、和君商学院副院长以及资深合伙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股份代持等代他人征集的情形,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征集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情形。

  (二) 征集人利益关系情况

  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 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事项

  (一)征集内容: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详细情况,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2-061)。

  (二) 征集主张:

  征集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参与了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并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至2022年6月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2022年6月9日至2022年6月10日期间(每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30)。

  (三)征集程序

  1、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应向征集人提供证明其股东身份、委托意思表示的文件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用友产业园(北京)中区8号楼A403-1室

  收件人:管曼曼、张帅

  邮编:100094

  联系电话:010-62436838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八)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王丰

  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公告》、《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丰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说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或漏选视为无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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