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33 证券简称:壹石通 公告编号:2022-04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石通”、“本公司” 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 )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60.2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98%。其中,首次授予300.2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65%,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3.34%;预留授予6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33%,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16.66%。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持续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切实践行公司“以人为本”、“以贡献者为荣”的文化理念,充分激发各条线骨干人员的主人翁精神和工作积极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股权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即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60.2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98%。其中,首次授予300.2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65%,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3.34%;预留授予6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33%,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16.66%。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总人数及占比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计145人,约占公司员工总数(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员工总人数为455人)的31.87%,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人员;
(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关系、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确定。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包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蒋学鑫先生之女蒋玉楠女士。蒋玉楠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公司研发项目技术顾问,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蒋玉楠女士作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材料系材料学专业在读博士,致力于固体氧化物电池系统(SOC,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SOFC)及其逆过程固体氧化物电解池(SOEC)的统称)相关领域的专项研究,在前沿理论和技术应用等方面具备较强的理论基础和研发能力,对于公司提高SOC研发项目产业化的推进效率、进一步强化研发创新能力,起到重要作用。
因此,本激励计划将蒋玉楠女士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符合《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包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蒋学鑫先生之弟蒋学明先生。蒋学明先生系公司生产总监,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蒋学明先生入职公司已超过十年,在生产一线部门工作经验丰富、工作业绩突出,对于公司持续扩大产能、优化生产工艺、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强化生产团队管理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对于公司后续发展过程中的产能扩张和生产管理也将发挥关键作用。
因此,本激励计划将蒋学明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符合《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三)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
1、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人员;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限制性股票归属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抵押、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限制性股票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预留部分在2023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归属期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办理归属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得递延。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安排
禁售安排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之后,对激励对象相应持有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限制的制度。除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之外,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之后,不另设置禁售期。本激励计划的禁售安排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34.10元。即,满足归属条件之后,激励对象可以按每股34.1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
(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的定价方法
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67.17元的50%,即33.59元;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59.99元的50%,即30.00元;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62.29的50%,即31.15元;。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68.08元的50%,即34.04元。
(三)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的定价方法
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不低于下列价格中的较高者:(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 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 首次授予部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考核年度为 2022年~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上述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2) 预留授予部分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授出,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及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及业绩考核目标一致。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授出,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3年~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上述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归属期内,公司根据上述业绩考核要求,在满足公司业绩考核目标的情况下,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绩效考核评级划分为四个等级。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评级结果确定当年度的个人归属系数,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归属系数(P)。具体见下表: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体系的设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以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为考核指标,能够准确反映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成长性。公司层面整体指标设计有利于公司在面对行业竞争时能够稳健发展,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还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评级,确定激励对象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可归属条件以及具体的可归属数量。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一方面,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另一方面,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和登记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各归属期内,满足相应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办理当期归属事宜;未满足相应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当期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得递延。限制性股票满足当期归属条件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归属事宜。
九、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 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 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 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于 2022 年5月 30日对首次授予的300.2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具体参数如下:
1、标的股价:67.46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为 2022 年5月30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6.71%、17.26%、17.39%(采用上证综指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5月30日,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00.20万股,预计确认激励成本为10,514.20万元,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分期摊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产生的激励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造成。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60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经初步预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激励对象为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按规定办理归属事宜。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6、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它有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并同意接受公司可能对其做出的岗位调整安排),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完成归属登记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4、激励对象因参与本激励计划获得的利益,应按国家税收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它有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若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的一般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②公司合并、分立。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内任职的,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仍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执行。但是,(1)激励对象拒不接受公司对其做出的岗位调整等职务变更安排的;(2)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自上述两类情形发生之日起,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则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自离职之日起,已归属暂未变现的,对应股份权益由公司收回;已归属并已变现的,对应收益由公司收回,对于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等。
(3)激励对象主动提出辞职申请,或因退休、公司裁员、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到期、因其无法胜任岗位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原因而离职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因工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董事会可决定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7)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8)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
(五)《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六)《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特此公告。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1日
证券代码:688733 证券简称:壹石通 公告编号:2022-039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壹石通”)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5月30日在公司董事会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和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5月2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蒋学鑫先生提议召开并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经与会董事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与怀远县人民政府签署碳中和产业园项目投资协议的议案》
公司本次与怀远县人民政府进一步签署投资协议,为本项目后续建设推进奠定了基础。本次投资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规划,壹石通碳中和产业园项目建设完成后,有利于强化公司在新能源产业的深度布局,提前谋划公司未来中长期发展空间,持续增强核心竞争能力,为国家实现“双碳”战略目标贡献壹石通力量。本次投资事项不会对公司业务、经营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项目整体投资金额较大,由公司负责投资的部分,对应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可能会对公司在项目建设期的资金周转和现金流造成一定压力,公司将按照项目资金实际需求分批落实到位,确保不影响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壹石通碳中和产业园项目投资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1)。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持续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切实践行公司“以人为本”、“以贡献者为荣”的文化理念,充分激发各条线骨干人员的主人翁精神和工作积极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公司拟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制定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壹石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2-043)、《壹石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壹石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董事蒋学鑫、夏长荣、鲍克成、王韶晖、蒋玉楠、黄尧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障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推进及有序实施,公司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壹石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董事蒋学鑫、夏长荣、鲍克成、王韶晖、蒋玉楠、黄尧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合规、高效地推进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 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3) 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要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
(5) 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数量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时所必要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7) 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所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作废处理等;
(8)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及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9)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公司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5、上述授权事项中,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的其他授权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公司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行使。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董事蒋学鑫、夏长荣、鲍克成、王韶晖、蒋玉楠、黄尧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22年6月16日15:00召开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45)。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1日
证券代码:688733 证券简称:壹石通 公告编号:2022-040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5月30日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5月2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陈炳龙先生提议召开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监事对本次监事会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壹石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2-043)、《壹石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壹石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能够确保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监事会同意本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壹石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上述人员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壹石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6月1日
证券代码:688733 证券简称:壹石通 公告编号:2022-041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壹石通碳中和产业园项目投资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披露了《关于拟与怀远县人民政府签署碳中和产业园项目投资框架协议的自愿性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32),拟与怀远县人民政府合作共建“壹石通碳中和产业园”(以下简称“本项目”)。2022年5月10日,公司与怀远县人民政府签署了《壹石通碳中和产业园项目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
● 根据协议双方对本项目建设规划达成的一致意见,在上述框架协议的基础上,公司拟与怀远县人民政府签署《壹石通碳中和产业园项目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或“本协议”),进一步明确项目产品及具体产能规划、项目一期具体建设内容、相关优惠政策、违约责任等事项。
● 本项目的建设与达产需要较长的时间周期,在后期实际建设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政策环境变化、下游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致使本项目的实施可能面临延期、变更或终止的风险。
● 本项目整体投资金额较大,由公司负责投资的部分,对应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可能会对公司在项目建设期的资金周转和现金流造成一定压力,公司将按照项目资金实际需求分批落实到位,确保不影响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一、投资进展概述
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披露了《关于拟与怀远县人民政府签署碳中和产业园项目投资框架协议的自愿性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32),拟与怀远县人民政府合作共建“壹石通碳中和产业园”。2022年5月10日,公司与怀远县人民政府签署了《壹石通碳中和产业园项目框架协议》。
根据协议双方对本项目建设规划达成的一致意见,在上述框架协议的基础上,公司拟与怀远县人民政府签署《壹石通碳中和产业园项目投资协议》,进一步明确如下事项:(1)本项目产品规划及具体产能;(2)项目一期具体建设内容;(3)公司在本协议项下享有的相关优惠政策;(4)协议双方的违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拟签署《投资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本次拟签署《投资协议》事项已经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投资协议新增明确的主要事项
1、项目产品规划及具体产能:
项目规划建设年产8万吨环保陶瓷化防火材料、年产8万吨新能源电池用勃姆石、年产约2GW固体氧化物电池系统(SOC,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SOFC)及其逆过程固体氧化物电解池(SOEC)的统称)相关产能产线,公共气体集中供应场站以及相关生产生活办公配套设施。
2、项目一期具体建设内容:
包括年产8万吨环保陶瓷化防火材料产能产线及生产生活办公配套设施建设。
3、公司在本协议项下享有的相关优惠政策:
(1)怀远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或其指定关联实体将厂房及办公生活设施建成后交付给公司承租使用,租赁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对于公司租赁使用的房产,公司拥有分期购买权,购买时房产及对应土地应一并回购,甲方给予公司相关购买补贴。
(2)甲方给予公司设备投资相关补贴。
(3)本项目一期投产后五年内,甲方将按该项目投产后对县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一定比例奖励给公司,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4、协议双方的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造成厂房交付、项目投产等时间节点延误,由此给公司造成其他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与公司协商并给予对应补偿。
(2)公司违反协议相关约定的,经甲方催告后仍未按协议履行的,甲方有权根据公司的违约程度采取同比例扣减或追回给予公司的优惠政策奖励资金、解除协议等方式追究违约责任。
三、本次投资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1、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拟签署的《投资协议》进一步明确了项目产品及具体产能规划、项目一期具体建设内容、相关优惠政策、违约责任等事项。本项目的建设与达产需要较长的时间周期,本次投资进展不会对公司现阶段生产经营与业绩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本项目建设对公司未来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将根据具体项目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
2、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与怀远县人民政府进一步签署投资协议,为本项目后续建设推进奠定了基础。本次投资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规划,壹石通碳中和产业园项目建设完成后,有利于强化公司在新能源产业的深度布局,提前谋划公司未来中长期发展空间,持续增强核心竞争能力,为国家实现“双碳”战略目标贡献壹石通力量。本次投资事项不会对公司业务、经营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本次投资进展的风险分析
1、本项目的建设与达产需要较长的时间周期,在后期实际建设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政策环境变化、下游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致使本项目的实施可能面临延期、变更或终止的风险。
2、本项目整体投资金额较大,由公司负责投资的部分,对应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可能会对公司在项目建设期的资金周转和现金流造成一定压力,公司将按照项目资金实际需求分批落实到位,确保不影响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公司将根据本项目实际建设进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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