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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上接D40版)

  (上接D40版)

  上述列表中应收账款账龄均已3年以上,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仍然无法收回,且前述单位现金流相对紧张,在短期内很有可能无法偿还债务,基于谨慎性原则,我公司对其他应收款进行了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二)说明你公司是否仍负有催收相关应收款项和就应收款项出现的坏账向交易对手方进行补偿的义务,结合前述情况和相关交易的合同条款说明相关应收款项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公司与观湖(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自2021年10月31日生效之日起,公司不再负有催收相关应收款项和就应收款项出现的坏账向交易对手方进行补偿的义务,相关应收款项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

  会计师回复:

  执行的核查程序:

  1、获取此次债权转让相关合同及董事会决议;

  2、访谈高管人员,了解债权转让的交易背景,及期后债权转让款的回款进度;

  3、查阅并询问相关应收款项形成的原因及交易的真实性,检查相关合同、决议及诉讼文件;

  4、获取公司坏账准备计提表,分析检查关键假设及数据的合理性,及管理层坏账计提金额的准确性。

  5、检查公司转销坏账准备核销的审批流程,检查转销坏账准备相关依据的合理性;

  6、对观湖(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函证程序。

  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应收款项均基于真实的交易产生、坏账准备计提合理。上述债权转让为不附追索权的转让,公司不承担任何额外义务,相关应收款项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

  十三、年报显示,你公司预付款项期末余额为5,670.63万元,其中按预付对象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预付款金额3,466.91万元,占比61.14%。

  请你公司:

  (一)以列表形式说明前五名预付对象涉及的具体情况,包括对方单位的基本情况,与你公司近三年的业务往来情况,预付款金额、预付时间、履约进展,预付款的结转、收回和新增情况,结转存货的请列明对应物品的名称、数量和单价;

  回复:

  1、前五名预付对象涉及的具体情况

  2、结转存货的请列明对应物品的名称、数量和单价

  (二)核查预付账款前五名的资金流向、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在此基础上说明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二)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经核查:

  1、公司预付安阳XX实业有限公司2,426.68万元,用于钢材采购,资金流向与相关当事人一致;

  2、预付安徽XX有限公司351.97万元,用于购买多种阀、单向锁、喷雾装置、U形销等,资金流向与相关当事人一致;

  3、预付河南XX商务有限公司249.58万元,用于采购无缝管,资金流向与相关当事人一致;

  4、预付山西XX科技有限公司222.20万元,用于采购减速机,资金流向与相关当事人一致;

  5、预付陕西XX机电有限公司216.48万元,用于支付维修劳务费,资金流向与相关当事人一致;

  因此,公司预付款的支付符合行业惯例,具有商业实质,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会计师回复:

  执行的核查程序:

  1、了解和测试与采购付款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其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

  2、检查相关的审批流程、协议合同、收付款凭证、入库单等,检查期后交货及回款情况;以判断业务的规范及合理性;

  3、对预付账款单位执行函证程序,对于没有回函的公司进行了替代测试;

  4、检查公司银行流水,核查收付款方是否异常,是否涉及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

  5、访谈公司人员及通过天眼查网站,核查主要供应商的工商信息,以核实其基本情况及关联关系。

  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公司前五大预付款项所涉及的具体情况交易真实,资金流向与当事人一致,具有商业实质,不存在资金被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

  十四、年报显示,2021年期末长期应收款中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收款余额为-1.43亿元,同时因其他变动减少了6,521.31万元减值准备。

  请你公司结合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收款对应的交易事项、发生背景、交易对手以及款项变动过程,说明期末余额为负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因其他变动减少6,521.31万元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相关规定,公司将预计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的非流动资产归类为流动资产,作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列报,因此公司将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收款,作为减项从长期应收款中扣除,同时扣除计提的坏账准备、未实现融资收益,将扣除后的金额作为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进行列报。公司在填报2021年度报表时,需要将“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收款”143,095,883.66元以“-143,095,883.66”列示,以保持相关报表的勾稽关系。其他变动减少6,521.31万元系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收款对应的坏账准备。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收款如下表:

  单位:万元

  会计师回复:

  执行的核查程序:

  1、查阅并检查相关合同及股东会决议、诉讼资料等;

  2、访谈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交易相关的背景及交易对手的偿债能力;

  3、检查并询问财务人员长期应收款期后回款情况;

  4、了解《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中的长期应收款列报的要求。

  核查意见:

  经核查,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收款期末余额为负系年报系统填报数据的勾稽要求,其他变动减少6,521.31万元系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收款对应的坏账准备,确认披露正确、合理。

  十五、年报显示,你公司在建工程2021年新增4,615万元芦子沟项目。

  请你公司说明该项目的具体明细、项目履行的审批流程、预算、实施进度、交易对手以及与你公司实控人及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支出款项的具体用途、是否存在流向与项目无关领域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说明对在该项目在建工程项目支出履行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

  回复:

  芦子沟项目也即“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芦子沟煤业有限公司11201综采工作面设备租赁项目”,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芦子沟煤业有限公司与全资子公司重机矿建签订的煤矿综采承包服务项目。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芦子沟煤业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通过参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芦子沟煤业有限公司11201综采工作面设备租赁项目招标程序,协议的签订经公司董事长审批通过。

  项目预计投入6,737.90万元,主要包括煤矿综采设备及相关配套产品。重机矿建于2021年12月下旬向西安XX服务有限公司采购八成新综采设备一套(拟经股份公司维修改造后发往芦子沟项目投入使用)。

  截止2021年12月31日,芦子沟项目所需设备仍处于维修状态,2022年2月,重机矿建通过中招神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举办的公开招标方式(招标编号:SZ202112028-C),取得中标通知书,并公示于《山西省招标投标协会(山西招标采购服务平台)》、《晋能控股招标采购网》。2022年4月上旬,该项目所需设备已全部发往芦子沟并安装完工,于4月中旬开始试运行,4月份试运期产煤量6万余吨,收入约270万元。

  会计师回复:

  执行的核查程序:

  1、了解管理层制定的工程项目相关的内部控制,评价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

  2、获取向西安XX服务有限公司采购设备的协议、合同审批单、付款审批单、签字确认的运输单据。

  3、获取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并查询相关招标网站。

  4、了解在建工程相关进度,并对设备进行盘点;

  5、取得并检查期后设备运输至项目所在地的单据及安装验收报告;

  6、获取期后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芦子沟煤业有限公司结算服务收入的结算单;

  7、通过第三方网站查询客户和供应商的股东、主要人员及疑似关联关系清单,确认其是否与公司及公司的对外投资单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关系。

  核查意见:

  芦子沟项目系子公司重机矿建通过招标方式取得的煤矿综采承包服务项目,项目得到恰当审批,交易对手与公司实控人及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支出款项均为项目相关的必要支出,款项支付得到恰当审批。

  十六、年报显示,你公司2021年发生销售费用2,064.90万元,同比增长91.67%。

  请你公司说明在主要产品销售下滑的情形下销售费用大幅增长的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2021年度与2020年度销售费用明细对比如下表:

  单位:万元

  通过上表可看出,2021年度较2020年度销售费用大幅上涨原因主要是售后服务费用增加和其他费用增加,其中,售后服务费增加810.43万元,是因为报告期内延安华龙煤业、陕煤榆林发生720万元更换产品配件费用;其他费用增加152.91万元,是因为报告期将新型设备运至北京煤机展会相关支出181万元。

  会计师回复:

  执行的核查程序:

  1、了解管理层制定的销售费用相关的内部控制,评价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

  2、执行询问程序,结合企业销售年度内外部变化,了解本年度销售费用各明细科目上升或下降的原因。

  3、采用合理的抽样方式对销售费用的发生额实施检查程序。

  4、对销售费用实施分析程序,包括趋势分析和比例分析。

  5、对销售费用实施截止性测试。

  6、对于大额销售费用的增加和减少,询问管理层具体原因,检查相关外部证据并确认其合理性。

  核查意见:

  本期销售费用大幅增加主要系报告期内更换产品配件费用导致售后服务费大幅增加;其次报告期将新型设备运至北京煤机展会相关支出增加。费用增加合理,相关会计处理符合准则相关规定。

  十七、年报显示,你公司研发费用中材料费用1,309.83万元,同比增长191.56%。

  请你公司结合研发费用材料相关的内部控制,说明研发材料的出库、领用以及结转过程和对应的研发项目,相关费用是否系因研发活动产生。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开展项目研发相关内控流程如下:

  1、提出研发立项申请

  公司技术部门对公司销售等部门反馈的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后向公司分管经理提交研发规划或方向立项申请。

  2、立项可行性研究和评审

  公司分管经理组织召开立项评审会,由公司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销售部门、技术部门、生产部门、质检部门等相关负责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本行业权威专家、学者和机构参加),对研发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3、项目立项

  通过可行性评审的研发项目经总经理审批后正式立项。

  4、研发

  4.1以公司技术部门、销售部门、生产部门为主,抽调公司技术骨干,组成由公司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相关胜任人士为组长的研发小组。

  4.2研发小组制定研发设计流程、开发日程表、相关设计规划项目以及进行工作分派,正式进入研发阶段。

  4.3研发小组根据项目开发日程表、研发流程步骤,制定该研发项目《原辅材料需求计划》,报请总经理批准。

  4.4研发小组将总经理批准的《原辅材料需求计划》,提交公司供应部门安排专项采购。

  4.5研发小组绘制相关图纸并制定相关标准,以及试制样品。

  (1)研发小组设计绘制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可能涉及的技术图纸并制定工艺流程等生产技术标准。

  (2)研发小组材料管理员依据经组长批准的领料申请单,到仓库领用所需材料,仓库开具一式四联的出库单(存根一联、研发小组一联、生产车间一联、财务核算一联),注明研发项目编号,领用人签字。

  (3)研发小组(与车间结合)根据相关标准试制样品。

  (4)研发小组对试制样品进行检测与试验。

  (5)研发小组对样品进行功能测试。研发小组根据检测结果确定原设计的结果是否符合原设计构想的要求。如不符合,就重新进行设计,直到满足相关要求为止。

  (二)研发材料费用归集与结转

  每月月末,财务人员按研发项目编号将研发小组所领用物资进行归集汇总,分项目记入“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XX项目——直接投入——材料费”。

  (三)报告期公司研发项目材料费投入如下表:

  (四)项目立项后,研发人员根据需求,凭研发领料单向仓管领料,项目领用的材料均需要申报到所属的项目中。本期研发项目包括大型液压支架、采煤机、刮板机的研发,大型煤矿综采设备的研发耗材较高,因此本期研发领料金额相比上年度大幅上涨,公司确定相关费用支出真实,归集规范,核算准确。

  会计师回复:

  执行的核查程序:

  1、了解和评价公司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内部控制,测试了有关研发费用循环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

  2、评估管理层所确定的开发支出资本化条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3、选取主要研发项目,获取并检查研发项目可行性报告、立项审批情况、费用预算及等基础资料。

  4、检查研发项目领用材料、人工、费用支出等原始凭证及相关审批的合理性。

  5、获取研发费用辅助台账,确认研发费用的归集和分摊的真实性及合理性。

  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研发费用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合理,且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研发材料的出库、领用以及结转过程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研发费用均系研发活动产生。

  十八、你公司于2019年12月替兴仁县国保煤矿承担担保责任偿还12,878.67万元。年报显示,你公司将会追偿替兴仁县国保煤矿支付的12,878.67万元的担保款项,该笔应收担保款计入其他应收款,期末计提坏账减值准备12,278.67万元。此外,你公司于2020年向内蒙古锦达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达煤焦”)转让持有的林州重机林钢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钢钢铁”)100%股权,你公司2021年6月22日披露的年报问询函回复显示,锦达煤焦尚有1.08亿元股权转让余款未支付。

  请你公司说明截至目前对兴仁县国保煤矿担保款项的追偿措施和追偿进展,以及锦达煤焦剩余股权转让款支付进展。

  回复:

  公司对兴仁县国保煤矿的担保代偿款项,现已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偿,2022年4月19日收到《民事判决书》(案件号:(2021)京民终851号)。二审判决结果如下:驳回兴仁县国保煤矿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2020年12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如下:兴仁县国保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款128,670,574.05元及判决书中所述款项的资金占用损失(128,670,574.05元为基数,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至回购款128,670,574.05元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兴仁县国保煤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兴仁县国保煤矿追偿;陈启石在7,04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兴仁县国保煤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启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兴仁县国保煤矿追偿;案件受理费68.57万元,由府谷县新民镇西岔沟煤矿有限公司、府谷县恒源煤焦电化有限公司、王乃荣负担。)目前正在申请法院执行,公司将继续督促相关人员及时跟进法院的执行进展。

  关于锦达煤焦剩余股权转让款,因公司未能解除林钢公司在兴业银行为公司4,750万元贷款所提供担保、未能解除林钢公司在中国银行为公司13,680万元贷款所提供的房产、土地抵押,构成违约,锦达煤焦拒绝按期支付公司股权转让款,故公司根据预计未来现金流对报告期内对应付未付的股权转让款计提坏账准备。目前,公司正在协调林钢公司为公司在兴业银行、中国银行贷款担保的置换问题,6月底之前可以解决。因上述事项违约,锦达煤焦认为,原转让协议约定的付款节点已不符合当初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提出,待担保问题解决后,双方再就剩余的1.08亿元股权转让款的支付节点和具体支付金额进行再次确认。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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