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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599      证券简称:天合光能      公告编号:2022-05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23元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5月18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167,587,41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98,545,105.45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3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3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07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0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0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3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有关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9-81588826

  特此公告。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31日

  证券代码:688599          证券简称:天合光能       公告编号:2022-060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中无公司关联方。

  ●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天合智慧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为各承租人向金融机构申请直租提供保证担保或承担不见物回购责任,签约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1.63亿元。

  ● 本次担保由指定的合作经销商提供反担保。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 本次担保已经通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及批准。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经营业务发展需要,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天合智慧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智慧公司”)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在该业务中天合智慧公司向金融机构销售户用光伏发电系统,金融机构与终端用户(即“承租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天合智慧公司为各承租人向金融机构申请直租提供保证担保或承担不见物回购责任。

  原金融机构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银金租”)与顺泰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泰租赁”)签订《租赁资产转让协议》(以下简称“租赁资产转让协议”),约定苏银金租将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所有权、租金及其他款项债权等)转移给顺泰租赁。租赁资产转让后,金融机构变更为顺泰租赁,天合智慧公司继续为各承租人向金融机构申请直租提供保证担保或承担不见物回购责任。具体以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签约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1.63亿元。

  以上为公司开展合约购业务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经公司2021年7月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21年7月19日召开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基于上述审议程序,关于天合智慧公司向顺泰租赁(担保权人)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经天合智慧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在审议范围内具体以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相关情况进行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本次担保的被担保人为融资租赁项下的符合光伏分布式电站安装条件的终端用户。天合智慧公司及金融机构对承租人设置了严格的准入条件,保证了租赁资产的安全性;承租人以光伏电站并网发电所产生的电费收入、补贴收入(如有)作为主要还款来源,还款来源相对稳定可靠。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额度申请,相关业务操作模式如下:

  1、 天合智慧公司向金融机构销售户用光伏发电系统;

  2、 金融机构与承租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3、 天合智慧公司向用户收取首付款;

  4、 天合智慧公司向金融机构缴纳一定比例的风险金;

  5、 天合智慧公司向用户收取电费和补贴款并代付给金融机构;

  6、 天合智慧公司为承租人与金融机构的直租业务提供保证担保或承担不见物回购责任;

  7、 担保责任有效期为全部承租人与金融机构的直租业务开始至结清时止。

  四、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为了促进公司分布式业务发展,天合智慧公司与金融机构、终端用户开展金融合作,该业务合作模式已得到公司户用终端用户的认可,同时,公司采取了一系列风险防控措施,天合智慧公司为终端用户提供担保整体风险较小,将有利于公司分布式业务的快速发展。

  五、审批程序

  本次授信及担保事宜已经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以及2021年7月19日召开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也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以及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及总资产的比例如下: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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