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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2-06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续授信继续提供担保,担保本金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截止2022年5月31日,公司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实际余额为人民币36.04亿元。本次担保不涉及新增担保金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是。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公司为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腾支行(以下简称“龙江银行哈尔滨龙腾支行”)5亿元流动资金贷款续授信继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截止2022年5月31日,公司为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36.04亿元,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39.77亿元。本次担保不涉及新增担保金额。

  (二)公司就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经非关联董事审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方灏先生、刘怡女士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表了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二、被担保人情况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541964840,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张显峰,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丽都花园路5号院1号楼26层2606,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珠宝首饰、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食用农产品、橡胶制品、矿产品、金属矿石、金属材料、纸浆、纸制品、金属制品、钢材、焦炭、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饲料、饲料添加剂、燃料油、塑料制品;贸易经纪与代理;物业管理;计算机系统集成;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交流;信息咨询(不含中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经济贸易咨询;市场调查;销售食品;成品油零售。(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成品油零售、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止2020年12月31日,该公司经审计资产总额768.30亿元,负债总额498.39亿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260.44亿元,流动负债总额330.7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37.12亿元,2020 年度实现营业总收入921.38亿元,净利润6.90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0.19亿元。

  截止2021年9月30日,该公司未经审计资产总额802.63亿元,负债总额523.99亿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295.53亿元,流动负债总额413.57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39.17亿元,2021年1-9月实现营业总收入694.94亿元,净利润10.97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0.27亿元。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直接和通过其全资子公司西藏东方润澜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30.42%股份。股权结构图如下: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被列为失信执行人的情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腾支行(甲方)

  保证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1、被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金额为人民币5亿元。

  2、保证方式

  乙方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保证范围

  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及保证担保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4、保证期间

  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四、反担保安排

  针对公司本次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本公司与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He Fu International Limited签订《反担保协议》。根据协议约定,He Fu International Limited为公司本次向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以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期限为本公司为相关方提供担保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三年。

  He Fu International Limited,注册地为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资本为5万港元,主要经营范围为商业贸易。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辉澜投资有限公司持有He Fu International Limited 100%股权。He Fu International Limited直接持有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能源集团”)30.55%股份,为联合能源集团第一大股东。联合能源集团(0467.HK)为一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企业,主要从事上游石油天然气勘探与生产开发运营等业务。

  根据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出具的《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拟以He Fu International Limited股权担保所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信资评报字[2022]第030027号),截止评估基准日2022年2月28日,He Fu International Limited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80.70亿元。前述评估净资产价值能够覆盖相关反担保金额。

  五、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与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长期建立互保关系,本着互惠互利原则,通过互保起到增信的作用,增强了整体融资能力,达到共享金融授信资源、提升融资效率和降低融资成本的目的,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经核查,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债务逾期或违约记录,不存在被列为失信执行人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等情形。本次担保已由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足额反担保,相关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董事会意见

  1、董事会意见

  截止2022年5月25日,He Fu International Limited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42.87亿元,截至2022年2月28日,He Fu International Limited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80.70亿元,净资产评估值能够覆盖本次反担保金额,相关担保风险可控。

  2、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为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基于双方长期存在的互保关系,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担保提供了足额反担保,担保风险可控,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3、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担保的独立意见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债务逾期或违约记录,不存在被列为失信执行人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等情形,且本次担保由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足额反担保,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关联担保的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本次提供担保是基于与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长期建立的互保关系,有利于各方持续稳定的开展融资业务,满足发展资金需求。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担保提供了反担保措施,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2022年5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合计对外担保余额133.0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68.55%,其中,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含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96.1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49.54%;公司为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36.0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8.57%;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39.77亿元;公司为除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合并报表范围外公司提供担保余额0.8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0.45%。公司上述担保无逾期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2-061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通知于2022年5月25日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9人,实际参会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62)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 《关于公司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继续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议案》

  鉴于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与关联方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有效期即将届满,公司拟与东方财务公司继续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本次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事项须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相关协议。本次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有效期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日期起三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时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63)。

  关联董事方灏先生、刘怡女士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 《关于同意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由于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公司控股子公司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东方”)与山东天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天商”)于2022年3月10日签署的原《协议书》部分条款的执行受到影响,经国开东方与山东天商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补充协议》,对支付方式、履约时间等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时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64)。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 《关于为子公司开展仓储销售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农业板块子公司日常销售、仓储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股权质押担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时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开展销售及仓储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65)。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 《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为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腾支行5亿元流动资金贷款续授信继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时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66)。

  关联董事方灏先生、刘怡女士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 《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2年6月23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时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2-067)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2-063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是。

  ● 关联交易内容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公司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务公司”)拟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继续由东方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结算、存款、综合授信、委托贷款等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日常经营资金管理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相关业务交易限额符合公司实际需求,金融服务价格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财务及经营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相关交易对东方财务公司产生依赖。

  ● 截止2022年5月26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余额230,115.31万元,融资余额190,555.35万元。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程序

  鉴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与关联方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有效期即将届满,公司拟与东方财务公司继续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继续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事项须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相关协议。本次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有效期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日期起三年。

  东方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方灏先生、刘怡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独立董事关于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务公司”)持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善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与东方财务公司开展的各项金融业务均在《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范围内进行,相关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我们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3、独立董事关于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

  “1、东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务公司”)长期以来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便利、优质的金融服务,满足公司主营业务日常资金结算需求,提升了付款安全和结算效率。公司通过东方财务公司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农业产业票据贴现支持,提高融资效率和降低融资成本,且相关交易均在《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约定范围内进行,金融服务价格在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上予以优惠,因此相关交易具备必要性和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与东方财务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已制定《风险处置预案》,设立金融业务风险防范和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东方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备可行性。公司已出具关于东方财务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东方财务公司具备开展业务的相关资质,未发现东方财务公司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3、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务公司”)开展存贷款等业务的主要目的为满足公司主营业务现代农业及健康食品产业板块业务融资及日常资金结算需求,东方财务公司充分发挥其自身在资金、网络和服务方面的优势,对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全面化、个性化、优质、直接而便利的金融服务,有利于公司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与东方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前次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人基本情况

  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3702849447Y,注册资本30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姜建平,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235号。经营范围:(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十)从事同业拆借;(十一)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业务。

  截止2021年12月31日,东方财务公司经审计资产总额967,318.44万元,净资产323,788.88万元;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9,544.80万元,净利润4,756.73万元。

  截止2022年3月31日,东方财务公司未经审计资产总额851,079.26万元,净资产324,606.43万元;2022年1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442.57万元,净利润838.01万元。

  (二)关联关系

  东方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同时本公司持有东方财务公司30%股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东方财务公司股东情况如下:

  

  三、《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为充分发挥乙方金融服务平台优势,为甲方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全面化、个性化、优质、直接而便利的金融业务服务,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互相支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服务业务范围

  针对乙方所具有的金融服务资格,乙方根据甲方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的需要,为甲方提供以下金融业务服务,在具体业务办理中,双方按照各项业务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共同协商办理。办理业务范围包括:

  1、资金结算服务;

  2、存款业务;

  3、综合授信业务(含贷款、贴现、承兑、保理等);

  4、提供担保业务;

  5、委托贷款业务;

  6、代理保险业务;

  7、财务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服务业务规模

  甲乙双方确定,乙方对甲方所办理的业务交易额度要根据甲乙双方的实际情况来定,所进行业务的交易限额原则设定如下:

  1、乙方为甲方提供资金结算业务;

  2、甲方在乙方日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

  3、乙方给予甲方年综合授信人民币30亿元;

  4、乙方每年为甲方提供担保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

  (三)业务定价标准和原则

  乙方承诺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关金融服务价格基础上向甲方予以优惠:

  1、乙方不向甲方收取结算业务手续费;

  2、存款利息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

  3、乙方向甲方发放的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

  4、乙方向甲方提供票据贴现利率不高于票据市场同期平均贴现利率;

  5、乙方为甲方办理的委托贷款手续费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

  6、乙方为甲方提供担保不收取手续费;

  7、乙方为甲方提供财务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费用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

  (四)乙方关于经营资质、业务及风险控制的承诺

  1、乙方是依法存续且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颁发了《金融业务许可证》,主要业务功能是对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业务服务。

  2、乙方依法合规经营,具备相应业务资质,且基本财务指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情形。

  3、乙方已建立完善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较好的控制风险,确保甲方资金安全。乙方有义务在甲方各项业务中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并保证足额支付、及时结算。

  (五)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

  1、乙方应当向甲方定期报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在内的财务报表,以及开展金融业务的信息等,以便甲方评估乙方的财务与业务风险。

  2、在金融业务服务存续期间,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进行持续性的动态监督和风险评估,配合甲方出具持续风险评估报告并披露。乙方如出现《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规定的风险情形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3、针对出现的风险,甲方应当要求乙方采取积极措施,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采取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回收资金等措施进行风险自救。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如任何一方因自身过错原因违反本协议,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对方赔偿损失,具体赔偿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协议生效与期限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后,甲乙双方履行完毕内部批准程序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东方财务公司拟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继续由东方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结算、存款、综合授信、委托贷款等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日常经营资金管理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相关业务交易限额符合公司实际需求,金融服务价格遵循市场定价原则并给予优惠,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财务及经营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相关交易对东方财务公司产生依赖。公司对东方财务公司建立了持续风险评估措施,制定《风险处置预案》,设立金融业务风险防范和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东方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公司已出具关于东方财务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东方财务公司具备开展业务的相关资质,未发现东方财务公司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涉及东方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每半年取得并审阅东方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与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2-065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开展销售及仓储业务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子公司名称: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东方粮油方正有限公司、东方粮仓龙江经贸有限公司、东方集团肇源米业有限公司、东方集团大连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东方粮仓五常稻谷产业有限公司。

  ● 担保金额及为其担保累计金额:截至2022年5月31日,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含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96.18亿元,其中为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不含其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25.73亿元,为东方粮油方正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3.9亿元,为东方粮仓龙江经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0.19亿元,为东方集团肇源米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0.2亿元,为东方集团大连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0元,为东方粮仓五常稻谷产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0元。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满足子公司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粮油”)、东方粮油方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粮油方正”)、东方粮仓龙江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江经贸”)、东方集团肇源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源米业”)、东方集团大连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粮贸”)、东方粮仓五常稻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常稻谷”)日常销售、仓储保管业务需要,分别为上述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股权质押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备注:公司以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东方粮油、东方粮仓贸易有限公司、东方粮仓商贸有限公司、东方粮仓有限公司所持下属子公司股权质押担保、以及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股权质押担保的方式共同对粮油方正、龙江经贸、肇源米业、五常稻谷仓储保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总限额为人民币30亿元。

  上述额度包含尚未到期担保。相关销售、仓储保管业务为公司日常经营事项,具体每笔交易的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以实际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2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开展仓储销售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农业板块子公司日常销售、仓储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股权质押担保。独立董事对本次为子公司担保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截止2022年5月31日,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含本次担保)提供担保余额合计人民币96.18亿元,本次为子公司担保金额及担保余额未超过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1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授权范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000万元,注册地址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红旗大街240号,法定代表人戴胜利,主要经营业务为粮油购销加工等。公司权益比例100%。

  截止2021年12月31日该公司经审计资产总额920,698.02万元,负债总额731,704.37万元,对外有息负债521,958.22万元,流动负债总额730,744.5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82,874.50万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405,830.5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136.77万元。

  2、东方粮油方正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5000万元,注册地址黑龙江方正经济开发区同安路西侧W委798号,法定代表人张保国,主要经营业务为粮食加工、销售等。公司权益比例100%。

  截止2021年12月31日该公司经审计资产总额287,521.94万元,负债总额260,297.71万元,对外有息负债116,50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259,350.3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7,224.24万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49,629.9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20.49万元。

  3、东方粮仓龙江经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注册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白山工业园区双创园内,法定代表人郑军华,主要经营业务为粮食收购、销售、烘干、仓储服务等,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贸易代理等。公司权益比例100%。

  截止2021年12月31日该公司经审计资产总额4,485.82万元,负债总额2,489.98万元,对外有息负债1,90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2,489.9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995.84万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8,198.4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8.84万元。

  4、东方集团肇源米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515万元,注册地址肇源县新站镇火车站西200米处,法定代表人宋修强,主要经营业务为粮食收购、销售;货物运输等。公司权益比例100%。

  截止2021年12月31日该公司经审计资产总额30,161.50万元,负债总额24,556.93万元,对外有息负债5,49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24,556.9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5,604.57万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8,273.6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67万元。

  5、东方集团大连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心裕景写字楼3302A,法定代表人张孟毅,主要经营业务为粮食贸易等。公司权益比例100%。

  截止2021年12月31日该公司经审计资产总额116,838.89万元,负债总额102,218.09万元,对外有息负债31,641.78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02,218.0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8,501.65万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75,640.4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3.78万元。

  6、东方粮仓五常稻谷产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五常市五常镇向太阳街,法定代表人王小军,主要经营业务为粮食加工、仓储、销售等。公司权益比例80%,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权益比例20%。

  截止2021年12月31日该公司经审计资产总额25,401.13万元,负债总额26,288.12万元,对外有息负债0元,流动负债总额26,288.12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887.00万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8,230.32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919.36万元。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 公司与厦门建发物产有限公司、天津建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建发东方(大连)物产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保证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厦门建发物产有限公司、天津建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建发东方(大连)物产有限公司

  1、保证事项:乙方与被保证人交易不确定数量的玉米、水稻、高粱、大豆等以及玉米酒糟粕、喷浆玉米皮、玉米蛋白粉、玉米胚芽粕、大米、化肥等货物,双方连续交易,甲方同意对前述交易项下被保证人向乙方负担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担保金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以人民币3亿元为限。

  3、保证期间:甲方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 公司与天津建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建发物产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保证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天津建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建发物产有限公司

  1、保证事项:乙方与被保证人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并由乙方存放不确定数量的玉米、水稻、高粱大豆等散粮以及玉米酒糟粕、喷浆玉米皮、玉米蛋白粉、玉米胚芽粕、大米、化肥等货物等饲料原料于债务人仓库。甲方同意对原合同项下债务人向乙方负担的全部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担保金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以人民币15亿元为限。

  3、保证期间:甲方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 东方粮油与天津建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质权人):天津建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出质人):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1、质押标的:乙方以所持东方粮油方正100%股权、肇源米业100%股权及派生权益作为质物为主合同(甲方与粮油方正、肇源米业签署的仓储保管合同)项下的债务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

  2、担保金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以人民币9.5亿元为限。

  3、质押期限:自质押股权的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至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

  (四) 东方粮仓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建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质权人):天津建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出质人):东方粮仓贸易有限公司

  1、质押标的:乙方以所持东龙江经贸100%股权及派生权益作为质物为主合同(甲方与龙江经贸签署的仓储保管合同)项下的债务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

  2、担保金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以人民币2.5亿元为限。

  3、质押期限:自质押股权的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至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

  (五) 东方粮仓有限公司、东方粮仓商贸有限公司、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建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质权人):天津建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出质人):东方粮仓有限公司、东方粮仓商贸有限公司、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1、质押标的:东方粮仓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五常稻谷20%股权、东方粮仓商贸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五常稻谷60%股权以及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五常稻谷20%股权、以及派生权益作为质物为主合同(甲方与五常稻谷签署的仓储保管合同)项下的债务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

  2、担保金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以人民币3亿元为限。

  3、质押期限:自质押股权的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至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

  (六) 公司与厦门同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保证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厦门同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1、保证事项:乙方与被保证人交易不确定数量的玉米、水稻、高粱大豆等散粮以及玉米酒糟粕、喷浆玉米皮、玉米蛋白粉、玉米胚芽粕、大米、化肥等货物,双方连续交易,甲方同意对前述交易项下被保证人向乙方负担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担保金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以人民币1亿元为限。

  3、保证期间:甲方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七) 公司与厦门同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仓储保管)

  甲方(保证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厦门同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1、保证事项:乙方与被保证人签署相关《仓储保管合同》,并由乙方不确定数量的玉米、水稻、高粱大豆等散粮以及玉米酒糟粕、喷浆玉米皮、玉米蛋白粉、玉米胚芽粕、大米、化肥等货物等饲料原料于债务人仓库。甲方同意对主合同项下被保证人向乙方负担的全部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担保金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以人民币4亿元为限。

  3、保证期间:甲方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后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相关子公司开展农产品销售及仓储业务属于其日常经营活动范围,公司为相关业务提供担保有利于推进相关业务稳步开展。相关子公司自信状况良好,不存在债务逾期或违约记录,不存在被列为失信执行人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等情形,本次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目的为满足日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对被担保公司具有实质控制权和影响,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六、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2022年5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合计对外担保余额133.0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68.55%,其中,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含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96.1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49.54%;公司为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36.0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8.57%;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39.77亿元;公司为除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合并报表范围外公司提供担保余额0.8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0.45%。公司上述担保无逾期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2022-067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6月23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6月23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235号东方大厦17层视频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6月23日

  至2022年6月2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听取《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和《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1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1、3-8、10-14项议案已经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9项议案已经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的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15-18项议案已经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和2022年6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11、15、18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3、6-9、11-16、18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03、13、16、18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张宏伟、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西藏东方润澜投资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符合出席会议条件的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授权代理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法人股股东应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及出席人有效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22年6月22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3、登记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235号东方大厦16层董事会办公室。

  4、联系人:丁辰。

  5、联系电话/传真:0451-53666028。

  六、 其他事项

  现场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6月2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2-06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的主要内容

  公司分别于2022年1月2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2年3月25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前次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公司拟对前次回购股份用途进行变更,由“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为“用于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注销股份数量为55,425,389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6)、《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前次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9)和2022年3月26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31)。公司按规定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的义务。

  经公司申请,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前次回购股份共计55,425,389股,本次股份注销后,公司股份总数由3,714,576,124股变更为3,659,150,735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前次回购股份实施暨股本变动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5)。

  公司注册资本由3,714,576,124元变更为3,659,150,735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相关工商登记变更及备案手续。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2-064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签署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东方”)与山东天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天商”)于2022年3月10日签署《协议书》,各方同意2019年1月签订的《山东天商置业有限公司与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先锋中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市丰台区A01、A03、A04地块合作协议书》不再继续履行,由国开东方返还山东天商支付的10亿元首期款项并支付利息,各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上述事项已分别经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2年3月25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23)、《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24)和2022年3月26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31)。

  2022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由于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国开东方与山东天商于2022年3月10日签署的原《协议书》部分条款的执行受到影响,经国开东方与山东天商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补充协议》,对支付方式、履约时间等相关条款进行修订。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山东天商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1、原协议:1.2.1 2022年4月30日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亿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元),用于支付利息。

  1.2.2 2022年8月30日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金及剩余利息。

  1.3 2022年8月30日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甲方为实现债权所需支出的诉讼费、保险费、保全费和律师费,合计金额为人民币4,239,708.00元。

  合并修订为:乙方应在2022年5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大写壹仟万元整),以及向甲方出具付款期限为1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为9000万元人民币,大写玖仟万元整),用于支付利息。本金及剩余利息及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甲方为实现债权所需支出的诉讼费、保险费、保全费和律师费,乙方应于2022年9月30日前付清。

  2、原协议:3.2 如果未能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一条第1.4.2项所列股份司法冻结和司法标记解除,即解除对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的司法冻结和司法标记,本协议自逾期之日起自动解除。

  修订为:如果未能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一条第1.4.2项所列股份司法冻结和司法标记解除,即解除对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的司法冻结和司法标记,本协议自逾期之日起自动解除。

  3、本协议生效后与原协议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本协议明确所做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应继续有效。

  三、对公司的影响

  国开东方本次与山东天商签署《补充协议》,主要基于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经各方友好协商对支付方式、履约时间等相关条款进行修订,《补充协议》对原协议的履行不存在较大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山东天商与国开东方、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先锋中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进展,并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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