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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333        证券简称:沪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5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05.62万元。你公司2021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但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预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将切实加强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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