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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06          证券简称:华阳集团        公告编号:2022-03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阳集团”)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5月3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5月26日以邮件方式发出,应参加会议人数9人,实际参加会议人数9人,会议由邹淦荣董事长主持,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相关法规规定。会议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的情况,董事会同意将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3.20元/份调整为13.00元/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7.31元/份调整为17.11元/份,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6.45元/股调整为6.25元/股;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5.77元/份调整为35.57元/份。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2)。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7名原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18名激励对象所在的下属公司绩效考核未达到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不得行权,根据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95,710份予以注销。公司本次注销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3)。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所需的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原料采购提供担保的议案》。

  因业务发展需要,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惠州市华阳精机有限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江苏中翼汽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料采购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可滚动使用。具体担保事项授权惠州市华阳精机有限公司董事长根据实际情况签订相关合同,授权期限自该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原料采购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5)。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六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906        证券简称:华阳集团         公告编号:2022-031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5月3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5月26日以邮件方式发出,应参加会议人数3人,实际参加会议人数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温惠群女士主持,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相关法规规定。会议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对公司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2)。

  2、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7名原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18名激励对象所在的下属公司绩效考核未达到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不得行权,公司拟注销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95,710份,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同意公司对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合计95,710份进行注销。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3)。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

  特此公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二二年六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906          证券简称:华阳集团        公告编号:2022-032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阳集团”)于2022年5月3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2020年4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年4月30日,在公司官网上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10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及人力资源部未收到任何异议。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进行了核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3、2020年5月21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0年5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年6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0年10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0年10月29日,在公司官网上对拟授予预留期权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2020年11月7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及人力资源部未收到任何异议。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授予预留期权的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进行了核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7、2021年6月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1年7月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2021年9月10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2021年10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2年5月3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2021年9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并对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9月11日,在公司官网上对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21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20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和人力资源部指定联系方式未收到异议或不良反馈。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授予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进行了核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3、2021年9月28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1年9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10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2年5月3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项说明

  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20,600股后的股份数474,726,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已于2022年5月30日实施完毕。

  现根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方法如下:

  (一)股票期权行权价格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1、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3.20元/份调整为13.00元/份(P=P0-V=13.20-0.20=13.00)。

  2、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7.31元/份调整为17.11元/份(P=P0-V=17.31-0.20=17.11)。

  3、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5.77元/份调整为35.57元/份(P=P0-V=35.77-0.20=35.57)。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6.45元/股调整为6.25元/股(P=P0-V=6.45-0.20=6.25)。

  上述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和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对公司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和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部分事项、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部分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事项,符合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公司章程》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事项,符合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公司章程》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符合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二个等待期于2022年6月11日届满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行权的数量和价格符合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注销和行权事项办理相关手续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六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906         证券简称:华阳集团         公告编号:2022-033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阳集团”)于2022年5月3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4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年4月30日,在公司官网上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10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及人力资源部未收到任何异议。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进行了核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3、2020年5月21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0年5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年6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0年10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0年10月29日,在公司官网上对拟授予预留期权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2020年11月7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及人力资源部未收到任何异议。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授予预留期权的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进行了核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7、2021年6月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1年7月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2021年9月10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2021年10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2年5月3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1、部分激励对象离职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7名原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39,760份将予以注销。

  2、一家下属公司第二个行权期绩效考核未达成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与其所属总部/下属公司当年的绩效相关,根据总部/下属公司当年绩效确定总部/下属公司可行权系数(M)。激励对象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因一家下属公司未达成第二个行权期绩效考核指标,不得行权,任职于该下属公司的18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55,950份将予以注销。

  综上,本次将注销95,710份股票期权,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4,282,000份调整为4,186,290份。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注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7名原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18名激励对象所在的下属公司绩效考核未达到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不得行权,公司拟注销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95,710份,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同意公司对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合计95,710份进行注销。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合计95,710份进行注销。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部分事项、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部分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事项,符合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公司章程》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事项,符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章程》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符合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二个等待期于2022年6月11日届满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行权的数量和价格符合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注销和行权事项办理相关手续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六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906         证券简称:华阳集团        公告编号:2022-034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阳集团”)于2022年5月3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4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年4月30日,在公司官网上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10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及人力资源部未收到任何异议。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进行了核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3、2020年5月21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0年5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年6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0年10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0年10月29日,在公司官网上对拟授予预留期权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2020年11月7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及人力资源部未收到任何异议。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授予预留期权的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进行了核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7、2021年6月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1年7月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2021年9月10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2021年10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2年5月3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关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等待期即将届满

  根据《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首次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行权所获总量的30%。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0年6月12日,第二个等待期将于2022年6月11日届满。

  (二)满足行权条件情况的说明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合计1,211,610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实施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73,100,000股扣减回购证券专用账户3,001,027股后的股份数470,098,97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0元(含税)。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经2020年6月1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3.50元/份调整为13.40元/份,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6.75元/股调整为6.65元/股。

  2、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激励对象自愿认购的情况,经2020年6月1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数由372人调整为369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361人调整为356人,拟授予的权益数量不变;在授予日后,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合计授予的4.14万份股票期权和2.06万股限制性股票,故公司实际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为365名,实际授予的股票期权为445.86万份;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352名,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98.0427万股。

  3、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73,100,000股扣减回购证券专用账户20,600股后的股份数473,079,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0元(含税)。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经2021年6月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3.40元/股调整为13.20元/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7.51元/份调整为17.31元/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6.65元/股调整为6.45元/股。

  4、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18名原激励对象因离职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7.66万份予以注销。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445.86万份调整为428.20万份,激励对象人数由365人调整为347人。

  5、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14名原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78,100股予以回购注销。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980,427股调整为2,902,327股,激励对象人数由352人调整为338人。

  6、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20,600股后的股份数474,726,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0元(含税)。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经2022年5月3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3.20元/股调整为13.00元/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7.31元/份调整为17.11元/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6.45元/股调整为6.25元/股。

  7、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因7名原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及18名激励对象所在的下属公司绩效考核未达到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同意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95,710份予以注销。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4,282,000份调整为4,186,290份。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 本次行权安排

  1、股票期权行权股票的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期限:2022年6月12日至2023年6月11日止,具体行权时间需待自主行权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实施。

  3、行权价格:13.00元/份。

  4、行权方式:自主行权。

  5、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22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211,610份,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26%。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行权数量:

  

  注:以上激励对象已剔除7名离职人员及下属公司第二个行权期绩效考核未达成涉及的18名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

  6、可行权日:

  根据相关规定,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激励对象必须在可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五、参与股票期权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

  六、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所募集资金将存储于公司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七、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和缴纳方式

  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所得税的缴纳采用公司代扣代缴的方式。

  八、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处理方式

  1、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必须在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

  在本次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未行权或未全部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递延至下一

  期行权,由公司注销。

  2、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部分激励对象因下属公司绩效考核未达成导致行权期内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公司将按规定注销相应的股票期权。

  九、本次行权对公司的影响

  1、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本次股权激励第二个行权期结束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2、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假设本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公司总股本将由474,746,600股增加至 475,958,210股,对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影响较小,具体影响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据为准。

  3、选择自主行权模式对股票期权定价及会计核算的影响

  公司在授予日采用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将等待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予日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估值。股票期权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及会计核算造成实质影响。

  十、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相关事宜。

  十一、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且公司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按照激励计划有关规定,322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行权条件的322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手续。

  十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部分事项、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部分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事项,符合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公司章程》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事项,符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章程》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符合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二个等待期于2022年6月11日届满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行权的数量和价格符合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注销和行权事项办理相关手续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华阳集团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行权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5、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六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906        证券简称:华阳集团        公告编号:2022-035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为控股子公司原料采购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担保额度审批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总金额555,00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3.10%,全部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原料采购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惠州市华阳精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精机”)拟为其控股子公司江苏中翼汽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翼”)向供应商巢湖云海镁业有限公司采购原料提供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担保额度可滚动使用。具体担保事项授权华阳精机董事长根据实际情况签订相关合同,授权期限自该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根据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担保额度预计如下: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中翼汽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2年12月24日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熟市常昆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斌

  注册资本:人民币玖仟伍佰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汽车安全气囊、方向盘总成制造、销售;铝、镁、锌等合金材料的设计、制造、机加工、销售;光伏组件的附件(光伏接线盒)设计、制造、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的关系:公司间接持有其90%股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341,940,453.63元,总负债211,986,914.85元,净资产129,953,538.78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70,898,188.62元,利润总额-4,010,926.70元,净利润-3,087,492.24元。

  该被担保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担保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等。

  4、担保主债权:在授权期限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合同产生的债权。

  5、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6、生效方式:经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具体内容以控股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相关合同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为控股子公司原料采购提供担保,系因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增强控股子公司与原材料供应商的良好合作。本次被担保对象江苏中翼少数股东未按照持股比例提供同比例担保,被担保对象经营正常,资信良好,具有偿还债务能力,公司能够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方面实现有效控制,能充分了解其经营情况,担保行为风险可控。

  五、累计对外担保的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额度审批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总金额555,00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余额82,599.56万元,全部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占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21.3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对外担保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为控股子公司原料采购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本次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原料采购提供担保,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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