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公告编号:临2022-03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香江家具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397,884,241.1元、有关资金占用利息、诉讼费用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本次公告的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截止2021年末,公司对该案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4,430.11万元。若本次判决生效,预计将会增加公司当期利润约6,400万元。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本次涉诉事项后续如有新的进展情况,我司将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市中院)(2021)川01民初4449号《民事判决书》。成都市中院就公司子公司香江公司诉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都政府”)合同纠纷议案做出一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年5月13日,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控股”、“公司”或“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香江家具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公司”)就合同纠纷将新都政府起诉至成都市中院,涉及金额人民币397,884,241.1元及有关资金占用利息、诉讼费用等。
以上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披露的临2021-038号公告。
二、诉讼的裁判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市中院)(2021)川01民初4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成都香江家具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签订的《新都家具产业集中发展区投资建设协议书》(合同号XT-NF-2006-002)《成都家具产业园开发补充协议》(合同号XT-NF-2006-002-1)《补充协议》(合同号XT-NF-2006-02-001)于2021 年8 月3 日解除;
2、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都香江家具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75,733,856.37元及利息(利息以175,733,856.3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3月14日起计算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驳回成都香江家具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7,449元(成都香江家具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4,189,788元),由成都香江家具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46,980元,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负担2,170,4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截止2021年末,公司对该案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4,430.11万元。若本次判决生效,预计将会增加公司当期利润约6,400万元。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本次涉诉事项后续如有新的进展情况,我司将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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