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1版)
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所有投资者均需通过平安证券发行管理平台(https://stock.pingan.com/888/#/user/login)提交《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承诺函》及相关核查资料。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安排详见“二、战略配售”。
(六)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1、发行时间安排
注:1、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价格超出《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昆山亚香香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以下简称“《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且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战略配售实施跟投;
4、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联席主承销商联系。
2、本次发行路演推介安排
本次发行不进行网下路演推介。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在2022年6月10日(T-1日)进行网上路演回答投资者的问题,回答内容严格界定在《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公开资料范围内,具体信息参阅2022年6月9日(T-2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
二、战略配售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1、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或有)组成。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平安磐海。
2、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303.00万股,占发行数量的15.00%。其中,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认购数量为不超过人民币3,900.00万元,且不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10%,即不超过202.00万股;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数量预计为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5.00%(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2022年6月9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3、本次发行的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将在2022年6月15日(T+2日)公布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国都证券创业板亚香股份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亚香股份战略配售资管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不超过人民币3,900.00万元,且不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10%,即不超过202.00万股。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国都证券创业板亚香股份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备案完成时间:2021年8月6日
产品编码:SSE847
募集资金规模:3,900.00万元
管理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2:最终认购股数待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3)配售条件
经核查,亚香股份战略配售资管计划的投资人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并承诺以自有资金认购亚香股份战略配售资管计划,具备通过亚香股份战略配售资管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主体资格。
亚香股份战略配售资管计划已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三)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
1、跟投主体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特别规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另类投资子公司平安磐海。
2、跟投数量
如发生上述情形,本次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平安磐海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平安磐海的实际认购数量与发行人的最终发行价格及最终发行规模有关,联席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平安磐海最终实际认购的股票数量作出调整。具体比例和跟投金额将在2022年6月9日(T-2日)予以明确。
若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此发行战略配售,本次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承诺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3、配售条件
如发生上述跟投情况,平安磐海将根据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四)限售期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国都证券创业板亚香股份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获配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为平安磐海,其获配股票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五)核查情况
联席主承销商和聘请的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将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2022年6月10日(T-1日)进行披露。
三、网下投资者的资格标准与核查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及条件
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1、符合《管理办法》、《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中确定的条件及要求的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
2、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当于2022年6月6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且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后方可参与本次发行。
3、以初步询价日前两个交易日(2022年6月2日,T-6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网下询价的以封闭方式运作的创业板主题公募基金与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
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4、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②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③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④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⑤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均为10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申请注册的私募基金产品规模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且委托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基金资产。其中,私募基金产品规模是指基金产品资产净值。
⑥符合监管部门、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⑦投资者还应当于2022年6月2日(T-6日)17:00前提交在监管机构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程序等相关核查材料。
5、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在2022年6月2日(T-6日)17:00前完成备案。
6、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①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②联席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联席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联席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③联席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④上述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⑤过去6个月内与联席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联席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⑥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⑦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和限制名单中的机构;
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⑨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
上述第②、③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述第⑨项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7、配售对象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不得超过证明材料及在平安证券发行管理平台填写的相应的资产规模。
8、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上述战略配售投资者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9、初步询价日前两个交易日2022年6月2日(T-6日)17:00前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交《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承诺函》和相关核查材料,并经过联席主承销商核查认证。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2022年6月6日(T-5日)12:00时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数字证书的网下投资者和股票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联席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联席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投资者资产规模证明材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联席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投资者若参与亚香股份询价,即视为其向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于2022年6月2日(T-6日)17:00前通过平安证券发行管理平台完成注册、配售对象选择及报价相关核查材料上传。
1、需提交的核查材料
(1)所有拟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投资者均应提交《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资产规模证明材料以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
网下投资者提供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应满足如下要求:公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产品以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工作日(2022年5月30日,T-9日)的产品总资产为准;自营投资账户以公司出具的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明(资金规模截至2022年5月30日,T-9日)为准。上述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公章。
(2)除公募产品、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账户和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还需提供《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3)配售对象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应上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扫描件。
(4)配售对象如属于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上传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的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2、核查材料提交方式
发行管理平台登录网址:https://stock.pingan.com/888/#/user/login
提交投资者报备材料过程中如有无法解决的问题,请及时拨打:0755-22626653、0755-81917430、0755-88677092、0755-88677733。
具体步骤:
第一步:登录发行管理平台(新用户请注册后登录),点击“IPO”。
第二步:选择“亚香股份”项目,点击“申购”,按照页面说明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证券账户信息”等,点击“下一步”。
第三步:点击“模板”下载对应材料,按照“模板”要求填写内容,完成填写后打印并签章,按照页面要求上传对应材料。
第四步:按照页面要求于相应配售对象下上传补充材料,完成配售对象添加。
只有在发行管理平台上成功添加的配售对象方可参与询价,联席主承销商有权对没有在发行管理平台上成功添加的配售对象报价作无效处理。
第五步:完成全部材料上传后,点击“提交”,确认提交后,弹出“提交成功”对话框后,材料递交工作完成。
3、注意事项
(1)上述材料模板的格式和样式不得随意更改,否则将导致材料不能成功上传;如材料上传不齐备,将无法点击“提交”。
(2)如若发行管理平台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时,投资者可在2022年6月2日(T-6日)17:00前使用应急通道提交材料,具体提交方式为:登录平安证券官网(http://stock.pingan.com一中间公告栏)下载创业板IPO网下投资者询价材料模板,根据所属类型准备全套核查资料,涵盖全套已签署扫描件及EXCEL版文件的电子档,并发送至平安证券指定邮箱PAZQzbscb@pingan.com.cn,邮件标题格式为:“网下投资者全称+亚香股份IPO网下询价”。
上述应急通道仅在系统故障时开启,若系统正常运行,投资者只需通过系统提交材料即可,联席主承销商将以系统提交资料为准。
(3)所有投资者及配售对象应在2022年6月2日(T-6日)17:00前在平安证券发行管理平台按要求提交核查材料。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
(4)投资者须对其填写信息的准确真实性、提交资料的准确完整性负责。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以上核查材料的,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
(5)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承诺其在平安证券发行管理平台上传的资产规模证明材料及填写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与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数据一致;若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6)《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承诺函》要求,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出资方属于《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界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初步询价
1、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在《招股意向书》刊登后的当日把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置于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供网下投资者参考。
2、网下投资者应对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报价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相关材料存档备查。定价依据应当至少包括网下投资者独立撰写的研究报告,研究报告应包含相关参数设置的详细说明、严谨完整的逻辑推导过程以及具体报价建议。报价建议为价格区间的,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20%。
网下投资者存档备查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相关材料的系统留痕时间、保存时间或最后修改时间应为询价结束前,否则视为无定价依据或无定价决策过程相关材料。
3、本次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符合相关法规及本公告要求的投资者应于2022年6月6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4、本次初步询价期间为2022年6月7日(T-4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等信息。
5、本次初步询价采取申报价格与申报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多个配售对象分别填报不同的报价,每个网下投资者最多填报3个报价,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120%。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重新履行报价决策程序,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说明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逻辑计算依据以及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报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况,并将有关材料存档备查。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联席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联席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1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300万股。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0.01元。
特别提示一: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增了定价依据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网下投资者需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页面显示“亚香股份初步询价已启动(待开始)”后、初步询价当天上午9:30前,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提交定价依据和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询价。
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超出研究报告建议价格区间。
特别提示二: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产规模,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增了资产规模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前,投资者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内如实填写截至2022年5月30日(T-9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投资者填写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应当与其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
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投资者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的具体流程是:
(1)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承诺资产规模情况,否则无法进入初询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已充分知悉,将对初询公告要求的基准日对应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上限(拟申购价格×初询公告中的网下申购数量上限)进行确认,该确认与事实相符。上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拟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不超过其资产规模,且已根据联席主承销商要求提交资产规模数据,该数据真实、准确、有效。上述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自行承担因违反前述承诺所引起的全部后果”。
(2)投资者应在初询报价表格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
对于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售对象拟申购价格×300万股,下同)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栏目中选择“是”,并选择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金额;对于资产规模未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中选择“否”,并必须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金额。
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确保不存在超资产规模申购的情形。
6、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22年6月6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创业板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的,或未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30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4)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5)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
(6)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7)联席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8)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和限制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9)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7、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将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正确填写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系。
8、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的发行与承销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五)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的处理
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或委托他人报价;
2、在询价结束前泄露本公司报价,打听、收集、传播其他投资者报价,或者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等;
3、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4、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
5、未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审慎报价;
6、无定价依据、未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报价,或故意压低、抬高报价;
7、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且未被联席主承销商剔除的;
8、接受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扣等;
9、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的情形;
10、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
11、获配后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2、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13、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
14、其他影响发行秩序的情形。
四、初步询价及确定发行价格
(一)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原则
在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对网下投资者的报价资格进行核查,剔除不符合“三、(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及条件”要求的投资者报价。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剔除不符合投资者条件报价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所属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晚到早、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购时间上按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拟申购量为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购可不再剔除。剔除部分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10家。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信息将在2022年6月10日(T-1日)公告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同时,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确定本次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如下信息:
1、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2、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及各类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3、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发行价格确定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所对应的网下投资者超额认购倍数。
若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超出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战略配售实施跟投。
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
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作为有效报价投资者参与申购。有效报价投资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或未被认定为无效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对应的申报数量为有效申报数量。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得少于10家;少于10家的,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五、网下和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22年6月13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其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且不超过网下申购数量上限。
网下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网下投资者在2022年6月13日(T日)参与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2022年6月15日(T+2日)足额缴纳认购款。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的时间为2022年6月13日(T日)的9:15-11:30、13:00-15:00,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发行对象为持有深圳市场股票账户卡并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22年6月9日(T-2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22年6月13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2022年6月13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22年6月15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六、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22年6月13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于2022年6月13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2、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于2022年6月9日(T-2日)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如发生上述回拨,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网下发行量增加的数量;
3、2022年6月13日(T日)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50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且不超过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无限售期股票数量的70%;网下投资者因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而被限售10%的股份,计入前述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
4、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5、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22年6月14日(T+1日)在《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及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网下配售,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在完成回拨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一)联席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联席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二)联席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1、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以及保险资金为A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A;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为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RB;
3、除上述A类和B类以外的其他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RC。
(三)配售规则和配售比例的确定
原则上按照各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关系RA≥RB≥RC。调整原则:
1、优先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70%向A类投资者进行配售。
如果A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向A类和B类投资者配售时,联席主承销商可调整向B类投资者预设的配售股票数量,以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即RA≥RB;
2、向A类和B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后,联席主承销商将向C类投资者配售,并确保A类、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C类,即RA≥RB≥RC;
如初步配售后已满足以上要求,则不做调整。
(四)配售数量的计算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配售比例
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获配股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向下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将中止发行。
(五)网下比例限售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将于2022年6月17日(T+4日)刊登的《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本次网下配售限售结果。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网下配售对象送达相应安排通知。
八、投资者缴款
(一)网下投资者缴款
2022年6月15日(T+2日)披露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将对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的投资者列表公示。公告中获得初步配售的全部网下有效配售对象,需在2022年6月15日(T+2日)16:00前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于2022年6月15日(T+2日)16:00前到账。
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部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
联席主承销商将在2022年6月17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平安证券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提供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联席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配售对象在深交所、上交所、北交所股票市场各板块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相关配售对象不得参与深交所、上交所、北交所股票市场各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
(二)网上投资者缴款
2022年6月15日(T+2日),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在《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上中签结果,网上投资者应依据中签结果于2022年6月15日(T+2日)履行缴款义务,需确保证券资金账户在2022年6月15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三)战略投资者缴款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将于2022年6月7日(T-4日)向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如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缴纳的认购资金低于最终获配的金额,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于2022年6月9日(T-2日)前(含当日)缴纳差额部分认购资金。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2022年6月17日(T+4日)对战略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九、认购不足及弃购股份处理
战略配售投资者认购不足的,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下、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申购款而放弃认购的股票由平安证券包销。平安证券可能承担的最大包销责任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30%,即606.00万股。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平安证券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22年6月17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的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预计发行后总市值是指初步询价结束后,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乘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的总市值)
6、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未按照《实施细则》及其作出的承诺实施跟投的;
7、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8、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9、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10、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11、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投资者已缴纳认购款的,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尽快安排已经缴款投资者的退款事宜。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建刚
注册地址:昆山市千灯镇汶浦中路269 号
联系人:高丽芳
联系电话:0512-82620630
传真:0512-57801582
(二)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联系人:股权资本市场团队
联系电话:0755-22626653
传真:0755-82057019
(三)联席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电话:020-66338151、020-66338152
发行人: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6月1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