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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318         证券简称:阳光乳业        公告编号:2022-01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49号)核准,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707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9.46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68,822,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68,022,4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0,799,600.00元,募集资金实际到帐金额为625,154,939.63元,差额24,355,339.63元为未付发行费用。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2年5月16日出具了天职业字 [2022]7663-9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大道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红谷滩支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及存放金额如下:

  

  以上募集资金目前均存放在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其中安徽基地乳制品二期建设项目由安徽华好阳光乳业有限公司实施。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红谷滩支行、丙方为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两个不同募集资金账户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除非甲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等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树敏、周滨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及时以邮件的方式抄送丙方2名保荐代表人。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和邮件的方式通知丙方2名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1为公司、甲方2为安徽华好阳光乳业有限公司(公司子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大道支行,丙方为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甲方1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实施的安徽基地乳制品二期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相关法规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双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树敏、周滨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并及时以邮件方式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在支取后三个工作日内以电话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西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 备查文件

  1、公司与前述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 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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