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D42版)
请保荐机构、审计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 应收票据余额大幅增长原因:
单位:万元
注:“6+9”是公司根据银保监办发【2019】13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票据业务监管的通知》并参考《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19)》等,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的信用等级进行了划分,将6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9家已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分类为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将其他银行及财务公司分类为信用等级一般的银行。由于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获支付的可行性较低,故将已背书或贴现的且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汇票予以终止确认。基于谨慎性,针对信用等级一般的银行、财务公司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或贴现时不予终止确认,待票据到期后终止确认。
公司应收票据大幅度增长,主要是因2021年末公司将“非6+9银行承兑汇票”从应收款项融资列示重分类至应收票据列示。
根据证监会2021年12月24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2-10 金融资产管理业务模式中对“出售”的判断标准”进一步明确:“如果一项金融资产对外“出售”但并未终止确认,意味着企业仍将通过收取该金融资产存续期内合同现金流量的方式实现经济利益,该种业务模式不满足“通过持有并出售金融资产产生整体回报”的情形。因此,金融资产管理业务模式中“出售”,应当是满足会计终止确认条件下的金融资产出售行为。”
公司根据该文件的指导意见,公司将原本在应收款项融资列示的“非6+9银行承兑汇票”重分类在应收票据列示,导致应收票据大幅增长。
2、 期末应收票据对应客户名称、合作历史、交易内容、合同签订时间、收入确认时间、目前的回款情况、是否存在出票人未履约情形:
(1)公司2021年末财务报表应收票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对于“已背书或贴现的非6+9银行承兑汇票” 截止目前到期承兑或终止确认情况是指承兑银行正常履约,公司应收票据相关的权利与义务终止,不存在到期未履约转应收账款情形。
由上表可见,公司应收票据都处于正常履约中,不存在到期后未兑付情形。
(2)商业承兑汇票对应业务具体情况:
由上表可见,公司商业承兑汇票主要是国有企业因采购公司光伏支架开具的,相关票据已到期部分均已兑付。
3、2022年第一季度应收票据大幅减少、应收账款大幅增加的原因
(1)2022年第一季度应收票据大幅减少的原因
2022年第一季度应收票据大幅减少,主要是因“非6+9银行承兑汇票”在2021年报列报在应收票据,而2022年第一季度未及时调整,仍然列报在应收款项融资,应当修正2022年第一季度列报数据。修正前后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2022年第一季度调整后应收票据与2021年报应收票据比较:
单位:万元
可见,如果按照统一列报口径比较,2022年第一季度应收票据金额略低于2021年末,未出现大幅下降的情形。
(2)2022年第一季度应收账款大幅增加的原因
公司应收账款大幅增加主要是因“合同资产”满足确认应收账款条件重分类至应收账款所致。
单位:万元
根据新收入准则规定,应收账款是指除了时间流逝以外,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合同资产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根据合同约定的收款条件,部分满足应收账款条件的应收款项从合同资产重分类至应收账款。因疫情影响,2022年1-3月客户回款不及预期,公司正加紧与客户协商回款事宜。
4、未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对客户的信用政策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的情形。
(1)未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
公司应收票据按照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不同组合,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坏账准备:
非(6+9)银行承兑汇票:公司对非“6+9”的其他银行采用预期信用损失的简化模型,即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发行人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以组合的方式对应收票据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公司应收票据中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风险相对较低,坏账风险较小,预期无信用减值损失风险,银行承兑汇票公允价值与其可兑付的票面金额一致,因而未计提应收票据相关信用减值损失。
未到期商业承兑汇票:未到期商业承兑汇票因相关信用风险与应收账款无显著区别,公司按应收账款账龄连续计算的原则对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计提坏账准备。
2021年末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对客户的信用政策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的情形
2021年度与以前年度相比,公司信用政策保持稳定,公司根据客户类型提供不同的信用政策。公司将境内外客户区分为两大类,战略客户和一般客户,其中一般客户可进一步细分为国内一般客户和国际一般客户。
<1>战略客户适用信用政策
发达国家因信用体系健全,发生坏账风险较低,因此发达国家的客户经背景调查后,若无异常则统一适用战略客户信用。
符合战略性客户的基本条件:
1)业务规模足够大,且在中长期有持续性;与公司已有长期合作关系或已建立合作关系、期望与之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合作过程中付款没有异常。
2)国内战略性客户主要包括大型央企、国企或资金状况良好的境内外上市公司。
3)国际战略性客户主要包括大型跨国企业或资信情况好的全球化运作的EPC、开发商、投资商。
4)对于重要战略性客户,公司可以在标准信用期的基础上适当延长付款时间,但各付款时间节点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天。
<2>国内一般客户适用信用政策
备注:付款方式为电汇或不超过6个月期限的银行承兑汇票。
<3>国际一般客户适用信用政策
对国际一般客户,公司为了降低应收账款风险,要求客户预付款加剩余部分银行保函,或者预付款加剩余部分信用证方式交易。
公司不存在放宽信用政策的情况。但2021年度集中式地面光伏电站建设有所收缩,国内光伏支架市场竞争激励。虽然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时未放宽信用期,因公司2020年首发上市,资金实力较强,在销售合同履约过程中,为了维护优质客户(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大型电站投资企业)的关系,采用了更温和催款方式,减少发律师函、起诉等方式催款,导致公司收入下降情况下,应收款项略有增长。
【会计师回复】
1、核查程序:
针对以上事项,申报会计师实施的主要核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了解应收票据大幅增长原因,并核实该原因是否具有合理性;
(2)复核公司统计的各类应收票据期后执行情况;
(3)复核公司统计的商业承兑汇票对应客户名称、合作历史、交易内容、合同签订时间、收入确认时间、目前的回款情况、是否存在出票人未履约情形;
(4)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2022年第一季度应收票据大幅减少、应收账款大幅增加的原因;
(5)关于公司应收票据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并评价其合理性;
(6)访谈公司销售负责人,了解公司2021年度信用政策及其变化情况,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的情形,并结合2021年主要销售合同分析信用政策变化情况。
2、核查结论:
我们认为,
(1)公司补充的应收票据对应客户名称、合作历史、交易内容、合同签订时间、收入确认时间、目前的回款情况、是否存在出票人未履约情形与我们了解的情况在所有重大方面相符;
(2)公司对应收票据坏账准备的计提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充分的;
(3)公司2021年度的信用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放宽信用政策的情形。
【保荐机构回复】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了解应收票据大幅增长原因,并核实该原因是否具有合理性;
(2)复核公司各类应收票据期后执行情况;
(3)复核公司商业承兑汇票对应客户名称、合作历史、交易内容、合同签订时间、收入确认时间、目前的回款情况、是否存在出票人未履约情形;
(4)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2022年第一季度应收票据大幅减少、应收账款大幅增加的原因;
(5)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了解有关公司应收票据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并评价其合理性;
(6)访谈公司销售负责人,了解公司2021年度信用政策及其变化情况,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的情形。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已对应收票据对应客户名称、合作历史、交易内容、合同签订时间、收入确认时间、目前的回款情况、是否存在出票人未履约情形进行了补充说明;
(2)公司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计提合理;
(3)公司2021年度的信用政策未发生变化,不存在放宽信用政策的情形。
(四)关于预付账款
2021 年末,预付账款余额为 17,501.27 万元,同比增长 634.77%,占总资产的比例为 3.39%,较去年年末增长2.43 个百分点。其中,潍坊景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北楚实业有限公司为 2021 年下半年新进前五大预付款供应商。2022 年一季度末,公司预付账款余额为 21,169.21 万元。请公司:(1)结合预付采购产品、钢材价格变化、公司存货余额、在手订单等,说明公司预付账款持续增长的合理性;(2)结合前五大预付款供应商信息、是否为关联方、与公司合作历史、截至目前交付情况,说明公司采购付款模式是否发生变化、预付款供应商信用状况是否发生变化,公司预付订单是否存在交付风险。
请保荐机构、审计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结合预付采购产品、钢材价格变化、公司存货余额、在手订单等,说明公司预付账款持续增长的合理性
(1)按采购产品,公司预付账款变化情况:
单位:万元
由上表可知,2021年末存在大额预付款,主要是因公司预付较多钢材等材料款。形成大额预付款原因:
A、 子公司安徽融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安徽融进”)从2021年7月份开始投入生产经营,公司部分业务从子公司常州中信博转移到安徽融进。在业务转移前后,存在常州中信博支付相关材料采购款,但供应商根据集团公司指令送货到安徽融进。导致安徽融进应付账款、常州中信博预付款项同时出现的情况(以下简称“合并应付、预付同时挂账”);
B、 2021年度钢材价格大幅上涨,期间公司预计钢材价格仍会上涨,为此通过预付款方式预定较多数量的钢材备货,后续因组件价格大幅上涨等因素,较多拟开工的项目都推迟或搁浅,钢材消耗不及预期,导致部分预定的钢材尚未提货。
(2)存在子公司间代付款项的情况
子公司安徽融进从2021年7月份开始投入生产经营,公司部分业务从子公司常州中信博转移到安徽融进。在业务转移前后,存在常州中信博支付相关材料采购款,但供应商根据公司指令送货到安徽融进。该部分公司正在与供应商协商,将供应商预收的款项退回到常州中信博,并同时通过安徽融进支付。预付供应商考虑送货并开票到安徽融进后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3)假定上述抵消后,钢材价格变化导致预付账款增加原因分析:
假定预付、应付抵消后主要的预付款项情况如下:
预付应付抵消后,主要由以上供应商预付构成,其中潍坊景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为分包款项,因赶进度将预收款全部支付给分包商;上海卓钢链与上海冠成钢铁主要采购钢材,为公司预付或全款预定较多钢材备货;苏州矩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采购电控元器件,公司下单后供应商尚未发货;安徽三合船舶配套制造有限公司主要采购预镀锌卷板,合同约定预付20%,公司暂预付10%,合同尚未开始执行。
公司2021年根据钢卷、卷板采购订单下单日期统计采购入库情况,如下:
由上表可知,公司2021年钢材采购价格处于上升趋势。
以公司主要原材料型号为例,将2021年期间最高市场价格与2020年12月市场均价比较,如下:
注:数据来源:“中钢网”https://hq.zgw.com/typechart.html
可见2021年钢材市场价格比2020年具有明显的上升。公司通过大额预付款的采购方式,有助于公司获取优惠采购价格。
公司2021年增加较多预付账款余额主要有两个原因:
A、公司根据预测的销售订单进行采购订单的申请,公司在上半年4-5月为下半年销售订单采购较多母卷用作备货,实际下半年中部分销售订单延期或未执行,考虑到储存及需求情况该部分材料尚未提货;
B、针对尚未提货部分公司下单后尚未支付剩余款项,已超过合同约定的提货日期及付款日期,对未付款或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部分,根据合同约定供应商需要收取相应的资金利息,公司综合考虑后决定支付相应款项锁定该部分材料,后续根据实际需求向供应商陆续提货。
(4)公司存货余额、在手订单情况对预付货款影响:
单位:万元
公司2021年末在手订单待执行金额为15.42亿元,公司的期末存货、预付款项能被待执行的在手订单覆盖,为公司合理备货。预付款项具有合理性。
(5)2022 年一季度末公司预付账款余额继续增长的原因
2022年1季度末存在大额预付款,主要是因公司预付较多钢材等材料款。主要两方面原因,一是集团公司将部分子公司常州中信博业务转移至子公司安徽融进,前期常州中信博预付相关货款,但供应商送货至安徽融进,进而形成了“合并应付、预付同时挂账”,该情况截止2022年3月31日尚待与供应商协商解决。二是公司编制2022年第一季度报表时,存在集团内往来应抵消但未抵消情况,金额为3,050.27万元。如果考虑上述两原因后,公司预付款项金额为12,905.35万元。
单位:万元
注:当安徽融进应付供应商余额大于常州中信博预付供应商余额,则“安徽融进可供抵消应付余额”以常州中信博预付余额为限填列。
假定预付、应付抵消及合并抵消后主要的预付款项情况如下:
由上表可见,公司主要预付上海卓钢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邯宝工贸有限公司金额较大,导致公司预付款持续增长。
其中,上海卓钢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公司以前年度已合作的供应商,预付余额较大,主要是公司为“华润财金红光渔业800MW光伏发电项目三、四期200MWp光伏场区E”、“迪拜700MW光热和250MW光伏太阳能电站项目”预付货款。同时,公司为了获取优惠价格,合同约定为全款订货,2022年4-5月已陆续到货。截至2022年5月25日到货3,565.23万元,已超预付款规模。
上海邯宝工贸有限公司为公司2021年底新开发供应商,该公司为首钢一级代理商。因阿布扎比Al Dhafra PV2合同材料需要,且上海邯宝工贸有限公司在报价中价格最优,故公司与其形成采购合作关系。报价比较如下:
截止3月末余额由1,485.13万元合同预付款和1,506.80万元提货款构成。截至2022年5月25日到货4,383.71万元,已超预付款规模。
2022 年一季度末公司预付账款余额继续增长考虑上述因素后具有合理性。
2、结合前五大预付款供应商信息、是否为关联方、与公司合作历史、截至目前交付情况,说明公司采购付款模式是否发生变化、预付款供应商信用状况是否发生变化,公司预付订单是否存在交付风险。
(1)前五大预付款供应商信息、是否为关联方、与公司合作历史:
上述供应商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具体情况如下:
(2)前五大预付款项截止目前交付情况:
截至2022年4月30日上述供应商到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潍坊景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为公司EPC项目施工分包商,“期后到货情况覆盖预付款项比例”是指分包工程进度对预付工程款的覆盖情况。
由上表可知,主要预付款供应商期后存货交付情况良好,截止2022年5月25日存货交付金额均已覆盖年末预付款项金额。
(3)预付采购付款模式及供应商信用变化情况:
2021年材料采购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执行,与2020年比较具体情况如下:
上表可见,2021年主要合同条款与2020年差异不大,除部分供应商为2021年新增外,其余供应商主要引入5%-20%预付款,因2021年市场行情波动较大,为保证合同有效的执行并取得一定的价格优惠,采用小部分预付的形式进行。
综上所述,公司2021年发生较大预付款项符合公司业务需求,相关采购订单的签订符合公司的内控制度,公司预付款项真实且供应商收到资金均用于正常业务,不存在将资金流向关联方的情况。
3、潍坊景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北楚实业有限公司为 2021 年下半年新进前五大预付款供应商,业务相关情况:
可见,潍坊景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北楚实业有限公司为 2021 年下半年新进前五大预付款供应商具有合理性。
【会计师回复】
1、核查程序:
针对以上事项,申报会计师实施的主要核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获取形成主要预付款项供应商的采购合同,比较两期钢材采购合同有关付款条款,比较分析是否发生变化及变化的原因,如采购模式、供应商信用情况;
(2)询问公司管理层,了解预付账款持续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3)复核公司统计的预付采购产品、钢材价格变化、公司存货余额、在手订单等情况,分析预付账款持续增长的原因;
(4)访谈主要预付款项供应商,核实关联关系、合作历史等情况,获取供应商对资金去向的承诺;
(5)检查主要预付款供应商期后送货情况,对于未完成送货的供应商了解原因,了解是否存在交付能力;
(6)函证相关供应商本期的交易情况,并请其确认确定相关款项未流转到中信博及其关联方;
(7)检查实控人夫妇个人卡,是否存在资金异常情况。
2、核查结论:
(1)公司2021年末预付款项增长具有合理性;
(2)公司2021年度采购模式与2020年相比基本相同,预付款供应商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重大交付风险。
【保荐机构回复】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形成主要预付款项供应商的采购合同,比较两期钢材采购合同有关付款条款,比较分析是否发生变化及变化的原因;
(2)询问公司管理层,了解预付账款持续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3)复核公司统计的预付采购产品、钢材价格变化、公司存货余额、在手订单等情况,分析预付账款持续增长的原因;
(4)检查主要预付款供应商期后送货情况,对于未完成送货的供应商了解原因,了解是否存在交付能力;
(5)函证相关供应商本期的往来情况,并确定相关款项未流转到中信博及其关联方。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2021年末预付款项增长具有合理性;
(1) (2)公司2021年度采购模式与2020年相比基本相同,预付款供应商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重大交付风险。
三、关于对外担保
(五)关于为客户提供担保
根据前期披露,公司为部分 BIPV 业务客户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不超过 3 亿元的担保额度,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并以光伏电站并网发电所产生的电费收入、补贴收入(如有)作为主要还款来源。截至 2021 年底,公司对昌邑润景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5,000 万元。
请公司:(1)补充交易信息,包括被担保方信息与相关资质、光伏产品终端客户、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被担保人还款计划、公司对被担保人履行的评估程序,以及截至目前上述担保合同下客户借款金额、公司对相关客户的收入确认政策与客户的付款安排;(2)结合公司分布式光伏业务开展情况、分布式光伏电站并网发电收益情况、终端客户信用风险、终端客户违约时公司需承担的责任,说明上述担保业务是否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潜在风险,如是,请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请保荐机构、审计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补充交易信息,包括被担保方信息与相关资质、光伏产品终端客户、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被担保人还款计划、公司对被担保人履行的评估程序,以及截至目前上述担保合同下客户借款金额、公司对相关客户的收入确认政策与客户的付款安排
(1)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签订《本金最高额担保合同》(“e销通”),在建信融通平台上授权公司在5,000.00万元范围内为客户向该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该合同签订时未明确客户。该业务模式是当前市场拓展业务的模式之一。
公司2021年12月31日向银行申请了电子担保订单,担保生效日期为2022年1月5日。
截止2021年12月31日,上述担保合同下未发生客户借款。
截止2022年5月25日,公司给客户昌邑润景新能源有限公司担保,客户昌邑润景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担保下的借款金额为4,534.00万元。具体清单如下:
该担保事项与公司相关业务关联情况如下:
(2)被担保方信息:
注:2022年1月4日,苏州中信博能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昌邑润景新能源有限公司、淮坊润景新能源有限公司、昌邑海景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质押及反担保协议》,约定:
A、 昌邑润景新能源有限公司同意以光伏电站建成后的全部资产以及所产生的电费收益作为担保物,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B、 潍坊润景新能源有限公司同意其持有的100%昌邑润景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C、 昌邑海景新能源有限公司同意以其单独所有或共同共有、现在所有以及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以连带保证的形式,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3)被担保人还款计划
A、第一笔3,400.00万元还款计划
单位:万元
B、第二笔1,134.00万元还款计划
单位:万元
(4)公司对被担保人履行的评估程序
为拓展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中信博新能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苏州电力)BIPV业务,江苏中信博与中国建设银行达成新的合作模式:以江苏中信博为核心企业,建设银行为苏州电力BIPV客户提供银行融资渠道,江苏中信博为客户提供担保。
据此,苏州电力向公司提出《对外担保申请书》,包括担保金额,担保时间,担保范围,保证方式,说明反担保措施等内容。公司安排专人对被担保对象开展尽调活动,对被担保对象的基本情况、财务信息、纳税记录、电站收益测算及还款能力进行调查,行成尽职调查报告。公司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并指定财务部专人对该担保进行日常维护,制作对外担保备查分户台账,对担保事项相关资料单独分户管理备存。
(5)截至目前上述担保合同下客户借款金额、公司对相关客户的收入确认政策与客户的付款安排
A、截至目前上述担保合同下客户借款情况如下:
B、公司对相关客户的收入确认政策与客户的付款安排
a、收入确认政策:
①公司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确认收入。
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五条规定:“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根据公司与昌邑润景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的EPC总包合同,满足上述条件中的(一)、(二)、(三)和(四)条件。
对于条件(五),公司已经收到主要销售款项。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是来源于昌邑润景新能源有限公司对银行的违约风险,与企业直接向同一客户以同等条件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情况下所承担的信用风险基本相当。公司承担的来源于客户的信用风险水平不高于不通过银行而直接向该同一客户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时的信用风险水平。并且由于引入了银行的信贷审查机制,可以使风险控制在更低水平,因此可以合理保证上述第(五)项条件在收入确认时可以满足。因此,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确认收入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规定。
③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司对于在这一过程中对银行承担的担保责任,属于财务担保合同,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预计负债。
b、客户的付款安排
客户昌邑润景新能源有限公司已经向公司支付工程款6,802.60万元,其中2,268.60万元为其自有或自筹资金,4,534.00万元为在公司担保下的银行借款。客户尚有进度款756.20万元待并网后支付。
2、结合公司分布式光伏业务开展情况、分布式光伏电站并网发电收益情况、终端客户信用风险、终端客户违约时公司需承担的责任,说明上述担保业务是否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潜在风险,如是,请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1)公司分布式光伏业务开展情况:
公司分布式光伏(含BIPV)业务正在有序推进,2021年公司完成及执行中的 BIPV 项目近 30 个(包含多种应用场景),遍布全国 14个省市(包含华东地区最大 BIPV 项目等标杆型项目),实现销售收入 1.31 亿元。
其中,截止目前有关担保相关的分布式光伏业务仅有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电力与昌邑润景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展的光伏电站EPC总包业务。苏州电力与昌邑润景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签订了EPC合同,苏州电力是EPC总承包。该工程在2021年并未开始施工,因此在2021年并未确认收入,对2021年净利润的影响为0。
(2)该分布式光伏电站并网发电收益情况:
截止2022年4月30日,公司EPC总承包昌邑润景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项目已经完工,处于申请并网阶段。该电站建成后5年内收入规模测算如下:
根据该测算,公司5年合计电费收入(不含税)为5,841.95万元,显著高于银行贷款5000万元,因此预计5年内即可还清银行贷款,解除公司该担保事项。
(3)终端客户信用风险
该电站所有人为项目公司昌邑润景新能源有限公司,电站发电主要销售给山东省潍北农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国有企业。公司在担保前的调查获悉,该国有企业用电量稳定,还款来源稳定可靠。
(4)终端客户违约时公司需承担的责任
如终端客户违约,未按时支付电费款项,且相关方及反担保方昌邑润景新能源有限公司、淮坊润景新能源有限公司、昌邑海景新能源有限公司(昌邑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持股49%的公司)未积极筹措资金按时归还银行贷款,则公司需要承担银行借款的代偿责任。
(5)上述担保业务是否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潜在风险
上述担保业务会给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潜在风险,但是总体风险较小。相关潜在风险评估如下:
A、 该项目建设周期短,建设期间业主方昌邑润景新能源有限公司已筹措资金归还了银行的首次“按揭贷款”。目前该项目建设已经完成,并取得并网许可,预计较短时间内即可完成并网,形成稳定的收入来源;
B、 该电站的主要电力用户为山东省潍北农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具有稳定的电力需求,还款来源稳定可靠;
C、 预计电站电费现金流较好,且相关方提供反担保。根据前期测算,预计公司5年内销售产生的现金流能够完全覆盖担保借款金额;
D、 如果公司承担了银行借款的代偿责任,根据反担保协议,公司可获得该光伏电站资产。该电站总投资约7,562万元,银行融资5,000万元,公司担保代偿金额远低于该电站的总投资额。且通过测算,该电站的回报率较高,具有较好的市场价值,预计公司担保代偿金额远低于该电站的市场价值。
【会计师回复】
1、核查程序:
针对以上事项,申报会计师实施的主要核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了解被担保方信息与相关资质、光伏产品终端客户、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被担保人还款计划等相关情况,并复核相关依据;
(2)检查公司关于该担保事项履行的评估程序;
(3)获取并检查该担保合同下客户借款金额;
(4)了解公司对相关客户的收入确认政策与客户的付款安排;
(5)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了解公司分布式光伏业务开展情况、分布式光伏电站并网发电收益情况、终端客户信用风险、如果终端客户违约时公司需承担的责任情况,了解该担保业务是否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潜在风险。
2、核查结论:
我们认为,
(1)公司披露的被担保方信息与相关资质、光伏产品终端客户、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被担保人还款计划、公司对被担保人履行的评估程序,以及截至目前上述担保合同下客户借款金额与我们了解情况基本相符;
(2)公司对相关客户的收入确认政策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公司披露的相关风险与我们了解的情况基本相符。
【保荐机构回复】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了解被担保方信息与相关资质、光伏产品终端客户、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被担保人还款计划等相关情况,并复核相关依据;
(2)检查公司关于该担保事项履行的评估程序;
(3)获取并检查该担保合同下客户借款金额;
(4)了解公司对相关客户的收入确认政策与客户的付款安排;
(5)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了解该担保业务是否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潜在风险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已对相关交易信息、借款金额、收入确认政策及付款安排等信息进行了补充披露;
(2)上述担保业务违约风险较小,公司已进行了风险提示。
特此公告。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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